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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为了更好地提高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国发〖1987〗95号、〖1990〗15号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扶贫资金的种类和投向范围
国务院国发〖1990〗15号文件规定的扶贫资金种类有: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简称发展资金)、扶贫专项贴息贷款(简称专项贴息贷款)、老少边穷开发贷款(简称支边贷款)和贫困县办企业贷款等。
“发展资金”属国家财政拨款。用于扶持贫困县的贫困户发展粮食生产和其它种植业、养殖业,以提高人均产粮水平和增加人均收入,同时可用于与这些项目有关的智力开发和技术培训等。
“专项贴息贷款”属农业银行贷款,用于国家重点扶持的二十四个贫困县发展种植业、养殖业、采矿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等开发性生产项目。
人民银行的“支边贷款”和“贫困县办企业贷款”,用于四十九个贫困县的县办工业的技术改造、扩建和新建项目。对百色、河池两地区兴办的地区级支农工业,以及能带动面上群众脱贫致富的龙头加工企业,亦可适当扶持。
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的“贫困县办企业贷款”,重点用于国家扶持的二十四个贫困县县办工业项目。

二、扶贫资金投放方针和使用原则
九十年代贫困地区经济开发的基本方针是:“坚持以种、养业为基础,开发当地的优势资源,依靠科学技术,建立健全服务体系,发展区域性的支柱产业,由单纯生产原料向加工工业延伸,从自给、半自给经济逐步向商品经济过渡,把富民与富县结合起来,为彻底消灭贫困创造条件,
奠定基础。各地使用扶贫资金安排的项目,必须坚持这一方针。凡不符合上述精神的,不能使用扶贫资金。
各项扶贫资金要继续按照”统一规划,统筹安排,渠道不乱,性质不变,相对集中,配套使用,确保效益,各记其功”的原则使用。各级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开发领导小组)应定期研究、审定需要领导小组确定的项目。在开发领导小组审定项目前,由贫困地区经济开
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开发办)会同综合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投资部门共同审查立项。如有关部门意见不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独下文,应提交开发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对用“发展资金”扶持的项目,由财政部门按批准的项目计划,以签订的经济合同为依据专项拨款,开发办负责管理和有偿扶持资金的回收,按年度向财政部门进行结算,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三、扶贫资金的分级管理和审批制度
“发展资金”和“专项贴息贷款”指标的一部分切块到县,实行区、地、县三级管理;“支边贷款”、“县办企业贷款”指标一部分切块到地区,实行区、地两级管理。“贫困县办企业贷款”的指标,由区工商银行、区建设银行掌握。切块到地、县的指标,由自治区各有关投资部门与
区开发办研究,确定数额,经区开发领导小组同意后于每年年初下达。
切块到县的“发展资金”,由县开发办提出安排意见,县开发领导小组审批,报区、地财政部门和开发办备案;属于安排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的农业开发项目和二十万以上(含二十万元)的加工项目,由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审批,报区财政厅、区开发办备案。
切块到地、县的“专项贴息贷款”,以及切块到地区的“支边贷款”、“贫困县办企业贷款”,分别由地、县开发办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主管银行按规定程序联合审批,并报自治区开发办和有关银行备案。由主管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需要申请利用自治区掌握的扶贫资金指标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的程序逐级申报,自治区开发办会同投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年度建设计划总投资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新开工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各种扶贫项目都要按照项目管理程序,先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报告,进行评估论证,列入年度开发计划,做好技术、资金、物资配套,讲求经济效益和扶贫效益。凡列入扶贫开发的项目,其资金、计划单列,不列入自治区正常的基建及技改规模,统计部门另行统计。

四、加强财务监督审查
负责项目的实施单位应对资金的正确使用、项目工程的完成和应取得的效益承担责任,并定期向经济开发办、行业主管部门、投资部门报送项目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经济开发办、行业主管部门和投资部门,要经常深入项目实施单位和现场,检查项目的建设进度和资金的使用情况
。如发现擅自改变计划,把资金挪作它用,应采取限期改正、归还资金、停止或收回资金等处置措施。工程竣工后,要对项目工程进行验收和决算审查。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监察审计。

五、做好资金的回收和周转使用
对有偿使用的各种扶贫资金(包括银行扶贫贷款),按规定时间进行回收。回收的资金,要及时选择新的项目进行投放,提高资金的利用率。
回收的“发展资金”留作县(市)扶贫周转金,滚动使用。周转金由开发办统一管理,财政部门监督,另立账户。“发展资金”回收时一次性收取百分之三点五的管理费。每年六月和十二月,各地、县开发办要将回收情况和重新投放的项目报自治区开发办。

六、奖惩
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好、回收率高的县,由区、地给予表彰奖励。对项目好,效益高,回收快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给予表彰奖励。
对工作不负责任,投放方向不对,扶贫效益不好,造成损失浪费的,要进行整顿,必要时停止或减少资金投放。对于违法乱纪,挤占、挪用、贪污扶贫资金的,应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暂行办法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扶贫资金的管理、使用规定与本办法有出入的,以本办法为准。



1990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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