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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无线电管理的通告
市政府



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合理、有效地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级政府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特作如下通告:
一、凡在青岛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研制、生产、销售、设置、使用、维修和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含无线电话筒、无绳话机、玩具型无线通信设备和遥控设备等),以及生产电磁波辐射用电器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生产、组装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必须向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申报领取《无线电发射设备准产证》,凭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生产和组装。
三、无线电发射设备实行定点经营。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定点经营单位,必须向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申报领取《无线的发射设备准销证》,凭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营业。销售单位在出售时必须凭无线电管理部门签发的《准购证》,方可出售设备,严禁向
无准购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出售无线电发射设备;个体工商户不得经营无线电发射设备。
四、设备和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审批,申领《无线电发射设备准购证》,持证购买设备,并按规定办理设台手续,领取《电台执照》或《使用证书》后分可使用。严禁擅自使用、转让或租借。
五、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必须向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申报领取《维修许可证》,维修时凭《电台执照》或《使用证书》维修。
六、从国外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或引进散装套件组装整机,应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报批手续,同时向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对外订购。否则,一律不准进口。
七、无线电频谱属国家所有,实行有偿使用。凡经各级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研制、生产、销售、设置、使用、维修和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缴纳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和设备检测费。逾期不缴者,按日加收应缴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八、需要报废无线电设备的,须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备案,办理注销手续,缴回《电台执照》或《使用证书》。报废设备由无线电管理人员监督销毁。

九、经批准设置和使用的固定无线电发射设备、天线,未经批准,不准私自变更台址或增高(更换)天线。
十、严格执行无线电通信纪律和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不得使用核定外的频率和呼号。
十一、研制、生产、维修各类无线电发射设备时,必须采取技术措施有效抑制电波发射。确需作实效发射试验(含拟用设台单位试机与其他各种需要临时发射试验)的,均应书面报告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经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凡生产电磁辐射的非无线电设备,其工作场地必
须远离无线电通信设备,或者附加有效的屏蔽措施,不得对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
十二、对模范进行执行无线电管理规定,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在无线电频谱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反无线电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199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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