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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以水养水”方针,更好地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以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根据省府闽政(1990)综26号“关于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若干规定的补充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0)10号“关于贯彻执行《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精神,对我市水利工程的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改进农业水费计收办法,对农业水费采取以实物计价,货币结算的办法。
1.按亩收费:水库灌区每年每亩收费不低于10.5公斤干稻谷;引水灌区每年每亩收费不低于10公斤干稻谷。
2.按量收费:水库灌区用水每100立方米水量收费不低于2.5公斤干稻谷;引水灌区用水每100立方米水量收费不低于2公斤干稻谷。
3.机电提水灌区除按上述1、2款标准计收外,还需计入燃料、动力费用。
4.经济作物用水水费按上述1、2、3款标准再提高不低于50%计收。
5.水产养殖用水水费一般养鱼按上述1、2、3款标准再提高100%计收。养鳗水费标准由用水单位与供水单位面议。
二、江海堤防和排涝水闸工程维护管理费标准。对于受江海堤防和排涝水闸保护范围内的受益农户、住户、农场、水产养殖户(场、所)、工商企业和盐场都必须向堤防、水闸管理单位缴交工程维护费,每年收费标准主要依据工程所需运行管理费和大修理费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1.受益农田每亩收费不低于5公斤干稻谷。
2.水产养殖:每亩鱼池不低于10公斤干稻谷;每亩虾池收费不低于15公斤干稻谷。
3.盐场每亩收费不低于10公斤干稻谷。
上述水费与堤防、水闸维护管理费一律按当地粮食部门收购的议价粮的价格折算交纳现金,并可委托粮食部门或财政部门代收,代收单位可以从所收的水费、维护管理费中提取1.5%的代办费。
4.受益的工矿企业按不低于年总产值的1‰计收。
5.受益的商业企业按不低于年营业额的0.7‰计收。
6.堤防设有停靠码头,搭盖建筑物的,收费标准由堤防、垦区管理委员会制定,报市水电局、物价部门核准。
7.凡利用堤顶兼做公路交通的堤防路面,由交通部门负责维修,堤防管理单位负责监督,可以免收维护费。
三、工业和城镇生活用水水费标准。
凡由水利工程直接提供的工业用水的水费计收标准,按照国务院规定,以供水成本加供水投资4-6%盈余收取,每立方米用水计收水费不低于5分。
凡由水利工程提供城镇自来水厂水源,并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的水费,每立方米不低于3分5厘。
四、北溪引水水费标准。
根据工业和城镇生活用水水费标准,考虑我市城市供水结构,北溪引水水费岛外干渠取水每立方米4分4厘;岛内低干渠取水(经集美一级提水)每立方米5分;岛内高干渠取水(经安兜二级提水)每立方米5分9厘。
五、对新建的水利工程为工业、生活等部门提供用水的水费标准,应逐个核定,实行“新水新价”。凡工业、生活等部门挤占农业用水量的,其水费标准应计入新增替代工程投资的费用,要据实逐个核定。
六、水利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用水户的核定灌溉面积(或用水量)、核定水费标准、核定水费数量和核定交费日期的“四核定”工作,并与用户签定供水合同,加强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管好水利工程。
七、用水户和用水单位都必须按上述水费标准和规定的日期交付水费,逾期不交水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有权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
八、水费收入由水利部门商请财政部门核定抵作供水成本和事业费拨款的,视为预算收入,免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水费收入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主要经费来源。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收好、管好、用好水费,要确保用于供水工程的管理、维修和更新改造。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或挪用水费。
九、原水费标准已达到这次调整后标准的,不得再行提高。
十、本通知的规定自1990年6月1日起实行。



1990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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