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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经委拟订的《天津市优质产品评审管理条例》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经委拟订的《天津市优质产品评审管理条例》,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总 则
(一)为鼓励本市企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生产出在国内外有竞争能力的优质产品,根据国家优质产品评选条例,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二)市优质产品评选工作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数据说话,用户评价,做到科学化、程序化、制度化。每年命名一批天津市优质产品。

二、市优质产品条件
(一)质量优良,用户满意,畅销国内外市场,享有较好声誉。
(二)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并且制定和达到优于现行标准相当于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的优质产品特征指标,此特征指标须经专业评审委员会认可,在主管局备案。属我国传统独特并领先国内外的产品及个别采用国际标准有实际问题的轻纺类产品,经市级标准部门核定同意后可参加评
优,但必须执行企业优质产品特征指标。出口产品按有关法规执行。
(三)在近三年内全国同行业质量评比中名列前茅,全国没进行行评的产品,应用数据证明达到国内同类产品近期先进水平。
(四)已定型批量生产,产值达到相当限额以上,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五)具备稳定生产优质品的加工手段及关键设备。
(六)具备按企业优质产品特征指标所必须配备的检测、计量手段,有可追溯的产品检验记录(需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项目可委托固定检测点协作)。
(七)具备良好的工艺管理基础,有完整的工艺责任制,建立了严格的科室和车间工艺监督体系,工艺责任制纳入质量否决管理办法,并且执行半年以上。
(八)凡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达标、但暂时未达标的企业的创优产品,必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九)习惯使用商标的产品,必须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的商标。
(十)产品包装先进,在仓储、运输、销售中因包装造成的损失在合理范围之内。
(十一)有效地推行“降低不良品损失——提高关键工序一次投入产出合格率”工作方法。

三、评选范围
(一)优先评选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产品、出口产品及国家产业政策倾斜优先发展的产品。
(二)列入评选计划的产品须具备四清四明(四清即:产品现状清,国内、外先进水平清,国际标准清;四明即:赶超目标明,工艺管理推行程度明,市场占有情况明,经济效益指标明)。
(三)产品年产值一般须在五十万元以上(个别有特殊优势产品可按行业情况酌情放宽)。
(四)以下产品不评选:
1.国家和本市规定淘汰和拟淘汰的落后产品;
2.全部进口件组装的产品或国产化程度低的产品;
3.供企业自用的中间产品;
4.申报前一年或当年的亏损产品(政策性亏损除外);
5.一年内出现过重大质量事故的产品及国家、市或行业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
6.出口产品两年内发生过索赔事故的。

四、创优评优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天津市优质产品的创评和管理在主管工业的副市长领导下,由市创优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创优工作由市经委牵头,并负责常务工作,市技术监督局、商检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管理协会等有关单位参加。根据需要召开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审批全年工作计划及重大事项决
定等,并责成下属专业部门分担有关认可工作。市创优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内,负责制订拳头产品创优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并会同经委有关处室共同创造条件,实现创优规划,培养和组织创国家级优质产品和国际奖产品;全市优质产品和特优产品评比,市优质标志的发放和管理;组织市优
质产品的复查重评工作;制订鼓励创优质名牌产品的奖励政策。
(二)市创优办公室下设若干专业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委员会由行家(使用单位代表、经销单位代表)、专家及标准、检测、情报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对产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进行认可,并推荐出我市本行业市优产品预评名单。
(三)优质管理条件认可分工:
1.采用国际标准认可。按有关规定,由市技术监督局进行采用国际标准验收发证。
2.计量工作认可。企业计量工作按原国家计量局(84)量局工字第100号文认可,达三级以上并发证。由市技术监督局负责。
3.商标及用户认可。产品商标要符合商标法规定。企业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认可发证,对产品主要用户征询意见,并出具综合评价。凡出口产品由商检局出具征求外贸公司及客户意见的综合评价。
4.全面质量管理认可。由各主管局质量部门组织有全面质量管理诊断师参加的检查组,对企业全面质量管理的工作和成效,按申报表的规定进行检查打分,九十分以上者则通过认可,并由局质量部门出具签字报告。列入国家计划、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并经市经委审批达标的企业和获
市级以上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在有效期内免检。
5.工艺认可。由主管局组织检查全面质量管理的同时,按“企业工艺责任制和工艺监督工作验收要求及评分细则”检查,其中“否决条件”项必须合格,且评分在八十五分以上。各局要由科技、质量部门共同组织工艺咨询诊断师和工艺监督人员,按评分细则对工艺进行验收。本系统
无工艺咨询诊断师的,可从与工业系统对口的行业联系借聘。

6.包装认可。产品包装应该符合有关规定。由企业按“产品包装性能考评表”自查上报,经主管局已获资格证书的包装考评员复查合格填入相应栏后,报归口专业评委会。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85)20号文要求,属于包装改进重点产品的玻璃制品、水泥、电冰箱、自行车、化
肥、搪瓷制品、铝制品、音响设备产品,必须按申请书内“产品包装认可评分表”考核条件打分自查上报主管局,由主管局送市包协进行复查打分,再返回主管局报归口专业评委会。
7.推行“降低不良品损失——提高关键工序一次投入产出合格率”工作认可。由主管局组织已获取资格的评审员,对企业创优产品按关键工序一次投入产出合格率工作进行专项评审表审查,符合要求者通过认可。
8.归口专业评审委员会在以上七项认可证件齐全后,组织专家通过产品水平分析、技术经济指标对比、有无保证优质生产的关键设备、用户评价等,对申报产品是否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进行认可。
9.凡出口产品须再经市商检局审查通过后报市创优办。
(四)主管局(公司)负责组织所属企业的创优申报和管理,主要职责是:
1.向所属企业宣传创优工作方针、政策及要求,指导、督促创优工作;
2.编制本系统创优规划;
3.督促所属企业加强和完善创优的基础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严格检查验收;
4.组织并协调有关部门对创优产品进行资格认证,对工艺管理、降低不良品工作、包装质量、全面质量管理是否达到优质管理条件等负责核实,并在主管局意见栏内填明。

五、申报审查程序
(一)市创优办公室下达当年全市创市优产品计划。创优企业须在上一年底前连同申报费一起上报主管局评优部门,由局汇总后报市创优办公室,经批准后列入当年市创优计划,并下达给各有关认可审查部门据此开展工作。
(二)各认可部门按创优计划对企业开展优质管理条件分项认可,包括采用国际标准认可、计量定级认可、商标审核及收求用户意见认可、全面质量管理认可、工艺认可、包装认可及“降低不良品损失——提高关键工序一次投入产出合格率”工作的认可,同时由市创优办公室委托有关
行业检测站对产品实物质量抽查。列入市创优规划、已取得各项资格认可并经抽样检测达到创优条件的产品,由企业填写统一格式的《天津市优质产品申报表》一式二份上报主管局,经审查同意、签署具体意见并盖章后统一报归口专业评审委员会。
(三)归口专业评审委员会对各主管局选送具备认可资格的申报产品进行预评,负责对产品水平审查评价,并选出符合市优条件产品于每年十月底前汇总上报市创优办公室。
(四)市创优办公室汇集展评中心市场鉴定意见和出口信誉监督中心、用户委员会、消费者协会的反映,征询有关部门对预评产品评价,综合审查合格后,经市创优办公室主任会议审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六、奖 励
(一)对荣获天津市优质产品称号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由主管局(公司)对获奖企业核发给一次性奖金,对创优有贡献的人员给予重奖,不搞平均主义。
(二)对荣获天津市优质产品称号的产品企业,可在产品说明书、检验合格证、包装容器上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优质产品标志(齿轮内带“优”字),在其下方注明“荣获××××年天津市优质产品奖”,并应填优质标志申请表报市创优办公室备案;属出口产品的,可列入《天津市出
口优质商品名册》。
(三)对市优产品实行优惠政策,按质论价,优质优价。对优质产品企业的原材料及能源等优先保证供应,优惠贷款,并在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等方面优先安排。

七、管 理
(一)市优质产品有效期为四年。到期后重评,如不参加重评,则视为自动取消优质称号。
(二)获奖企业要有优质产品管理细则,建立优质产品技术质量档案,跟踪国内外同行业发展情报,积极收集用户反映,制订巩固、改进和提高措施,保持国内先进,为晋升更高一级优质水平而努力。
(三)获优产品在有效期内要接受行政及社会的监督,市创优办公室每年将根据情况组织各行业检测站分期分批突击抽查实物质量,组织管理认可部门对优质管理条件实际水平进行抽查,并定期公布达不到优质水平或优质管理条件认可要求的产品,创优办公室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内
停止使用优质产品标志,违者或逾期仍未达到优质水平或管理认可要求者,将撤销其优质称号,收回优质证书,并追究企业领导的责任。
(四)主管局对本系统市优产品负责日常监督和管理,对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或质量下降、行评名次下降等,负责实施限期改进或停产整顿,并及时把信息和整改进度及成效等上报市创优办公室。
(五)优质产品称号和标志不能转让给获优单位的分厂、联营厂等其他单位,产品转移生产或在荣誉期内改进型产品经鉴定确实达到本年度优质产品条件,经企业和主管部门申请,经市创优办公室审查批准后,可沿用原产品市优质称号。

八、产品检测和复查
(一)每年由市创优办向各检测站归口局下达检测任务,原则上每年查一次,抽查经费由企业承担,检测收费标准,须经过主管部门批准。
(二)创优产品检测及已获优质产品的实物质量复查,均应按规定由市创优办指定的归口产品质量检测站抽样检测,送样检测一律无效。为避免重复检验,减少企业负担,一年内凡具有下列一种抽样检测数据并与企业优质产品特征指标全项对照或经补项达到者,经市创优办认可,可作
为申报创优和优质复查的检测数据:
1.国家监督抽测;
2.申报国优、部优抽测;
3.采标验收抽测;
4.申报发放生产许可证抽测;
5.参加全国行评抽测。
(三)产品质量检测承检单位接到创优办委托书后,应会同主管局按技术标准规定的方法、数量,到储运、经销单位、用户的仓库、生产企业的成品库或生产线上抽样、封样,并对照企业提供的产品标准和企业优质产品特征指标进行检验,及时出具统一规格的优质产品检验报告。检验
要求公正合理、方法正确、项目齐全、对比清楚,有负责人签字,有检验综合评定和规范的结论意见;受检单位应按照规定付给承检单位抽样、检测费用;创优复查、抽测一次定论,不得复验。

九、纪 律
(一)创优产品检测机构,创优质量工作认可部门、专业评审委员会、评优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要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严禁不正之风,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检测、认可、评审资格。
(二)创优企业及各主管部门要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申报评优资格。

十、附 则
(一)本办法解释权属市经委。
(二)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行。



199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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