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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对越办等单位关于当前边境贸易中税费征收情况和今后征收标准的报告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区对越办、区税务局、区物价局《关于当前边境贸易中税费征收情况和今后征收标准的报告》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在边贸活动中,乱收税费已造成不良影响,并给经营者和经营单位带来难以承受的负担,这种做法不利于边贸的正常发展。边境地区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对乱收税费的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对贪污挪用私分等违纪行为应严肃处理。

关于当前边境贸易中税费征收情况和今后征收标准的报告
据各地反映,当前边境贸易中税费征收工作比较混乱,政出多门,执行不一。为了解各地收税收费的情况,我们组织了联合工作组于一九八九年十月十八日至二十七日,先后到宁明、防城、凭祥、钦州县、市进行了调查。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税、费征收情况
(一)税收方面:
税收有两种:一是税务部门征收的工商税,在贸易点(含码头,下同)交易的商品,不直接向越南人征税。从国内运入贸易点的商品,按销售额征收营业税,对持有贸易点营业执照的工商业户征收3%的零售营业税,其中对从贸易点以外来的个体商贩,另以1%至2%的负担率随征所
得税;对无证工商业户征收8%的临时经营营业税。从越南进入贸易点销售的应税农林水产品、土布、植物油、煤炭,由收购者(中国人,下同)交纳增值税或产品税;盐由收购者交纳盐税。其他大宗的工业品各地征税不同,凭祥市、宁明县对收购者追征上手营业税(八月上旬前征8%,
八月上旬后征5%),防城县对收购者征收增值税(棉纱、钢材、锡各为14%......)。二是财政部门征收的农林特产税。按照国内对生产者征税的税目、税率征收。如从越南入境的木材征8·96%,海产品、八角、玉桂征11·2%,松脂、橡胶征5·6%。由收购者(单位)交纳

(二)收费方面:
收费情况比较复杂,名目也比较多,主要有:
1、市场管理费。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参加交易的我方经营者征收,这几个县、市的征收标准基本一致,按交易额折算,工业品收1%,农副产品收2%,对无证经营者加收1%。
2、边贸管理费。由各县,市边贸管理部门征收。凡批量成交的货物进出都收管理费,费率多少各地不一。宁明县九月以前收0·4%,十月以后改为1%;凭祥市八月以前收3%,九月以后改为1%;钦州市收2%;防城县收4%外,另收乡村管理费1·5%。
3、贸易点管理费。从一九八九年二月份起,凡进入贸易点的中越双方人员,都收取进场费。六月以前收越方每人人民币二元,收我方每人五角至一元,七月份以后改为收越方一元。我方除凭祥市外,其他县、市对在边境管理区内居住的群众不收,只收管理区以外人员(我方边民到越
方贸易点,越方每次收费人民币二元)。各县、市所收的管理费,主要用于执勤人员生活津贴、圩场基本设施建设、办公费用等开支。
4、其他收费。主要是一些单位、部门自行规定的。如防城县的企沙渔监站收越方船舶每艘人民币五十元,包括领航和对船舶管理;企沙公安派出所也收边检费,除收越方船舶每艘五十元外,还按人计每人收三元。钦州市犀牛脚码头,则按交易额收2%码头建设费。驻凭祥大青山林业
实验局,也擅自到公路上设卡收费,每块砧板强收二元。

二、收税、收费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1、有些税、费收的不合理。反映较大的是农林特产税,按现行农业税法规定,在我国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义务人。而从越南进来的农林特产品不是我国生产的也征了税。如八角、橡胶、木材、海产品也按国内纳税规定征收,很不合理。工商部门收的市场管
理费也有不合理的情况。如凭祥市工商部门既不到贸易点管理,也不负责贸易点的圩场建设,也收了管理费。国家工商局、物价局、林业部等五部局规定木材的市场管理费只能收1%,但这几个县、市都收2%。凭祥市对个体户还加收1%的管理费。收费不合理使经营者难以承受,如松杂
木进价才六十元一立方,入境后要交十六项税费,成本变成一百八十元一立方,高出国内同类木材销价每立方一百二十元的33%。价高难销造成积压。防城县目前就有七百五十个立方木材找不到买主。龙州县也存在类似情况。
2、收费乱,做法不一。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7〗90号文件规定,凡行政事业性收费,均需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边贸管理费和贸易点管理费属行政管理收费,理应按此规定办理,但各县、市自定收费项目,不仅收费数量相差太
大,而且收费项目也不一样。如宁明县不仅收越方进点人头费,挑东西进来的还另收费,内地车辆进入贸易点的大车收二元。而凭祥市不管本地还是外地的车辆,凡进贸易点的都要收费,而且收的比较高。每次收费,微型汽车收二元,十至二十个座位的汽车收四元,二十个座位以上和手扶
拖拉机收五元,致使个体户司机不满甚至发生闹事事件。防城县征收边贸管理费比其他县、市都高。
3、从越南进入贸易点交易的商品,按照税收政策服从国家对越总政策的要求,目前暂不直接对越南人征税是对的,但对收购越南商品特别是工业品征不征税,征什么税等,各地执行不一。
4、有的县、市对所收的经费使用不当。有的把收得的经费作单位职工福利开支,有的则提成分红。

三、对今后收税、费的意见
鉴于边贸是特殊的贸易,为使边境贸易能正常发展,让边境地区多得利,针对目前边贸收税收费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1、从越南入境商品征收工商税问题,由自治区税务局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中越边境贸易的规定和国家现行有关税法规定,制定具体征收暂行办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2、入境木材免征育林基金和更改基金。入境的农林水产品,免征农林特产税。
3、市场管理费的征收办法和标准必须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在圩场上的贸易点设摊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其设摊占用的面积收取市场管理费。如贸易点不设在圩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又没派人去管理的,由当地边贸管理部门征收边贸管理费
,主要用于市场基本设施建设和执勤人员的合理补贴,“以市场养市场”。
4、统一收费项目和标准。各县、市只准按如下六项收费:(1)边贸管理费。收费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成交额的3%;(2)对进入贸易点参与贸易的经营人员收费每人日不得超过一元,随人肩挑手提的东西不另外收费;(3)往返贸易点的车辆。原则上一天只收一次,小车收费一元
,客车收费三元,货车按吨收费,四吨以下的每吨收五角至一元,五吨以上的每吨收一至二元;(4)海边贸易码头允许渔监向越方收领航和管理船只费每艘人民币二十元;(5)动植物检疫部门可按价值收取检验费0·2%和劳务费的0·05%;(6)各种劳务收费(如码头堆场费、
装卸费等)报经当地物价局参照国内收费标准审批。除此之外,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再自行规定收取其他费项。
5、加强对各项费款的管理。边贸管理的各项收费,要根据桂政发〖1987〗90号文件规定,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后方可收费,所有费款必须加强管理,保证正当开支,账目清楚。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199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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