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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和认真清理公路两侧违章建筑物的通告
陕西省人民政府



为了坚决制止和认真清理公路两侧违章建筑物,保障公路运输安全畅通,改善公路行车和养护环境,提高公路的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通告如下:
一、《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公路两侧修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上述界限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线。在公路建筑控制线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修建永久性建筑
物。
二、各级政府及土地管理、城建等部门不得违反《条例》规定,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线内划定宅基地、批准征用土地、办理永久性建筑工程设施的手续。
三、城镇规划涉及公路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规划部门要充分听取公路管理部门的意见。
四、《条例》实施前(即一九八七年底前)建成的不符合规定的建筑物,改建、扩建时,不准在原地重建。
五、《条例》实施后,(即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后)经批准已建成的不符合规定的建筑物,要逐一登记造册建档,并在建筑物上挂“临时建筑物”标记。
六、对未经批准,擅自侵占公路和公路用地的违章建筑物,不论建设时间长短,均责令限期拆除,不予补偿。对逾期不拆除的“钉子户”,予以强行拆除。
七、公路两侧建筑控制线内的石灰窑、砖瓦沙石料场,都要限期搬出控制线以外。
八、公路两侧控制线内建筑物的清理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牵头,组织公路管理、土地管理、城建、公安等部门实施。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违者按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199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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