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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


(一九九0年三月九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国发〔1989〕31号文件)已翻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具体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工资基金管理必须继续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5〕115号文件发布的《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二、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属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浮动工资、职务工资、加班加点工资、附加工资、奖金、津贴等,不论其内部分配形式如何,均包括在工资基金管理范围之内。
工资总额的组成,暂按国家统计局的规定执行。另外,还包括1988年省规定发放的副食品价格补贴。
三、省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是指令性计划,各地区和省直各部门必须认真执行,并按隶属关系落实到基层。
各基层单位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编制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劳动部门批准(机关、事业单位报人事、编制部门批准),送开户银行监督支付,否则银行有权拒付。
四、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的工资基金,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工资基金专户,进行现金结算,先存后用,并按当年工资总额计划核发《工资基金管理手册》。部、省属企业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由省劳动局负责核发,驻宁的部、省属机关、事业单位由省人事(编制)部门负责核
发,省属公司按苏政办发〔1990〕10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五、为便于对各单位工资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各企业、事业、机关和团体必须将每一季度工资基金使用情况于季后八日内分别送主管部门和开户银行,并由主管部门汇总报送同级劳动、人事(编制)部门和人民银行,同时抄送计划部门,否则开户银行有权拒付下季度工资。


六、经省、市劳动、财政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应将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和按规定计算的效益工资,列入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实行《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管理,按月使用新增效益工资时,应控制在80%以内,剩余部分待年终进行结算。
七、需要对原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数进行调整的单位,应由其主管部门在同级劳动、人事(编制)、计划部门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数之内进行适当调整;各市、各部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追加工资总额计划的,须报省劳动局、人事局(编委)、计经委,由省劳动、人事(编制)部门分
别会省计经委审批,对工资总额计划进行调整或追加的批文,应同时抄送有关单位所在地开户银行监督支付。
企业单位工资基金计划由劳动部门负责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计划由人事(编制)部门负责管理。
八、凡属工资总额组成的支出,不论现金或转帐,都必须全部通过开户银行,不得在各项业务收入中坐支现金,不准假借其他名义从银行套取现金,也不得擅自动用企业的生产发展基金、福利基金、银行贷款及其他现金发放工资。
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应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条例,监督检查各单位工资基金使用情况。
九、要严格执行工资调节税和奖金制度,所有企业、事业单位都要按照国家的规定缴纳工资调节税或奖金税,而且应先纳税,然后凭税务部门的征税凭证,经劳动或人事(编制)部门核准,银行方可支付。
十、事关全局的工资政策问题,必须由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各地均不得背离政策擅自增加工资、奖金、津贴。对违反规定的,除追回擅自增发的金额外,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以罚款,并追究有关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十一、集体所有制和其他所有制单位的工资基金也必须加强管理。各地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十二、加强工资基金管理,控制消费基金增长,是保证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各级计划、劳动、人事(编制)、财政、税务、审计、统计、银行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领导,切好做好这项工作。



199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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