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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一、为加强图书报刊市场的管理,更好地适应特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凡在本市范围从事图书报刊发行、销售、出租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注重社会效益,讲求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自觉接受市各级文化管理部门和公安、工商、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三、凡申请经营图书报刊销售或出租的个体私营书店(摊)均须提交营业申请表,报区(县)文化管理部门批准,并领取图书报刊经营许可证后,由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四、销售、出租图书、报刊等出版物必须定点亮证营业,不得妨碍交通或影响市容,不准随意流动或摆设临时摊点。如遇有转业、停业、合并、出让以及更换负责人、营业地点等事项,均应事先报请区(县)文化管理部门同意,持批件到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对无
证经营者一律予以取缔。
五、个体书报刊(摊)店一律不准经营图书、期刊(包括挂历、书册、明信片)的批发业务,只能按有关规定开展零售业务。
六、图书、报刊的批发业务,只能由厦门市新华书店、厦门市外文书店、厦门对外图书交流中心、厦门市邮电局以及国家正式出版单位的发行机构经营。集体书店经营批发(指对国营书店、出版社、期刊社批进书刊进行转批的二级批发)业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能够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的主管部门;
2、有足够的流动资金。流动资金额须与其经营规模、发行范围相适应,一般应在10万元以上;
3、有与开展批发业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发行专业骨干人员。专业骨干人员须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并取得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从事书刊发行工作3年以上,其他从业人员也须具备初中或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需的设备(包括仓储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等);
5、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具备以上条件经营批发业务的集体书店,必须经厦门市文化局新闻出版处审核,报省新闻出版局批准,发给书刊批发许可证,再向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集体书店跨区开办分店或代办店其申报、审核手续与在当地新开办书店相同。
七、各批发单位必须按规定从合法渠道进货。除新华书店和邮电局按统一征订目录进货的图书报刊外,其他单位从外地购进社科类、文艺类及有关性知识方面的书刊,进货前均须向市文化局新闻出版处报送征订书目,并在进货后及时报送样本,以备查验。个体书店、书摊只能从本市有
批发业务的单位进货,不得擅自从外地进货,否则一律按违禁书刊予以没收处理。
八、所有图书、报刊经营者,一律不得销售、出租如下书刊:
1、非国家出版单位正式发行的出版物;
2、反动、淫秽、色情、宣扬封建迷信、凶杀暴力的出版物,以及夹杂了淫秽、色情内容、低级庸俗、有害青少年的图书报刊;
3、各类非法走私进口的港、澳、台出版物(含书报刊、画册、年历挂历等)。
九、个体书报刊店(摊)不得销售中小学课本和大中专教材。
十、经国家审批同意进口的各类境外书报刊,只能由国家指定的经营单位销售,个体书报刊店(摊)一律不得销售。
十一、限内部发行的图书报刊(如人体艺术画册、性知识书刊等)只能由出版单位和新华书店按规定对象在内部发行,严禁公开陈列销售或出租,也不准公开作广告。
十二、图书、报刊经营者应严格按书刊定价出售,不准加价或强行搭售书刊。图书出租收费要合理,不准随意抬高价格,违者将按物价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三、为加强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所有集体、个体书店每月须据实向区(县)文化主管部门报送当月进货报表(含进货目录、出版单位、数量、金额),并按时交纳管理费。管理费应用于图书报刊市场的管理。
十四、凡违反本规定者,由各级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罚:
1、警告;
2、罚款(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3、没收出版物和全部非法收入;
4、责令停业整顿;
5、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对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十五、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199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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