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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和全民事业单位退休干部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政府办公厅


(1990年8月3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省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退休干部职工日趋增多,至1989年底已达13万余人,占在职职工总数十分之一以上。广大退休干部职工几十年来为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作出了贡献,退休以后,各地、各单位要继续在政治上和生活上关心爱护他们,切实加强
管理,搞好必要的服务,使他们安度晚年,并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为此,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退休干部职工管理工作的领导。
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干部职工退休后,由原单位负责管理。单位领导要经常过问,并指定一个部门具体负责,使管理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省、地(市)、县人事部门是省、地(市)、县管理国家机关和全民所制事业单位退休干部职工工作的主管部门。必需的管理工作干部,根据从严控制和精干的原则,在现有人员中调剂解决。
二、适当解决退休干部职工管理工作的活动经费。
自1990年7月起,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退休干部职工管理工作的活动经费,可按实有退休干部职工每人一年60-100元的标准提取,列入本单位经费开支。提取的活动经费除少量按隶属关系交省、地(市)、县退休干部职工管理的主管部门统筹外,绝大部门留本单
位使用。活动经费主要用于购置供退休干部职工活动的文娱体育用品和举办讲座、学习活动,以及组织对退休干部职工的慰问等支出,不得发给个人。
三、合理解决退休干部职工的政治和生活待遇。
1、干部退休后,原则上保持在职时所享受的政治待遇,按规定参加听报告、阅读有关文件等。
2、自1990年7月起,对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退休干部职工,每人每月发给书报费6元,并按在职干部的标准发给夏令清凉饮料费。
3、为了照顾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中一部分参加工作较早、工作年限较长的干部职工,退休后不致于过多地降低收入,自1990年7月起,对省政府浙政〔1986〕35号文件规定的加发退休补贴费标准,各档提高5%,即原定加发15%的提高为20%,原定加发1
0%的提高为15%,原定加发5%的提高为10%。凡符合享受特殊贡献(优异)待遇的退休干部职工,加发退体补贴费后,其退休费、退休补贴费、特殊贡献(优异)待遇之和,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4、退休干部用车按在职时用车安排。



199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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