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纯文字版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引导乡镇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0年三月二十三日)


乡镇企业业已成为我省国民经济的“半壁江山”和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在治理整顿、深化改革中,继续扶持,加强管理,引导乡镇企业健康发展,对于稳定农村,稳定城乡经济,稳定大局,具有战略意义。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在治理整顿中积极扶持、引导乡镇企业健康发展。一年多来,乡镇企业贯彻治理整顿、深化改革方针,初见成效。过高的发展速度、过大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过快的消费基金增长得到控制;出口创汇和缴纳税金继续增长。这说明,治理整顿是乡镇企业克服自身弱点的内在要求和
进一步提高、发展的良好机遇。但是,由于多年来乡镇企业在经济过热空气下积聚并被掩盖的种种问题集中暴露,加上资金短缺、市场疲软、“三角”债务增加,相当一部分乡镇企业陷于困境。一些素质较高、产品适销的企业也难以充分发挥优势。自一九八九年下半年开始,全省乡镇企业
持续出现负增长,关停企业和亏损企业大幅度增加,数十万职工回流农村。这种状况务必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乡镇企业治理整顿的根本目的,是促进乡镇企业的稳定、协调、健康发展。在治理整顿中,继续扶持、引导乡镇企业,也就是对农村经济的支持。各级政府要针对本地的实际
情况,切实加强对乡镇企业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领导,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千方百计为企业排忧解难,保证全省乡镇企业在服从国家产业政策、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保持一个合理的增长速度。
二、认真贯彻“调整、整顿、改造、提高”乡镇企业的方针。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以国内外市场为导向,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乡镇企业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的调整。当前重点是调整产品结构,大力增产适销产品,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切实整顿乡镇企业一些盲目发展、重复
建设项目,扶优限劣,有保有压。积极开展乡镇企业技术改造,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实现产品更新换代。大力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增加企业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把调整结构和转变发展战略结合起来。通过调整,使乡镇企业逐步从外延扩大再生产为主转向内涵挖掘潜力为主,从粗放经
营转向集约经营,从负债经营为主转向自我积累为主,从内向型经济转向内外结合型经济,促进乡镇企业发展战略的转变。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乡镇企业纳入当地调整规划,对符合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经济效益好的乡镇企业和出口创汇企业,在资金、能源、物资上同样给予积
极扶持。
三、大力推进乡镇企业技术进步。在充分利用现有生产能力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技术改造,着重引进新技术、新工艺,量力而行改造落后设备,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为鼓励乡镇企业技术进步,除继续执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镇企业技术进步的若干政策规定》(苏政
发〔1987〕65号文件)外,再采取以下扶持措施。(一)适当提高乡镇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对技术改造任务重、效益比较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年综合折旧率在原来基础上提高一个百分点。(二)对一九八八年底以前符合规定的乡镇企业技措贷款,仍按原规定用项目新增
利润在所得税前归还;一九八九年起新借的技措贷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归还贷款有困难的企业,可按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报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后,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四、切实减轻乡镇企业负担,增强企业自我积累能力。要全面清理乡镇企业负担,坚决刹住各种乱摊派、乱收费,制止一切不合理负担,把乡镇企业负担严格控制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具体规定附后)。认真贯彻勤俭办企业方针,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传统,按照过几年紧日子的要
求,完善企业承包制度,正确安排好企业内部的分配。对乡镇企业消费基金实行总额控制,严格管理,保证乡镇企业消费基金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力争在三五年内,全省乡镇企业流动资金自给率恢复到一九八五年水平,即达到百分之四十以上。为了帮助乡镇企业克服当前困
难,在治理整顿期间,乡镇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的建农基金,由乡镇统筹百分之二十(其中农用企业可返还百分之三十),用于支持乡镇企业调整结构,充实企业流动资金。
五、积极开拓乡镇企业产品销售市场和原材料供应市场。要进一步开拓农村市场和边远地区市场,扩大乡镇企业产品覆盖面,减少库存积压。发挥乡镇企业机制灵活和小批量、快交货的经营优势,大力发展“三资”企业、“三来一补”项目和工贸联营企业,组织更多的产品打入国际市
场。根据市场多层次需求,注重开发价廉物美、款式新颖、适合不同消费水平的产品,扩大销售。乡镇企业的原材料供应,要在巩固原有销售渠道的基础上,通过联合投资和技术协作等多种形式,开辟新途径。特别要积极发展与国营大中型企业和外贸企业的经济联合,拓宽原材料供应和产
品销售渠道。对钢材、煤炭等专营生产资料,各级政府要组织专营部门,对乡镇企业给予必要的支持,也可以委托有条件的省、市乡镇企业供销公司经营,继续发挥乡镇企业多渠道经营优势。加强乡镇企业供销队伍建设,完善供销承包责任制,充分调动供销人员的积极性。对为乡镇企业服
务的供销企业,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对经营范围、作价原则等作出合理的具体规定。各级乡镇企业供销公司,要按照国家允许的经营范围,继续努力为乡镇企业采购、协作、调剂和串换原辅材料,扩大服务领域。
六、加强乡镇企业管理,提高企业素质。用三至五年时间在全省乡(镇)办企业和村办骨干企业中普及七项管理基础工作。一九九0年重点抓好产品质量管理和财务管理。普遍推广全面质量管理,完善产品检测手段。在进行清理的基础上,健全乡镇企业资金和物资管理制度,各级乡镇
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乡镇企业财务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建立乡镇企业内部审计制度,切实纠正一部分乡镇企业在产值、利润上的虚假现象。抓紧乡镇企业技术培训,建立岗位责任制,广泛开展岗位练兵、劳动竞赛活动,提高职工素质。抓好一九九0年度全省乡镇企业“企业管理年”活动,
继续深入开展创建乡镇企业明星企业、争当乡镇企业家活动,促进企业“三上两创一提高”(上质量、上管理、上水平,创优、创汇,提高经济效益)。
七、按照“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加强和改善对乡镇企业的领导。各地要根据乡镇企业的不同情况,按照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要求,分类指导,帮助企业创造性地解决好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继续稳定乡镇企业所有制政策,不得改变企业所有制的性质,
国家扶持乡镇企业的经济政策和乡镇企业流通经营政策,要保持稳定性、连续性。组织有关部门,强化服务,为乡镇企业多办实事,创造一个比较好的外部条件。各级计划、财政、物资、电力、金融、外贸等部门,要对支持和帮助乡镇企业作出具体安排。
各级乡镇企业管理局,是政府管理乡镇企业的综合职能部门。要进一步搞好自身建设,强化职能。有关乡镇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项目审批和产品创优、新产品鉴定、科技开发、生产许可证发放、企业升级等工作,都应有各级乡镇企业管理局参与审查,有的工作可以由乡镇企业
管理局组织实施。要充分发挥乡镇企业基层管理部门的作用。乡镇工业公司或工业办公室,要本着精简、效能原则,加强管理职能。对其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可以参照大集体人员办法,进行定员定职,合理解决好他们的报酬。要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动员和组织广大乡镇企业职工,为
乡镇企业在治理整顿中健康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以上通知,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减轻乡村集体企业负担的规定
一、严格控制乡村集体企业负担总量。
(一)乡村集体企业建农基金的提取,按省委、省人民政府苏发〔1986〕22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在乡村集体企业中,除亏损企业和微利企业外,按照企业在职职工人数,在国家规定的现行计税工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按不超过十元的标准提取。
(二)乡村集体企业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即农村公共事业费),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中发〔1985〕1号文件规定,按企业计税利润的百分之十在税前列支。此项开支中包括用于农村教育事业的经费。一些地方教育经费确有困难的,可在企业营业外支出中再列支一部分,但
用于农村教育事业的经费总额(包括农户直接承担的农村教育费附加),不得突破本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百分之一点五至二。
(三)乡村集体企业利润的分配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苏办发〔1985〕35号和苏办发〔1989〕12号文件规定,确保百分之六十至七十留给企业,主要补充企业流动资金和技术改造资金,其余的上交乡(镇)政府和乡镇经济组织。乡镇企业困难多的地方,企业留成部
分可更多一些。具体比例由乡镇确定,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为确保乡村企业税后利润自留比例不少于百分之六十至七十,从一九九0年起上交乡(镇)政府和经济组织的利润,使用时一律按上年实际开支数压缩百分之二十至三十,年终分配结算时再按规定作适当调整。
乡镇集体企业税前列支和税后利润的分配,必须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对增加负担项目和提高负担标准的,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予以查处纠正。
二、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任何个人,不得以下列任何行为,对乡镇集体企业进行摊派或转嫁负担。
(一)要求企业报销、支付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如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会议费、招待费、培训费等以及人员工资、奖金;
(二)违反国家集团购买力规定,逃避集团购买力控制,要求企业支付费用为本单位购置控购商品;
(三)强行要求企业接受咨询、刊发广告、发行书刊、购买有价证券、奖券、储蓄、物品和集资等;
(四)无偿占有、平调、截留企业人、财、物;
(五)利用节日、纪念日、庆祝活动(包括厂庆、校庆等)和文化比赛活动等,强行要求企业赞助、资助、捐献财物;
(六)超越有关规定,对企业摊派兴建楼堂馆所以及城镇设施建设和改造费用;
(七)强行要求企业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组织,并缴纳各项费用;
(八)要求企业承担与其无关的亏损、关闭企业债务;
对发生上述行为的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和个人,要予以查处,切实纠正,退还摊派收益。企业负责人应当积极抵制各种摊派。
三、各级乡镇企业管理部门根据农业部、财政部《乡镇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和《乡镇企业管理费提取、解交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收取乡村集体企业管理费,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乡村集体企业收取管理费。
四、凡向乡村集体企业收取有关费用的,必须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江苏省收费管理规定》,由各级财政、物价和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共同批准。无批准文件、收费许可证和收费票据的,一律不得向企业收费。
五、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治理整顿和廉政建设的要求,全面清理乡村集体企业负担项目和标准。凡不符合规定的负担和摊派,必须限期取消。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自行以文件或其他形式下达涉及乡村集体企业负担的政策意见。
六、各企业应确立勤俭办厂的思想,大力压缩非生产人员、非生产建设和非生产开支,扎实开展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提高经济效益。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会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搞好内部审计,堵塞漏洞,坚决抵制和杜绝各种摊派和不合理负担。
七、各级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在政府领导下,合理分工、互相配合,具体负责乡村集体企业负担的清理整顿和本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各级财政、物价、审计和政法、纪律、监督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做好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1990年3月23日
检索更多更新的法律法规请到: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购买法律图书请到: 《法律图书馆》--网上西湖法律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