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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天津市关于对外国人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核发土地证书问题的批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



天津市土地管理局:
你局二月二十八日地籍字(90)10号《关于对外国人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核发土地证书意见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颁发出让、转让给外商、华侨及港、澳、台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问题,暂由省级人民政府颁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体办理。待国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条例正式颁布后,按新规定执行。土地证书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监制印刷,省级土
地管理部门统一向国家土地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订购。
以上规定,原则上适用于以其它形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外商及港、澳、台商三资企业用地,土地证书可以由省辖市以上人民政府颁发。



199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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