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纯文字版
关于严格控制使用车辆警报器的通告
上海市政府


通告
为减少城市噪声,确保全市人民有一个安静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特对严格控制使用车辆警报器问题通告如下:
一、下列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使用警报器:
(一)抢救危急病人的救护车;
(二)赶赴现场灭火的消防车和消防指挥车;
(三)赶赴现场抢修煤气、供电、自来水、公交电车架空线等公用设施重大突发性故障的工程救险车;
(四)赶赴现场处置特大刑事案件、治安事件、交通事故或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的勘察车、警车;
(五)押送死刑犯的囚车;
(六)保卫重大国事活动及特殊任务安全的警车。
二、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警车在执行任务时,一般应开启标志灯具示警,尽量减少使用警报器;确需使用时,必须同时开启标志灯具,严禁单独使用警报器。
三、二十三时至凌晨五时前,在市区或郊县城镇道路上行驶时,不准使用警报器。
四、两车以上列队行驶,前车已使用警报器的,后车不准再使用。
五、擅自安装或不按规定使用警报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给予罚款处罚,并可视情注销其安装资格,直至没收警报器。对驾驶员可吊扣其驾驶证。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90年7月20日
检索更多更新的法律法规请到: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购买法律图书请到: 《法律图书馆》--网上西湖法律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