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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九年至一九九一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9年9月19日 生效日期1989年9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文化交流和增进两国的友好关系,根据两国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三日签订的文化协定第八条的规定,特签署一九八九年至一九九一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文化、艺术、体育
  1.双方将互派艺术团体访问演出,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2.双方互派三至五人组成的艺术家(舞蹈、音乐和戏剧等方面)考察组进行为期两周的考察访问,一九九0年埃方派团访华,一九九一年中方派团访埃;
  3.双方将互办展览,埃方将在中国举办埃塞俄比亚传统艺术展览,中方于一九九0年在埃举办中国现代工艺展或农民画展,每次展期两周,随展人员两名;
  4.双方互派两名图书馆员进行为期两周的工作访问,具体时间另行商定;
  5.双方互派美术家小组(三至四人)访问,中方于一九九0年派团访埃,埃方于一九九一年派团访华;
  6.双方鼓励两国的国家图书馆和其它图书馆之间互换报、刊和书籍等资料;
  7.双方鼓励有关主管部门另行缔结体育交流方面的协议。

 二、教育
  1.双方互派一个三人的教育代表团进行为期十天的访问;
  2.中方每年向埃方提供七个奖学金名额,学生类别将根据埃生的成绩和中国高等院校的录取标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3.埃方在前批中国留学生毕业后,向中方提供两个奖学金名额,学习阿姆哈拉语;
  4.双方促进和鼓励两国高校间建立直接的合作关系;
  5.双方将定期交换教育出版物。

 三、新闻、广播、电视、通讯社
  1.双方鼓励各自的通讯社进行信息和新闻的交流,双方将通过中国新华社和埃新社之间签署协定促进新闻和特稿的交流;
  2.双方将交换记录片和有关文化、经济、社会以及其它双方共同感兴趣的广播电视节目;
  3.双方鼓励两国电影方面的商业和非商业性交流,具体细节由两国有关部门商定;
  4.双方将派新闻人员互访一次,以便在新闻通讯方面交流经验,为期七至十天;
  5.在两国的国庆之际,每一方将通过特别节目宣传对方的有关活动,为此,双方将在庆祝活动日前两个月相互提供必要的新闻、图片和影片。

 四、费用
  1.本执行计划各项中的双方互访人员,由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在其本国的食宿和交通费用;
  2.埃方派遣的留学生,其来华和学成回国的国际旅费由中方负担;
  3.中方派往埃塞俄比亚的留学生,往返国际旅费由其自理;
  4.本计划中的互办展览项目,派遣方将负担展品的征集、包装费和将展品运抵接待方首都或指定港口的往返运费和展品的保险费;接待方将负担展出所需的各项费用,并保证展品安全,若展品受损或丢失,接待方应向派遣方提供有关详情的文件,以便派遣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五、其他规定
  1.本计划不排除双方同意的旨在扩大两国合作的文化、教育、体育、新闻和卫生方面的其他活动计划;
  2.双方按本计划派出人员或团组时,应至少提前两个月互告人员简历、访问日期和日程。获准后派遣方必须至少提前两周通知接待方来访人员或团组的抵达确切日期以及乘何种交通工具抵达;
  3.执行本计划项目的细节,由双方有关部门另行商定;
  4.在执行本计划的过程中,如需增减项目或出现任何问题,应由双方协商解决;
  5.本执行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八九年九月十九日在亚的斯亚贝巴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埃塞俄比亚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顾家骥               格尔马·伊尔马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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