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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病防治工作部门职责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


(1990年1月1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地方病防治工作涉及的部门多,任务重。为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共同完成我省地方病防治工作的各项任务,根据国办发〔1988〕49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病防治工作几点意见的通知》)精神。参照《国务院有关部委地方病防治工作职责》,结
合我省的具体情况,确定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如下:

地 病 办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和省卫生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指示,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完成地方病防治任务。
(二)负责拟定地方病防治规划、计划、总结和其他文件;组织起草地方病防治工作条例、规定、管理办法;做好省卫生工作协调委员会有关地方病防治工作会议的准备工作。
(三)组织检查防治科研规划、计划的落实。掌握地方病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省卫生工作协调委员会和有关领导请示报告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协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防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抓好地方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组织防治科研协作与检查评比活动;汇总、整理和交流地方病的有关资料。
(五)会同有关部门了解、掌握防治经费、物资、药械、交通工具等,为防治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六)对下级地病办进行业务指导,向上级地病办反映情况,汇报工作。

卫 生 部 门
(一)组织开展地方病流行病学调查,制订防治方案,落实防治措施;做好监督、监测和防治效果销核。
(二)积极做好地方病病人诊断、治疗和抢救工作,提高医疗水平,降低发病率和病死率。
(三)积极做好地方病疫情报告、统计和防治资料的收集、整理及管理工作。
(四)建立健全各级防治专业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不断培训提高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地方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工作。
(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作,搞好地方病的防治和科研工作,加强技术指导。

供 销 部 门
(一)负责部分地区的销地食盐加碘和碘盐供应工作,保证碘盐加工质量。
(二)对地甲病区必须按规定销售碘盐,严禁非碘盐和工业盐充作碘盐销售。
(三)贮存、销售碘盐的容器密闭加盖,要有标记,存放在阴凉干燥处,防止碘的挥发和流失。
(四)销售碘盐时要随时向群众宣传碘盐的使用、保管方法。
(五)协同卫生部门进行碘盐的加工、贮存、销售等监督检查,定期检测碘盐浓度,保证病区群众吃上合格的碘盐。
(六)配合税务、工商等部门查缉私盐、严禁非碘盐流入病区。

盐 业 部 门
(一)负责产地食盐加碘生产和供应,保证碘盐货源,满足核准的铁路干线的销售计划,以及发运。
(二)根据规定制定碘盐质量标准和卫生操作规程。要有专人、专用场地和专用工具,做到合格包装,有记录、有标记。做好碘盐质量监测,坚持不合格碘盐不入库、不出库、不发货。

水 利 部 门
(一)与卫生、地矿、财政等部门密切协作,共同完成改水防氟任务。负责水源选择、工程设计、施工和技术指导等工作。
(二)结合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和解决人畜用水,在高氟地区优先安排防氟改水工程。
(三)会同卫生、财政等部门进行改水防氟工程的检查、验收,并协助受益单位建立建全各项管理制度。
(四)农田水利建设要注意排水疏通,减少蚊虫孳生,避免新的蚊虫孳生地形成。

地 矿 部 门
(一)负责地方病病区地学调查,提供有关水文、地质资料、负责防病改水所需地下水资源的勘探,与卫生、水利等部门配合,搞好防病改水工作。
(二)对与水土、岩石有关的地方病,进行致病因素的研究,找出致病的原因和条件,探讨环境改造的可能和方向。

农业(畜牧部门)
(一)负责羊只及其他家畜布病的疫情调查,开展家畜的检、免疫工作,做好畜间疫情监测,严格疫情报告制度,切实做好病畜的处理和净化工作,与卫生部门共同做好布病防制效果考核。
(二)与卫生、粮食等有关部门配合,大力开展灭鼠防病、保粮活动。

财 政 部 门
(一)负责安排地方病防治所需的经费。
(二)与地病办等单位共同研究制订有关地方病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办法。
(三)监督、检查地方病经费防治药品、器材等安排使用情况。

医 药 部 门
按照地方病年度用药计划,及时供应所需药品、器械,保证国家列入计划的碘化物的供应,以满足食盐加碘所需。

科 技 部 门
负责组织协调防治地方病重点科研课题,审批地方病科研计划,提供必须的经费和仪器设备。

计 划 部 门
将地方病防治工作列入社会发展计划,负责安排地方病防治机构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相应解决塑料管材、钢材、木材、水泥、柴油等物资及必要的交通工具。

铁路、交通部门
(一)根据食盐经营部门碘盐运输计划,按时完成运输任务,保证货运质量,防止污染。碘盐是防治疾病的药品,要作为救灾物资及时送到病区。
(二)配合农牧部门做好牲畜的交通检疫工作。没有兽医部门检疫合格证明,不得托运。

税 务 部 门
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文件、布告和规定,与工商、供销、盐务、卫生等部门配合,加强私盐的查缉、严禁非碘盐流入地甲病病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加强牲畜交易市场和盐业管理,配合农业畜牧和卫生部门,对农贸市场出售的家畜和畜产品进行检疫和卫生监督,严禁布病病畜进入市场;与税务、供销、盐务、卫生等部门配合,加强私盐查缉、禁止私盐冲击地甲病病区。

环 保 部 门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禁止“三废”污染饮用水源、粮食、蔬菜、空气等,防止地方病的发生。



199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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