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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抓紧准备和认真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通知》已印发各地、市、县和省级各部门,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将于今年十月一日起执行,切实做好有关的准备工作,是当前各级政府面临的一项十分紧迫而繁重的任务。
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对于稳定大局,贯彻执行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方针,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改进政府工作,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部署,抓紧做好思想、组织、业务等
方面的准备工作,为在全省推行行政诉讼制度奠定良好的基础。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积极开展行政诉讼法的宣传和学习活动,提高对施行行政诉讼法重大意义的认识。
由于行政诉讼在我国还是一项新的法律制度,现在有相当一部分群众以至许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这一制度还不熟悉,对行政活动要广泛经常地接受司法监督还不理解,在思想认识上还需要有一个提高和转变的过程。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要把宣传和学习行政诉讼法作为
今年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的一个重点,积极组织有关方面的力量,抓紧行政诉讼法施行前这段时间,结合学习和贯彻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精神,广泛深入地开展行政诉讼法的宣传和学习活动,为了把这方面的学习和宣传引向深入,省人民政府决定于今年九月份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行政诉
讼法宣传月活动,具体组织工作另行安排。
要同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相结全,把行政诉讼法的学习纳入各级政府工作人员经常性的培训计划。学习的组织形式要灵活多样,可以采取在职业余学习和集中短期培训相结全的办法。集中培训的重点是各级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的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机关的复议及诉讼代理人
。省政府责成政府法制局。从今年三月份开始,用两个月左右的时间,分期分批对各地市和省政府各部门的有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各地市和省政府各部门,也要分别组织好本地、本部门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县、处以上领导干部,要带头学好行政诉讼法,
加强对有关工作的领导。
二、努力做好政府规章的制定和清理工作,增强合法性和可行性。
政府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必须以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如发生抵触,将会导致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合法,引起行政诉讼。今后,各地区、各部门起草报送省政府审议的法规、规章草案,必须由负责同志主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调查研究,反复论证修改,在充
分发扬民主和尊重科学的基础上,增强合法性和可行性。为此,必须注意掌握好以下几个环节:第一,要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权限起草和审定政府规章,确保规章的制订依据、适用范围、调整对象以及权利、义务等具体内容都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凡制订易于引起行政诉讼的条
文规定,特别是制订强制性规定和行政处罚条文要慎重,必须以宪法和国家法律为依据,有明确的法律授权;第三,规章的条款要具体、明确,便于操作和执行,避免产生岐义和误解;第四,要注意先后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协调衔接,防止互相脱节或发生矛盾。
为了保证立法工作的严肃性和统一性,省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全省的总体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提出本系统的立法项目,经省政府法制局综合协调后,纳入统一的立法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安排制定,防止和纠正随意立法的现象。省政府法制局要加强这方面的审查、协调、严格把关。


为了保证政府规章不与法律、法规发生抵触,要定期进行法规清理工作。省政府确定在今年八月底以前,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制定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清理。各地市、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组织力量,认真
搞好项工作,发现与法律、法规规不一致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抓紧进行修订或废止。
三、切实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严格依法行使职权。
当前,一些地方和部门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越权处罚、滥施处罚、无权处罚、“以罚代刑”和乱摊派、乱收费等有法不依的问题,严重影响政府的威信和声誉,群众对些反映强烈。在行政诉讼法施行后,如不改变这一现象,将会引起大量的行政诉讼。省政府要求各级政府及所属各
部门,特别是公安、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土地、环保等重点执法部门,要在今年上半年集中一定的时间和力量,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和清理,对于违法的和没有法律依据的要加以禁止和纠正。
为了严肃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要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采取措施:第一,加强行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教育,建立健全培训制度,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帮助他们增强严格执法和守法的自觉性;第二,进一步理顺行政机关职责,明确各执法部门的职责权限和分
工,以利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避免重得执法、交叉执法和执法空白的现象;第三,逐步强化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机制,完善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程序,建立对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制度。
四、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
行政诉讼法的施行,对政府工作的法制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工作部门,都应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对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要有一名领导同志分管法制工作,及时研究和指导法制部门的工作,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省政府拟在今年适当时候召开全省第二次政
府法制工作会议,讨论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法制工作的问题,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准备。
加强政府法制工作,要有相应的组织保证。各地、市、县应根据政府法制工作的实际需要,逐步建立健全同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工作机构。县以上各级政府和有下属工层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部门,为了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有必要有法制工作部门设立行政复议机构,配备胜任工作的人
员。政府法制机构所需要人中编制,由各级政府和部门自行调剂解决。要抽调一批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高,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文字水平的干部充实政府法制机构。
省人民政府要求,各地市、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制定措施,组织施行,并将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和本通知的情况,于今年八月一日前书面告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可随时同省政府法制局联系。




1990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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