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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技术开发类型科研单位交纳“两项基金”计算办法的通知

1989年12月13日,国家科委、财政部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财政厅(局):
为贯彻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方针,推进和完善科技体制改革,加强科研单位的财务管理,现对按照《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由各级科委归口管理,并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技术开发类型科研单位交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两项基金”)的计算办法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颁发的《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实施细则》(〔89〕财综字第4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技术开发类型科研单位取得的收入,扣除按规定列支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抵顶预算拨款数额后的余额计征“两项基金”。
二、根据财政部(89)财预字第74号文《关于制发一九八九年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决算统一表格的通知》下发的“一九八九年开发型科研单位收支决算汇总表”中所列收支项目,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技术开发类型科研单位的收益转入专用基金并实现支出的部分,作为抵顶国家预算的拨款数。
三、按照上述财政部文件规定精神,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技术开发类型科研单位交纳“两项基金”的具体计算办法是:
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技术开发类型科研单位的全年收入,包括:
1.业务收入。含技术性收入,科研成果收入,中试产品、新产品收入,生产性收入,其它业务收入。
2.国家预算拨款。
3.国家财政专项拨款。含离退休人员费用,专项奖励费,设备购置费,房屋修缮费,其它专项拨款。
4.科技三项费用(纵向合同收入)。
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技术开发类型科研单位的全年支出,包括:
1.业务支出(成本或费用)。按照国家科委、财政部联合颁发的《科研单位实行经济核算制的若干规定》和《科学研究单位会计制度》列支的成本(费用)。
2.借贷资金还本付息支出。
3.上交国家税金。含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建筑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所得税等。
4.国家财政专项拨款支出。含离退休人员费用,专项奖励费,设备购置费,房屋修缮费,其它专项支出。
5.科技三项费用支出(纵向合同支出)。
6.专用基金支出。含事业发展基金支出,集体福利基金支出,奖励基金支出。
上述差额预算管理的技术开发类型科研单位的全年收入减全年支出为年终结余,再扣除财政专项拨款结余,科技三项费用结余等属于国家财政拨款的结余和未完项目款结余后,为差额预算管理的技术开发类型科研单位交纳“两项基金”的基数(计征额),即财政部(89)财综字第44号文件中规定的“扣除成本(费用)和税金,以及抵顶预算拨款后的余额。”
本通知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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