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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所称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是否包括烟草专卖物品”的请示的批复
工商局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所称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是否包括烟草专卖物品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的范围,包括国家规定的专营或者专卖的物资、物品。烟草是专卖物品,属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之列。



199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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