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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卡拉OK进口节目管理问题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于今年四月三十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卡拉OK”娱乐活动管理的通知》(文市发〔90〕48号)中规定:“卡拉OK娱乐活动使用的进口激光视盘,录像伴奏带,必须报送文化部审查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将本地区使用的卡拉OK激光视盘、录像伴
奏带的目录、型号、出版发行单位逐一报送文化部文化市场管理局,经审查同意后,发出批准目录”。根据这一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现就有关“卡拉OK”进口节目的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不影响“卡拉OK”活动的正常开展,各地凡在文市发〔90〕48号文发布前使用的经当地文化主管机关审查批准的进口“卡拉OK”激光视盘、录像伴奏带,暂可继续使用。但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应在今年九月底以前,按要求将片目报送文化部文化市
场管理局审查。文化部发出批准的使用目录后,各地要严格执行。
二、文市发〔90〕48号文发布后进口的“卡拉OK”激光视盘、录像伴奏带,凡未报送文化部审查批准的,均不得在“卡拉OK”娱乐厅投入使用。
三、接此通知后,各地文化主管机关,要对“卡拉OK”活动进行一次彻底地检查,对所使用的片目要造册登记。进口的“卡拉OK”激光视盘、录像伴奏带,凡未经文化部或当地文化主管机关审查批准的,一律封存,停止使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卡拉OK”活动的管理,文化
市场稽查人员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鉴于目前“卡拉OK”活动使用的激光视盘、录像伴奏带大部分是海外进来的,文化部已责成有条件的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国产的激光视盘、录像伴奏带,以改变“卡拉OK”节目结构,逐渐使进口节目同国产节目形成合理的比例。由于“卡拉OK”节目有各种进口渠道,版本较
多,节目庞杂,难于管理,文化部正在考虑建立固定的进口渠道,直接控制和掌握进口节目的数量和艺术质量,以保障“卡拉OK”活动健康发展。



199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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