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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第四个铁路项目)
(签订日期1989年1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人)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银行)于1989年1月25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借款人确实认识到本协定附件2中所述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要求银行对本项目提供资金;及
  鉴于银行同意,特别是以上文为基础,按照本协定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贷款。
  因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1985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及担保协定通则”(简称《通则》),其中第3.02节的最后一句删掉,是构成本协定整体的一个部分。
  1.02节 本协定中无论何处使用的已经“通则”加以解释的若干词汇,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其词义均按“通则”的定义解释。但下列新增词汇,则具有以下词义:
  (a)“铁道部”系指借款人的铁道部或铁道部的任何继承者;
  (b)“专用帐户”系指根据本协定2.02节(b)中提及的帐户;
  (c)“项目工厂”系指北京二七机车工厂、四方机车车辆工厂和齐齐哈尔车辆工厂;及
  (d)“项目所属单位”系指执行本项目的铁道部的铁路局和铁路分局,包括项目工厂。

  第二条 贷款
  2.01节 银行同意按照本贷款协定所规定的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以多种货币计算的总额相当于二亿美元($200,000,000)的贷款。
  2.02节 (a)本项贷款金额可根据本协定附件1的规定,从贷款帐户中提取,用于支付已发生的(或,如银行同意,亦可用于支付将发生的),按照本协定附件2中所提及的本项目所需要的,并应由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费用。附件1通过借款人与银行协商同意,可以随时修改。
  (b)为实现本项目的目的,借款人应以银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在为世界银行接受的一家银行开设并保持美元专用帐户。该专用帐户中款项的存入和支付均应符合本协定附件5的规定。
  2.03节 “截止日期”应为1996年6月30日,或由银行另定的更晚的日期。银行应将该一更晚的日期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借款人对尚未提取的贷款本金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按时向银行交付承诺费。
  2.05节 (a)借款人对已提取但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应在每一个“利息期”按年利率按时交付利息,此项年利率应为0.5%加上该利息期开始前刚结束的上一个“半年期”的核定借入款费用。
  (b)银行根据实际可能,在每一个半年期终了后,及时将本半年期的“核定借入款费用”通知借款人。
  (c)在本节中所使用的:
  (i)“利息期”一词系指从本协定第2.06节中规定的每一日期开始的六个月时期,包括本协定签订之日在内的“利息期”。
  (ii)“核定借入款费用”一词系指银行于1982年6月30日后提取而未清偿的借入款的费用,由银行合理确定以年利率表示之。
  (iii)“半年期”一词系指按日历年计算的前六个月或后六个月。
  2.06节 利息和其他费用须每半年交付一次,交付日期为每年的1月15日和7月15日。
  2.07节 借款人应根据本协定附件3中规定的分期还款表,偿还贷款的本金额。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借款人承认本协定附件2中所述的对本项目的各个目标的承诺,为此,借款人应通过它的铁道部,以应有的勤奋和效率,并按适当的铁路行政、财务和工程方面的惯例实施本项目,并在需要时,及时提供为执行项目所需的资金、设施、服务和其它资源。
  3.02节 除非银行另行同意,凡将由本贷款资金中支付的本项目所需要的货物的采购,工程和咨询服务,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4的规定办理。
  3.03节 借款人应按照本项目C部分与银行协商同意的实施纲要和时间安排,执行战略计划研究。
  3.04节 借款人应按照本项目的D部分与银行协商同意的规划实施培训。

  第四条 财务条文
  4.01节 (a)借款人应保持或促使铁道部,按照健全的会计惯例,保持能充分反映出本项目所属单位的业务、资源和费用状况的记录和帐目。
  (b)借款人应促使铁道部:
  (i)具有在本节(a)段中提及的及专用帐户的每一财政年度的记录和帐目,这些记录和帐目应由银行可接受的独立的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加以审计;
  (ii)在得到上述审计报告后,及时、但无论如何不超过每一财政年度终止后的六个月,向银行提供由上述审计师按照银行合理要求范围和详细程度所做的审计报告;及
  (iii)向银行提供银行随时合理要求的上述记录和帐目的其它资料,以及对它们的审计资料。
  (c)对于根据费用清单从贷款帐户中提款支付的一切费用,借款人应促使铁道部:
  (i)根据本节(a)段规定,保持或促使保持反映该费用支出的记录和帐目;
  (ii)保留可供证明费用支出的所有记录(即合同、订单、发票、帐单、收据及其它单据),直到银行收到完成最后一次从贷款帐户中提款的那年的财政年度的审计报告之后至少一年;
  (iii)使银行的代表能够检查这类记录;及
  (iv)保证本节(b)段中所提到的年度审计报告中包括这类记录和帐目,并保证这类审计报告包括由上述审计师所写的一份单独意见书,以说明在该财政年度呈送的支出报表以及在准备这些报表过程中,其程序和内部审核是否可据以允许有关款项的提取。

  第五条 其他约文
  5.01节 借款人应促使铁道部督促项目各所属单位,按照完善的行政、财务、铁路和工程的规范,在足够数量的称职工作人员提供的合格的有经验的管理的监督下,进行经营,处理事务。
  5.02节 “通则”9.04节和9.08节的条款不受限制的情况下,借款人应促使铁道部督促项目各所属单位:
  (a)取得并同保险公司维持保险,或做出银行满意的其他规定,其保险种类和金额应符合合适的习惯作法。
  (b)充分使用和保养其成套设备、机械、设备和其他财产,并经常按需要及时进行各种必要的维修和更新。这一切都应按完善的工程、财务和铁路的惯例进行。

  第六条 生效日期;终止
  6.01节 在“通则”第12.01节(c)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以下情况,作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即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核准了本贷款协定。
  6.02节 本协定签字后的九十天内作为《通则》第12.04节中所要求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根据“通则”第11.03节的要求,借款人的财政部部长被指派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根据“通则”第11.01节的要求,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 三里河 财政部
    电报挂号        用户电传号码
    FINANMIN    22486MFPRC CN
    Beijing
  银行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 20433
    西北区 1818H街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       用户电传号码:
    INTBAFRAD   440098(ITT)
    Washington,D.C.248423(RCA)或
                64145(WUI)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妥善授权的代表,于上述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就本协定以各自的名义予以签署,以昭信守。
  注:附件一、二、三、四、五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授权代表          亚洲地区代理副行长
    韩 叙           比塞尔·阿里斯巴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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