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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出纳制度(试行)》的通知

1989年7月24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了进一步适应我行现金出纳业务的发展,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发的《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试行)》的要求,结合我行出纳业务实际,制定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出纳制度(试行)》,现印发各行,从1989年10月1日起实行。总行在1985年以(85)建总办字第16号通知印发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出纳管理暂行办法》届时废止。
各行可根据自已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出纳制度的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各行要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出纳制度,搞好执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按时贯彻实施。对于出纳制度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总行拟组织印制出纳制度单行本,请各行接到文后将印制数量速报总行。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出纳制度(试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现金提取、交存及出入库
第三章 现金收付、整点及票币兑换
第四章 库房管理及现金运转
第五章 反假人民币和票样管理
第六章 出纳错款处理
第七章 出纳机具管理
第八章 交接手续
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银行出纳管理工作,保证出纳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试行)》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设银行的出纳业务,是建设银行的基础工作之一,也是银行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行处必须重视出纳工作,加强领导,严格管理,认真执行本制度各项规定,提高工作质量,保障现金安全,搞好优质服务。
第三条 出纳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法规、政策和建设银行的有关制度,进行必要的柜面审核与监督;
二、办理现金的收付、整点,登记现金收付有关帐簿;
三、办理人民币的挑残和兑换业务,协助人民银行搞好调剂市场券别工作;
四、保管现金和代保管外币、有价证券及其他贵重物品。做好库房管理、票样管理及现金运送工作;
五、宣传爱护人民币,做好防假、反假人民币工作。
第四条 出纳工作必须遵守以下基本规定:
一、双人临柜、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
二、帐实分管、收付分开、交接清楚、责任分明。柜面收付分设尾数箱,收款尾数箱在日营业开始时,空箱上柜;
三、办理收付业务,必须坚持收入现金先收款后记帐,付出现金先记帐后付款的原则;
四、坚持复核制度,每笔收、付业务都要经过换人复核、换人复点;
五、坚持查库制度,严禁挪用库存现金,严禁白条抵库,保证帐实相符;
六、坚持交接手续;
七、日清日结,中午碰库,日营业终了结帐,凡收入的现金,未经复点与整理,不得对外付出,也不得解交发行库;
八、出纳专柜不得办理与出纳无关的业务。
第五条 健全出纳机构。经办行要设立出纳专柜,业务量大的行可设置出纳科、股,管辖行要根据辖内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出纳管理部门,配备管理人员。
第六条 各行要认真选配忠诚可靠,责任心强,并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担任出纳工作,出纳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出纳人员要加强政治学习,要有强烈的事业心,热爱本职,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坚持原则,贯彻执行出纳制度,保证国家财产的安全,努力钻研业务技术,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七条 出纳工作管理
一、各级行领导要经常了解、检查、指导出纳工作并不定期组织查库。
二、各级出纳管理部门和负责人要经常深入基层行检查、辅导出纳工作,总结经验,解决出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三、基层行要建立健全出纳工作的内部管理制度。实行工作岗位责任制,制订工作质量考核标准和柜台纪律,定期进行考评。
第八条 办理出纳的行处,应根据综合计划部门编制的年度现金计划,编制月度分券别用款计划,在规定日期内,报开户人民银行。变更计划时,应另行补报。年度现金计划各行要逐级汇总报总行计划部门。
第九条 各级行要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的出纳机具,改进操作方法,减轻劳动强度,提高工作效率,逐步实现银行出纳工作机具化、电子化。

第二章 现金提取、交存及出入库
第十条 向发行库提取现金时,由出纳填写现金支票,经会计部门审核签章后交出纳人员向发行库提取现金。提取时,应当场验看券别逐捆卡把,点清总数。提回的现金经清点无误后,应立即办理入库手续入库,登记库存现金日记簿(附式一)。
第十一条 现金出入库应凭出纳负责人签章(字)的现金出、入库票(附式二、三)办理。交存发行库的款项出库时,出库票应由出纳负责人会同主管行长签字方可有效。
现金出、入库前,按出、入库票将款项总数点清,一次出、入库。
第十二条 收入的现金超过核定库存额度时,要向开户人民银行办理交存。交存的款项要经过整点与挑残,贴建设银行封签(附式四),交存时,应先办理出库手续,登记库存现金日记簿,填制现金交款单办理交款。

第三章 现金收付、整点及票币兑换
第十三条 现金收付,整点与票币兑换应做到操作定型、用具定位、手续清楚、数字准确、责任分明。收付现金时必须用算盘计数。
第十四条 现金收付原则上要分开设柜。
没有条件分设的,要有明确分工,实行交叉复核。付款员负责付出现金的配款和收入现金的复点,保管使用现金收讫专用章,收款员负责付出现金的复点和收入现金的初点,保管使用现金付讫专用章。
第十五条 收入现金,应根据交款人填制的交款凭证经审查无误后按收款程序办理。当面点清,一笔一清,不得将几笔款项混收,不得与其他款项调换券别。一笔款项未收妥时,出纳人员不得离岗。
第十六条 收款程序。收款时,由收款员接柜,将交款凭证和现金一次收下,审查交款凭证要素内容填写是否正确,无误后凭以收款。收款时,先点大数,后点细数。现金收妥后,登记现金收入日记簿(附式五),加盖名章,然后将现金、凭证、现金收入日记簿交复核员复核。复核员复核无误,在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专用章和名章,在现金收入日记簿上加盖名章,现金收入日记簿退收款员,现金装入尾数箱保管。凭证记帐联经内部传递及时转会计部门记帐。凭证回单联经收款员核对后,退交款人。
第十七条 收款中发现有误,应立即向交款人讲明情况,俟双方复核证实后,可按原填交款凭证金额多退少补,也可由交款人根据交款的实际金额,重新填制交款凭证(严禁银行代填)。
交款差错情况应登记客户交款差错登记簿(附式六),由交款人签章(字)备查。
第十八条 付出现金,应根据经过会计审核签章的付款凭证按付款程序办理。当面点交清楚,银行封签(包括原封新券)对外无效。
第十九条 付款程序。付款时,会计部门发给客户对号牌(单),付款凭证经内部传递转给出纳柜的付款员,付款员审查凭证要素内容填写及会计部门有关签章无误后,登记现金付出日记簿(附式七),按凭证金额及取款人的券别要求配款。款项配妥后,在凭证上加盖名章,在凭证背面填明付出券别明细数,然后将现金、凭证、现金付出日记簿交复核员复核。复核员复核无误,在凭证和现金付出日记簿上加盖现金付讫专用章和名章,现金付出日记簿退付款员,经过叫号核对,问清取款金额,收回对号牌(单)后,付出现金,付款凭证留存。
付款需要拆捆付整把的,应先卡把后拆捆,拆捆后应先验看小把券别是否一致,一捆未付完的应保留原封签。拆把付零张时,必须先点足一百张无误后,才能拆把零付。
第二十条 预约付款。在集中支付工资款的日期内,可采取预约付款的办法。出纳柜台可根据预约的取款凭证及券别清单提前配款。
预约付款同样要按付款程序办理,对要付出的款项由付款员和复核员按预约户分别装袋,加封寄库保管,严禁与库存现金混放,次日付出时,应由复核员启封款袋,重新复核后,凭对号牌(单)付出。
第二十一条 收付现金必须做到日清日结,结帐时应填制现金收付结数表(附式八)办理日结,同时,根据收支项目分类,登记现金收入项目登记表(附式九)和现金支出项目登记表(附式十)。结清的款项全部入库保管,并登记库存现金日记簿。现金收付结数表、凭证、现金收付日记簿交会计部门记帐。库存现金日记簿经会计核签后交管库员保管。
中午休息及临时停止营业时,出纳专柜应进行结帐,将现金装箱入库保管,管库员碰库。
营业终了后的收款与节假日收款,作为次日(节假日顺延)的收款处理。
第二十二条 收入的票币必须经过整点,纸币按券别一百张为把,平铺捆扎,十把为捆,用线绳双十字捆扎;硬币百枚(如习惯五十枚亦可)为卷,十卷为捆,每把(卷)须盖带行号的经手人名章。每捆须在绳头结扣处贴封签,注明行名、券别、金额、封捆日期,并加盖封捆员、复核员名章。经过整点的票币要做到数字准确,完整票币与损伤票币分开,墩齐、捆紧、印章清楚。
第二十三条 凡发现图案不全、墨色过淡过浓、裁切偏斜、漏印花纹的人民币要立即按面额兑回,并由发现行向其开户人民银行办理兑换。
第二十四条 各行在收付、整点人民币时,要随时挑出损伤币。
损伤人民币的挑剔参照以下标准办理:
一、票面缺少部分损及行名、花边、字头、号码、国徽之一的;
二、票面裂口超过纸幅三分之一或损及花边、图案的;
三、票面纸质较旧,四周或中间有裂缝,或断开而补的;
四、由于油浸、墨渍造成脏污面积较大或涂写字迹过多,妨碍票面整洁的;
五、票面变色严重影响图案清晰的;
六、硬币残缺、穿孔、变形、磨损、氧化损坏花纹的。
第二十五条 凡办理出纳业务的行处,均应办理人民币的主辅币和损伤票币的兑换业务,兑换时,按收付款的有关程序办理,主辅币的兑换应由兑换人填制主辅币兑换单(附式十一)备查。
损伤币的兑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1955年5月8日公布的《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附一)并结合《残缺人民币兑换内部掌握说明》(附二)办理。
第二十六条 对持有各解放区发行的地方币,旧人民币和已停止使用的人民币逾期未兑,如有正当理由并持有所在地政府或工作单位证明要求兑换者,可按《旧人民币、地方币收兑比价表》(附三)的规定予以兑换。兑进的票币必须连同证明一并向其开户人民银行办理再兑换。

第四章 库房管理及现金运送
第二十七条 办理出纳的行处,应设立业务库(营业地点集中的行可集中设库)。库存限额的核定,要根据现金周转的正常需要,以3至5日的需用量为准。
第二十八条 库房建设要符合坚固、隐蔽、防抢、防盗、防火、通风、防潮、防鼠虫咬的要求。库门必须用银行专用制式金属门,库房照明采用防爆灯。库房内要设置报警器、灭火器及搁置现金的板架等设施。
守库员值班室必须紧接库房,值班室的建设亦要保证安全,要有报警设施和电话,窗户要安装铁栏杆和护窗板。
金库启用前,必须经过上级行会同当地公安部门根据规范安全验收(附四)。
第二十九条 金库实行双人管库制度。两名管库员对库款安全负有同等责任。出入金库必须同出同进,严禁一人进库或在库内工作。其他人员不得进入库内。如确因工作需要进入库内者,要有主管行长签字批准,并在管库员陪同下方可进入。
第三十条 金库门应装备两把不同钥匙的银行专用库门锁,并备正、副钥匙各一套。正钥匙由两名管库员分别掌管,随身携带,不得随意放置或委托他人保管。副钥匙由管库员会同出纳负责人和主管行长当面共同密封,登记保管登记簿(附式十二),并由主管行长和出纳负责人分别妥善保管,除特殊情况,不得启封运用。如确需启封动用时,需经主管行长批准,出纳负责人、主管行长会同管库员启封,并登记启封动用原因和时间。
金库设有数码暗锁的,密码记录本也按上述规定办理。如经管密码暗锁的人员变动,密码也应随之更换。
第三十一条 金库内严禁吸烟,严禁烧火炉、电炉,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无关物品。
第三十二条 建立查库制度,主管行长及出纳负责人应经常不定期检查金库,每月至少一次。管辖行对下级行的金库也应进行经常性检查,查库时,应出示经被查行主管行长签章(字)的查库介绍信及查库人工作证,管库员要始终陪同在场。被查行对管辖行的正当查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查库时,查库人要亲自动手,不得监而不查,外单位查库一律不予接待。
当地公安部门需要对金库及守卫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必须出示公安部门的安全检查介绍信,并由被查行行长及保卫人员陪同,但不得进入库内。
进行查库,应着重检查:
一、库存现金是否建立帐簿,是否帐实相符,有无亏库、盈库情况,有无白条抵库和挪用问题;
二、库内保管的现金、物品是否发生鼠咬、虫蛀、霉烂事故;
三、金库正副钥匙、密码记录本的使用及保管情况;
四、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各项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六、武器、弹药和其他保卫用具的使用、保管情况。
每次查库后都要登记查库登记簿(附式十三),以备查考。查库介绍信要妥善保管。
第三十三条 金库实行双人守库制度。昼夜要有两名或两名以上人员负责专职守库。夜间要有人坐班。守库时,要严格执行守库员守则(附五)。
第三十四条 库房维修必须空库作业,库存现金及各种票证要转移到安全地方,并按守库员守则守卫,确保安全。
第三十五条 运送现金时,款项必须用专用装钞袋(箱)封口后用运钞车运送。运钞时,必须有两名或两名以上人员押运,押运员要严格执行押运员守则(附六)。

第五章 反假人民币和票样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行处必须重视反假币工作。凡发现伪造、变造人民币,要当场没收,向持有人追查其来源,并向出纳负责人及主管行长反映,书面报告上级行、当地人民银行和有关部门,对假币应加盖“假币”或“变造币”字样戳记,登记假币登记簿(附式十四),逐级上交省分行保管。假票币的发现及处理情况应由分行向总行作专题书面报告。
对发现机制新版假人民币,发现情况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假人民币应立即报送人民银行。
对可疑的人民币,如难以鉴别真伪时,应给持币人开具临时收据,将可疑票币送当地人民银行鉴定。
第三十七条 凡发现有意损坏(挖补、拼凑、揭去一面)、涂抹造成的残损人民币,原则上均应没收,如是企业误收的拼凑人民币,可按附件一、二有关标准予以兑换。
凡发现熔化硬分币作为其他用途或以此谋利者,应会同公安机关根据情节严肃处理。
第三十八条 宣传爱护人民币是银行的重要工作之一,各行应积极进行宣传工作,保持票币整洁,方便流通使用。
第三十九条 人民币票样是鉴别其真伪和进行反假工作的重要资料,各级行处应建立登记保管手续。领取票样时,应指定专人办理签收手续,登记票样登记簿(附式十五),专夹保管。换人保管时,应办理交接手续,领用行处机构撤销或合并时,应将票样交原分发行。
真假票鉴别手册及资料的收发保管,也应按上述规定办理,并注意保密。
第四十条 发现流入市场的票样,应予以收回,并向持有人追查来源,如确系误收,可按照兑换的办法收回,兑出款由收回行列损。收回的票样,应根据其号码追查责任,对失职人员要严肃处理。如非本行经管的票样,应交开户人民银行追查。

第六章 出纳错款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 发生错款应立即向出纳业务负责人及行长汇报,采取措施组织查找。长款不得侵吞,短款不得自补不报,不得以长补短,当时难以查清的,可由行长批准列入“应付及暂收款”或“应收及暂付款”处理,但应继续清查,对确实无法挽回的错款,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分别不同性质区别对待,正确处理。
一、一般技术性错款处理。出纳人员在工作中确属技术原因(在坚持执行制度的前提下,由于书写、计算、清点、机具故障等)发生现金差错无法挽回时,错款按审批权限报损或收益;
二、责任性错款处理。对工作不负责任、有章不循或违反劳动纪律发生的差错,无论数额大小,要追究经济责任或给予适当行政处分。由于领导违反制度造成的错款事故,要追究领导责任;
三、对于监守自盗,贪污盗窃等违法行为,应追回赃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立错款、事故及案件报告制度。如发生错款,除及时向出纳负责人及行长汇报外,应根据情况,正确处理。
一、发生错款及时登记错款登记簿(附式十六),并根据错款金额的审批处理权限逐级上报;
二、发生千元以上(包括千元)出纳错款,不管查找有无结果,均应在三日内逐级报告总行,来不及书面报告的,先电话(电报)报告,以后补书面报告;
三、发生现金丢失、被盗、贪污、被抢等事故案件,要保护现场,除按上述“二”办理外,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配合清查,并将清查结果书面报告上级行。
第四十三条 待处理的错款一经查明原因,需列报损失或收益时,由错款发生行填制出纳错款报损(收益)审批报告表(附式十七),按规定的审批处理权限报主管行长或上级行审批。经批准处理后,错款行要及时销记错款登记簿。短款的核销情况应在年度会计决算中逐笔说明。
需报经总行审批的,应另以书面报告形式逐级呈报。
第四十四条 向发行库提取的现金及系统内的现金调运,如发生错款,发行库和提取行,调出行和调入行都要组织查找。查清原因者,由责任行负责,确实无法查清原因的,由提取行或调入行按规定程序列报损失或收益。
凡提取或调入的现金,应安排尽先使用,以避免存放时间过久,发生差错不利清查。
第四十五条 原封新票币开箱、拆包、拆捆和拆把清点时,必须二人以上(包括二人)在场。拆箱、包前先检查原包装有无异样,拆封后首先点包卡把。发现长短款时,发现行要认真查明原因。如经调查分析,认定确非发现行责任时,长短款项由发现行收益或报损,同时将封签腰条及证明送开户人民银行。如发现捆内缺少一把或把内有10张或硬币一卷内十枚以上长短款,应将原捆票币如数保管,并按上述要求将封签腰条等有关资料立即报送开户人民银行审查处理,同时将情况逐级上报总行。
第四十六条 出纳错款、事故案件的审批处理权限:
发生行行长审批:50元以内(含50元);
地市级分支行审批:50元以上至200元以内(含200元);
省分行审批:200元以上至1000元以内(含1000元);
总行审批:1000元以上。
第四十七条 办理出纳业务的行处,要按要求认真填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出纳统计表》(附式十八)。各分行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汇总上报总行。
各行对错款情况要认真分析,研究措施,努力减少出纳差错。

第七章 出纳机具管理
第四十八条 出纳使用的各种机具设备,应建立使用保管制度。各行处的运钞汽车属专用设备,未经省分行同意,不得调出行外。运钞汽车首先要保证运钞使用需要,平时要注意做好保养、维修工作。
第四十九条 库房、保险柜的钥匙和密码要严格保管,如发生损坏或丢失,要及时报告上级行,不得随意找人修配。库门、保险柜专用锁如需更换,要办理以旧换新手续,旧锁上交省分行处理。

第八章 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出纳人员调动工作需办理交接手续,对保管的库房钥匙、各种公用章、出纳机具和现金,按当日实有库存详细列移交登记表(附式十九、二十),与会计帐簿核对相符后,与接交人、监交人在移交登记表上签章。登记表由出纳部门妥善保管。
保管金库(保险柜)副钥匙、密码副本的人员调动工作,亦应办理交接手续。
出纳人员因故临时离岗或请假,需其他业务人员顶岗时,应与行长指定的人员办妥交接手续后,始得离岗。

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五十一条 出纳工作应定期进行考核,对热爱本职工作,努力学习出纳专业知识、兢兢业业,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制度,长期保持无差错事故;在出纳业务操作技术上大胆创新,开拓局面;大胆检举伪造变造人民币及非法贩运活动,协助公安部门破案成绩显著和为保护国家财产与犯罪分子做英勇斗争的出纳干部应给予表彰、奖励或晋级。
第五十二条 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有章不循,玩忽职守,造成事故使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出纳人员,要据情追究其经济、行政以至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各级行领导因对出纳工作不重视,用人不当、检查不严、监督不力、违章不究,酿成重大事故者,应根据情节,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外汇出纳业务及有价证券出纳业务比照人民币出纳业务办理。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的修改、解释权属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
各分行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自1989年10月1日起实行。1985年9月20日(85)建总办字第16号文制发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出纳管理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附式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库存现金日记簿
行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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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 别 │捆(把)│ 金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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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币 种 │ 数 │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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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百 元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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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十 元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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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元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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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元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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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元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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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纸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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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 硬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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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纸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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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 │ 硬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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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纸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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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 │ 硬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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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纸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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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 │ 硬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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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纸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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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 硬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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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纸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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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 硬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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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纸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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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 硬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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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计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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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 箱 款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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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 伤 券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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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计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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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负责人: 会计核签: 复核: 记帐:
印制说明:
一、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
二、白纸印黑色。
附式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出库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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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捆(把)│ 金 额
券 别 │ ├─┬─┬─┬─┬─┬─┬─┬─┬─
│ 数 │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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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百 元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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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十 元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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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元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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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元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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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元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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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元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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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角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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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角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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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角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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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
负责人: 复核: 经手人:
印制说明:
一、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
二、白纸印黑色。
附式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入库票
年 月 日
━━━━━━┯━━━━┯━━━━━━━━━━━━━━━━━
│ 捆(把) │ 金 额
券 别 │ ├─┬─┬─┬─┬─┬─┬─┬─┬─
│ 数 │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一 百 元 │ │ │ │ │ │ │ │ │ │
──────┼────┼─┼─┼─┼─┼─┼─┼─┼─┼─
五 十 元 │ │ │ │ │ │ │ │ │ │
──────┼────┼─┼─┼─┼─┼─┼─┼─┼─┼─
十 元 │ │ │ │ │ │ │ │ │ │
──────┼────┼─┼─┼─┼─┼─┼─┼─┼─┼─
五 元 │ │ │ │ │ │ │ │ │ │
──────┼────┼─┼─┼─┼─┼─┼─┼─┼─┼─
二 元 │ │ │ │ │ │ │ │ │ │
──────┼────┼─┼─┼─┼─┼─┼─┼─┼─┼─
一 元 │ │ │ │ │ │ │ │ │ │
──────┼────┼─┼─┼─┼─┼─┼─┼─┼─┼─
五 角 │ │ │ │ │ │ │ │ │ │
──────┼────┼─┼─┼─┼─┼─┼─┼─┼─┼─
二 角 │ │ │ │ │ │ │ │ │ │
──────┼────┼─┼─┼─┼─┼─┼─┼─┼─┼─
一 角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
负责人: 复核: 经手人:
印制说明:
一、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
二、白纸印红色。
附式四: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人民币封签
┏━━━━━━━━━━━━━━━━━━━━━━━━━━━┓
┃ ┃
┃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分行 ┃
┃ ┃
┃ 行封签 ┃
┃ ┃
┃ 人民币拾元券 ┃
┃ ┃
┃ 钱票当面点清 封签对外无效 ┃
┃ ┃
┃ 壹万元整 ┃
┃ ┃
┃ ┃
┃ 19 年 月 日封包员: 复核员: ┃
┃ ┃
┗━━━━━━━━━━━━━━━━━━━━━━━━━━━┛
印制说明:
一、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
二、上例为人民币拾元券封签式样,各行应按券别分别
印制,使用时应根据人民币的券别使用相应的封签。
附式五(甲):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收入日记簿
柜组: 年 月 日 页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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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 证 │ 项 │ │ │ │ │ │ │小 计
│帐 目├───┼───┼───┼───┼───┼───┼───
号 码 │ 号 │百万位│百万位│百万位│百万位│百万位│百万位│百万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复核: 收款:
印制说明:
一、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
二、白纸印红色。
附式五(乙):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收入日记簿
年 月 日 共 页
柜组: 第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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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证│帐号或│ 金 额 │复核┃凭证│帐号或│ 金 额 │复核
│ ├─┬─┬─┬─┬─┬─┬─┬─┬─┤ ┃ │ ├─┬─┬─┬─┬─┬─┬─┬─┬─┤
号码│摘 要│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签章┃号码│摘 要│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签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复核: 收款:
印制说明:
一、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
二、白纸印红色。
附式六: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客户交款差错登记簿
━━━━━┯━━━━━━┯━━━┯━━━━━━━┯━━━━━━┯━━━┯━━━
│ │交 款│ 错款金额 │ │ │
日 期 │错款客户名称│ ├───┬───┤ │交款人│收款员
│ │金 额│ 长款 │ 短款 │错款处理情况│ │
─┬─┬─┤及 帐 号├───┼───┼───┤ │签 章│签 章
年│月│日│ │百万位│十万位│十万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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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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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制说明:
一、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
二、白纸印黑色。
附式七(甲):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付出日记簿
柜组: 年 月 日 页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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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 证 │ 项 │ │ │ │ │ │ │小 计
│帐 目├───┼───┼───┼───┼───┼───┼───
号 码 │ 号 │百万位│百万位│百万位│百万位│百万位│百万位│百万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复核: 付款:
印制说明:
一、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
二、白纸印黑色。
附式七(乙):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付出日记簿
年 月 日 共 页
柜组: 第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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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证│帐号或│ 金 额 │复核┃凭证│帐号或│ 金 额 │复核
│ ├─┬─┬─┬─┬─┬─┬─┬─┬─┤ ┃ │ ├─┬─┬─┬─┬─┬─┬─┬─┬─┤
号码│摘 要│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签章┃号码│摘 要│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签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复核: 付款:
印制说明:
一、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
二、白纸印黑色。
附式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收付结数表
柜组: 年 月 日
━━━━┯━━━━┯━━━━━━━━━━━━━━━━━━━━━
│ │ 金 额
项目 │凭证张数├─┬─┬─┬─┬─┬─┬─┬─┬─┬─┬─
│ │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昨日库存│ │ │ │ │ │ │ │ │ │ │ │
────┼────┼─┼─┼─┼─┼─┼─┼─┼─┼─┼─┼─
收 入│ │ │ │ │ │ │ │ │ │ │ │
────┼────┼─┼─┼─┼─┼─┼─┼─┼─┼─┼─┼─
付 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今日库存│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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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 经办:
印制说明:
一、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
二、白纸印黑色。
附式九: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收入项目登记表
年 月 日 单位: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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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收 额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小 计│合 计│备 注
入 期 │ │ │ │ │ │ │ │ │ │ │ │ │
项目 │ │ │ │ │ │ │ │ │ │ │ │ │
名称 │ │ │ │ │ │ │ │ │ │ │ │ │
──────────────┼─┼─┼─┼─┼─┼─┼─┼─┼─┼─┼───┼───┼───
商品销售收入 │ │ │ │ │ │ │ │ │ │ │ │ │
──────────────┼─┼─┼─┼─┼─┼─┼─┼─┼─┼─┼───┼───┼───
其中:县及县以下 │ │ │ │ │ │ │ │ │ │ │ │ │
──────────────┼─┼─┼─┼─┼─┼─┼─┼─┼─┼─┼───┼───┼───
服务事业收入 │ │ │ │ │ │ │ │ │ │ │ │ │
──────────────┼─┼─┼─┼─┼─┼─┼─┼─┼─┼─┼───┼───┼───
税款收入 │ │ │ │ │ │ │ │ │ │ │ │ │
──────────────┼─┼─┼─┼─┼─┼─┼─┼─┼─┼─┼───┼───┼───
农村信用社收入 │ │ │ │ │ │ │ │ │ │ │ │ │
──────────────┼─┼─┼─┼─┼─┼─┼─┼─┼─┼─┼───┼───┼───
乡镇企事业收入 │ │ │ │ │ │ │ │ │ │ │ │ │
──────────────┼─┼─┼─┼─┼─┼─┼─┼─┼─┼─┼───┼───┼───
其中:商品销售收入 │ │ │ │ │ │ │ │ │ │ │ │ │
──────────────┼─┼─┼─┼─┼─┼─┼─┼─┼─┼─┼───┼───┼───
服务事业收入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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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收 额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小 计│合 计│备 注
入 期 │ │ │ │ │ │ │ │ │ │ │ │ │
项目 │ │ │ │ │ │ │ │ │ │ │ │ │
名称 │ │ │ │ │ │ │ │ │ │ │ │ │
──────────────┼─┼─┼─┼─┼─┼─┼─┼─┼─┼─┼───┼───┼───
城乡个体经营收入 │ │ │ │ │ │ │ │ │ │ │ │ │
──────────────┼─┼─┼─┼─┼─┼─┼─┼─┼─┼─┼───┼───┼───
储蓄存款收入 │ │ │ │ │ │ │ │ │ │ │ │ │
──────────────┼─┼─┼─┼─┼─┼─┼─┼─┼─┼─┼───┼───┼───
汇兑收入 │ │ │ │ │ │ │ │ │ │ │ │ │
──────────────┼─┼─┼─┼─┼─┼─┼─┼─┼─┼─┼───┼───┼───
其他收入 │ │ │ │ │ │ │ │ │ │ │ │ │
──────────────┼─┼─┼─┼─┼─┼─┼─┼─┼─┼─┼───┼───┼───
收 入 合 计 │ │ │ │ │ │ │ │ │ │ │ │ │
──────────────┼─┼─┼─┼─┼─┼─┼─┼─┼─┼─┼───┼───┼───
内部现金收入 │ │ │ │ │ │ │ │ │ │ │ │ │
──────────────┼─┼─┼─┼─┼─┼─┼─┼─┼─┼─┼───┼───┼───
由人行发行库领取现金 │ │ │ │ │ │ │ │ │ │ │ │ │
──────────────┼─┼─┼─┼─┼─┼─┼─┼─┼─┼─┼───┼───┼───
同业拆入现金 │ │ │ │ │ │ │ │ │ │ │ │ │
──────────────┼─┼─┼─┼─┼─┼─┼─┼─┼─┼─┼───┼───┼───
前期业务库存 │ │ │ │ │ │ │ │ │ │ │ │ │
──────────────┼─┼─┼─┼─┼─┼─┼─┼─┼─┼─┼───┼───┼───
收 入 总 计 │ │ │ │ │ │ │ │ │ │ │ │ │
━━━━━━━━━━━━━━┷━┷━┷━┷━┷━┷━┷━┷━┷━┷━┷━━━┷━━━┷━━━
印制说明:
一、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
二、收入项目根据人行规定排列的,各行按实际发生的项目登记。
三、每日现金收入项目合计数,应与现金收入日记簿中当日发生额一致。
四、表内项目内容,注意保密,定期销毁。
附式十: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支出项目登记表
年 月 日 单位: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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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收 额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小计│合计│备注
入 期 │ │ │ │ │ │ │ │ │ │ │ │ │
项目 │ │ │ │ │ │ │ │ │ │ │ │ │
名称 │ │ │ │ │ │ │ │ │ │ │ │ │
───────────┼─┼─┼─┼─┼─┼─┼─┼─┼─┼─┼──┼──┼──
国家工资支出 │ │ │ │ │ │ │ │ │ │ │ │ │
───────────┼─┼─┼─┼─┼─┼─┼─┼─┼─┼─┼──┼──┼──
国家职工奖金支出 │ │ │ │ │ │ │ │ │ │ │ │ │
───────────┼─┼─┼─┼─┼─┼─┼─┼─┼─┼─┼──┼──┼──
国家对个人其他支出 │ │ │ │ │ │ │ │ │ │ │ │ │
───────────┼─┼─┼─┼─┼─┼─┼─┼─┼─┼─┼──┼──┼──
部队存款支出 │ │ │ │ │ │ │ │ │ │ │ │ │
───────────┼─┼─┼─┼─┼─┼─┼─┼─┼─┼─┼──┼──┼──
城镇集体单位工资性支出│ │ │ │ │ │ │ │ │ │ │ │ │
───────────┼─┼─┼─┼─┼─┼─┼─┼─┼─┼─┼──┼──┼──
农副产品采购支出 │ │ │ │ │ │ │ │ │ │ │ │ │
───────────┼─┼─┼─┼─┼─┼─┼─┼─┼─┼─┼──┼──┼──
工矿产品收购支出 │ │ │ │ │ │ │ │ │ │ │ │ │
───────────┼─┼─┼─┼─┼─┼─┼─┼─┼─┼─┼──┼──┼──
行政企业管理费支出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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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收 额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小计│合计│备注
入 期 │ │ │ │ │ │ │ │ │ │ │ │ │
项目 │ │ │ │ │ │ │ │ │ │ │ │ │
名称 │ │ │ │ │ │ │ │ │ │ │ │ │
───────────┼─┼─┼─┼─┼─┼─┼─┼─┼─┼─┼──┼──┼──
农村信用社支出 │ │ │ │ │ │ │ │ │ │ │ │ │
───────────┼─┼─┼─┼─┼─┼─┼─┼─┼─┼─┼──┼──┼──
乡镇企事业支出 │ │ │ │ │ │ │ │ │ │ │ │ │
───────────┼─┼─┼─┼─┼─┼─┼─┼─┼─┼─┼──┼──┼──
其中:工资性支出 │ │ │ │ │ │ │ │ │ │ │ │ │
───────────┼─┼─┼─┼─┼─┼─┼─┼─┼─┼─┼──┼──┼──
城乡个体经营支出 │ │ │ │ │ │ │ │ │ │ │ │ │
───────────┼─┼─┼─┼─┼─┼─┼─┼─┼─┼─┼──┼──┼──
储蓄存款支出 │ │ │ │ │ │ │ │ │ │ │ │ │
───────────┼─┼─┼─┼─┼─┼─┼─┼─┼─┼─┼──┼──┼──
汇兑支出 │ │ │ │ │ │ │ │ │ │ │ │ │
───────────┼─┼─┼─┼─┼─┼─┼─┼─┼─┼─┼──┼──┼──
其他支出 │ │ │ │ │ │ │ │ │ │ │ │ │
───────────┼─┼─┼─┼─┼─┼─┼─┼─┼─┼─┼──┼──┼──
支出合计 │ │ │ │ │ │ │ │ │ │ │ │ │
───────────┼─┼─┼─┼─┼─┼─┼─┼─┼─┼─┼──┼──┼──
内部现金支出 │ │ │ │ │ │ │ │ │ │ │ │ │
───────────┼─┼─┼─┼─┼─┼─┼─┼─┼─┼─┼──┼──┼──
交回人行发行库现金 │ │ │ │ │ │ │ │ │ │ │ │ │
───────────┼─┼─┼─┼─┼─┼─┼─┼─┼─┼─┼──┼──┼──
同业拆出现金 │ │ │ │ │ │ │ │ │ │ │ │ │
───────────┼─┼─┼─┼─┼─┼─┼─┼─┼─┼─┼──┼──┼──
本期业务库存 │ │ │ │ │ │ │ │ │ │ │ │ │
───────────┼─┼─┼─┼─┼─┼─┼─┼─┼─┼─┼──┼──┼──
支 出 总 计 │ │ │ │ │ │ │ │ │ │ │ │ │
━━━━━━━━━━━┷━┷━┷━┷━┷━┷━┷━┷━┷━┷━┷━━┷━━┷━━
印制说明:
一、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
二、支出项目是根据人行规定排列的,各行按实际发生的项目登记。
三、每日现金支出项目合计数,应与现金付出日记簿中当日发生额一致。
四、表内项目内容,注意保密,定期销毁。
附式十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主辅币兑换单
柜组: 年 月 日
━━━━━━━━━━━━━┯━━━━┯━━━━━━━━━━━━━
兑 入 │ │ 兑 出
─┬─┬─┬─┬─┬─┬─┤ 券 别 ├─┬─┬─┬─┬─┬─┬─
万│千│百│十│元│角│分│ │万│千│百│十│元│角│分
─┼─┼─┼─┼─┼─┼─┼────┼─┼─┼─┼─┼─┼─┼─
│ │ │ │ │ │ │一百元券│ │ │ │ │ │ │
─┼─┼─┼─┼─┼─┼─┼────┼─┼─┼─┼─┼─┼─┼─
│ │ │ │ │ │ │五十元券│ │ │ │ │ │ │
─┼─┼─┼─┼─┼─┼─┼────┼─┼─┼─┼─┼─┼─┼─
│ │ │ │ │ │ │十 元 券│ │ │ │ │ │ │
─┼─┼─┼─┼─┼─┼─┼────┼─┼─┼─┼─┼─┼─┼─
│ │ │ │ │ │ │五 元 券│ │ │ │ │ │ │
─┼─┼─┼─┼─┼─┼─┼────┼─┼─┼─┼─┼─┼─┼─
│ │ │ │ │ │ │二 元 券│ │ │ │ │ │ │
─┼─┼─┼─┼─┼─┼─┼────┼─┼─┼─┼─┼─┼─┼─
│ │ │ │ │ │ │一 元 券│ │ │ │ │ │ │
─┼─┼─┼─┼─┼─┼─┼────┼─┼─┼─┼─┼─┼─┼─
│ │ │ │ │ │ │五 角 券│ │ │ │ │ │ │
─┼─┼─┼─┼─┼─┼─┼────┼─┼─┼─┼─┼─┼─┼─
│ │ │ │ │ │ │二 角 券│ │ │ │ │ │ │
─┼─┼─┼─┼─┼─┼─┼────┼─┼─┼─┼─┼─┼─┼─
│ │ │ │ │ │ │一 角 券│ │ │ │ │ │ │
─┼─┼─┼─┼─┼─┼─┼────┼─┼─┼─┼─┼─┼─┼─
│ │ │ │ │ │ │五 分 币│ │ │ │ │ │ │
─┼─┼─┼─┼─┼─┼─┼────┼─┼─┼─┼─┼─┼─┼─
│ │ │ │ │ │ │二 分 币│ │ │ │ │ │ │
─┼─┼─┼─┼─┼─┼─┼────┼─┼─┼─┼─┼─┼─┼─
│ │ │ │ │ │ │一 分 币│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复核: 经办:
印制说明:
一、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
二、白纸印兰色。
附式十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金库、保险柜副钥匙(密码)保管登记簿
行名:
━━━━┯━━━━━━━━━━━━━━━━━━━┯━━━━━━━━━━━━━━━━━━━━━━━━
│ 封 存 │ 启 用
├─────┬─┬───────┬───┼─────┬─┬────┬───┬───┬───
保管项目│ 日 期 │数│ 封签人签章 │保管人│ 日 期 │数│ │批准人│经手人│保管人
├─┬─┬─┤ ├───┬───┤ ├─┬─┬─┤ │启封原因│ │ │
│年│月│日│量│管库员│负责人│签 章│年│月│日│量│ │签 章│签 章│签 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密码保管时,密码号应密封后另行妥善保管,不登记在簿内。
印制说明:
一、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
二、白纸印黑色。
附式十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查库登记簿
行名: 年 月 日
━━━━━┯━━━━━┯━━━━┯━━━━┯━━━┯━━━┯━━━
查库介绍信│查库人证件│ │ │查库人│管库员│负责人
│ │查库内容│查库意见│ │ │
及 号 码│及 号 码│ │ │签 章│签 章│签 章
─────┼─────┼────┼────┼───┼───┼───
│ │ │ │ │ │
│ │ │ │ │ │
│ │ │ │ │ │
━━━━━┷━━━━━┷━━━━┷━━━━┷━━━┷━━━┷━━━
印制说明:
一、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
二、白纸印黑色。
附式十四: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假币登记簿
行名:
━━━━━┯━━━┯━━━┯━━━━━━━━━━━━━┯━━━━┯━━━━┯━━━┯━━━
日 期 │ │ │ 金 额 │ │ │发现人│负责人
─┬─┬─┤张 数│券 别├─┬─┬─┬─┬─┬─┬─┤伪造特征│发现简况│ │
年│月│日│ │ │万│千│百│十│元│角│分│ │ │签 章│签 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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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制说明:
一、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
二、白纸印黑色。
附式十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票样登记簿
行名:
━━━━━┯━━━┯━━━┯━━━┯━━━┯━━━━━━━┯━━━┯━━━┯━━━┯━━━━
日 期 │ │ │ │ │ 票样号码 │收 入│付 出│经手人│
─┬─┬─┤币 种│年 版│券 别│图 景├───┬───┤ │ │ │ 备注
年│月│日│ │ │ │ │ 起 │ 止 │张 数│张 数│签 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印制说明:
一、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
二、白纸印黑色。
附式十六: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出纳错款登记簿
行名:
━━━━━┯━━━━━━━━━━━━━━━━━━━━━━━━━━━┯━━━┯━━┯━━┯━━┯━━
日 期 │ 错 款 内 容 │错款情│错款│发现│复核│负责
─┬─┬─┼─────────────┬─────────────┤ │ │ │ │
│ │ │ 长 款 │ 短 款 │况及处│ 人 │ 人 │ 人 │ 人
年│月│日├─┬─┬─┬─┬─┬─┬─┼─┬─┬─┬─┬─┬─┬─┤ │ │ │ │
│ │ │万│千│百│十│元│角│分│万│千│百│十│元│角│分│理摘要│签章│签章│签章│签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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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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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制说明:
一、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
二、白纸印黑色。
附式十七: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出纳错款报损(收益)审批报告表
填报行: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发生行处: 发生日期:
────────────────────────────
错款人:
────────────────────────────
错款金额:短(长)款 $
────────────────────────────
错款及清查主要情况:
────────────────────────────
填报行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管辖行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审批行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印制说明:
一、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
二、白纸印黑色。
附式十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出纳统计表
编报行 19 年 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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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量(万笔、次、万元) │ │ 报告期止累计发生错款(次、元)
────────┬──────┬──────┤ ├────────┬────┬────
│ 本季发生 │ 累 计 │ │ 项 目 │现金收付│提取调运
项 目 ├───┬──┼───┬──┤ ├─────┬──┼────┼────
│笔次数│金额│笔次数│金额│ │ │次数│ │
────────┼───┼──┼───┼──┤ │ 长 款 ├──┼────┼────
现金收入 │ │ │ │ │ │ │金额│ │
────────┼───┼──┼───┼──┤ ├─────┼──┼────┼────
现金付出 │ │ │ │ │ │ │次数│ │
────────┼───┼──┼───┼──┤ │ 短 款 ├──┼────┼────
合 计 │ │ │ │ │ │ │金额│ │
────────┼───┼──┼───┼──┤ ├─────┼──┼────┼────
发行库提取 │ │ │ │ │ │ │次数│ │
────────┼───┼──┼───┼──┤ │ 合 计 ├──┼────┼────
发行库交存 │ │ │ │ │ │ │金额│ │
────────┼───┼──┼───┼──┤ ├─────┴──┴────┴────
合 计 │ │ │ │ │ │ 报告期止累计发生事故案件(次、元)
────────┼───┼──┼───┼──┤ ├────────┬─────────
非发行库调入 │ │ │ │ │ │ 项 目 │ 事 故 案 件
────────┼───┼──┼───┼──┤ ├─────┬──┼─────────
非发行库调出 │ │ │ │ │ │ │次数│
────────┼───┼──┼───┼──┤ │ 丢 失 ├──┼─────────
合 计 │ │ │ │ │ │ │金额│
────────┴───┴──┴───┴──┤ ├─────┼──┼─────────
差 错 率 % (百万分) │ │ │次数│
──────────────────────┤ │ 盗 窃 ├──┼─────────
补 充 资 料(个、万元) │ │ │金额│
────────────┬────┬────┤ ├─────┼──┼─────────
项 目 │ 个数 │ 金额 │ │ │次数│
────────────┼────┼────┤ │ 抢 劫 ├──┼─────────
全辖机构 │ │ │ │ │金额│
────────────┼────┼────┤ ├─────┼──┼─────────
办理出纳机构 │ │ │ │ │次数│
────────────┼────┼────┤ │ 贪 污 ├──┼─────────
发生错款机构 │ │ │ │ │金额│
────────────┼────┼────┤ ├─────┼──┼─────────
业 务 库 │ │ │ │ │次数│
────────────┼────┼────┤ │ 合 计 ├──┼─────────
日平均库存量 │ │ │ │ │金额│
────────────┴────┴────┴─┴─────┴──┴─────────
────────────┬────┬────┬─┬──────────────────
全辖出纳人员 │ │ │ │ 待处理以前年度款项(笔、元)
────────────┼────┼────┤ ├────┬────┬────────
其中:专职 │ │ │ │ 项目 │ 次数 │ 金 额
────────────┼────┼────┤ ├────┼────┼────────
兼职 │ │ │ │ 长款 │ │
────────────┼────┼────┤ ├────┼────┼────────
发生错款人员 │ │ │ │ 短款 │ │
────────────┼────┼────┤ ├────┼────┼────────
运 钞 车 │ │ │ │ 丢失 │ │
────────────┴────┴────┤ ├────┼────┼────────
备注: │ │ 盗窃 │ │
│ ├────┼────┼────────
│ │ 抢劫 │ │
│ ├────┼────┼────────
│ │ 贪污 │ │
│ ├────┼────┼────────
│ │ 合计 │ │
━━━━━━━━━━━━━━━━━━━━━━┷━┷━━━━┷━━━━┷━━━━━━━━
复核: 编制: 编报日期: 年 月 日

填 报 说 明
一、工作量项目:
1.“发行库提取”与“发行库交存”,指向人民银行发行库或其他专业银行代理人民银行发行库提取、交存的款项。
2.“非发行库调入”、“非发行库调出”,指发行库以外的各行处之间的调运款及向储蓄所的调运款。
二、差错率项目:
1.计算公式:
同期出纳长款金额+同期出纳短款金额
差错率=---------------------×百万/百万
同期对外收付现金发生额
2.计算口径:差错率统计是年度内同期营业收付中的长短款合计与同期收付工作量合计之比。从发行库提取或调运的款项发生错款不统计在差错率中,发生的事故案件也不统计在差错率中。
三、补充资料项目:
1.“全辖机构”,指辖内办理存、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综合性机构。
2.“办理出纳机构”,指开办出纳业务的行处。
3.“发生错款机构”,指办理出纳业务发生错款的行处。
4.“业务库”,指可长期存放现金的建筑物。保险柜不统计在内。
5.“日平均库存量”,指报告期内每日平均现金库存量。
6.“全辖出纳人员”,指辖属办理出纳业务的人员。行政出纳员不统计在内。
7.“发生错款人员”,指在办理出纳业务中,发生错款的出纳人员。
四、“报告期止累计发生错款”与“报告期止累计发生事故案件”项目,均统计年内发生的错款与事故案件。不论处理与否,均应连续统计。
五、“待处理以前年度款项”,指上年未处理的转入本项目的错款及事故案件和历年未处理的错款及事故案件。
六、本表所有统计项目中均不包括储蓄业务。
七、本表为季度报表。各季度发生数字均应连续统计。小数点后面数字保留两位。
八、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及计划单列市分行统计上报。上报总行时间为季度末次月15日前。
附式十九: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款项交接登记簿
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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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 │摘│ 票 币 捆 (把) 数 │ 金 额
─┬─┬─┤ ├───┬───┬──┬──┬──┬──┬──┬──┬──┬──┬──┬──┼─┬─┬─┬─┬─┬─┬─┬─┬─┬─
年│月│日│要│一百元│五十元│十元│五元│二元│一元│五角│二角│一角│五分│二分│一分│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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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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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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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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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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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
┤ │ │
│签 章│签 章│签 章
┼───┼───┼───
│ │ │
┼───┼───┼───
│ │ │
┼───┼───┼───
│ │ │
┼───┼───┼───
│ │ │
┷━━━┷━━━┷━━━
印制说明:
一、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
二、白纸印黑色。
附式二十: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重要物品交接登记簿
行名:
━━━━━┯━━━┯━━━━━━━━┯━━━┯━━━┯━━━┯━━━━
日 期 │ │ 重要物品内容 │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
─┬─┬─┤摘 要├──┬──┬──┤ │ │ │ 备注
年│月│日│ │名称│单位│数量│签 章│签 章│签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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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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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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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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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制说明:
一、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
二、白纸印黑色。
附一: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国家货币和人民利益,便利流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残缺人民币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持向中国人民银行照全额兑换。
1.票面残缺不超过1/5,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
2.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浸、变色,但能辨别真假,票面完整或残缺不超过1/5,票面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
第三条 票面残缺1/5以上至1/2,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应持向中国人民银行照原面额半数兑换,但不得流通使用。
第四条 凡残缺人民币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兑换:
1.票面残缺1/2以上者;
2.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浸、变色,不能辨别真假者;
3.故意挖补、涂改、剪贴、拼凑,揭去一面者。
不予兑换的残缺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打洞作废,不得流通使用。
第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二: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内部掌握说明
为了做好残缺人民币的兑换工作,防止在兑换过程中发生多兑或少兑等业务差错,以保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失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特作如下规定:
1.对缺去之部分没有另行拼凑多换可能的票券,可从宽掌握兑换:缺少1/4的兑换全额;缺少5/8的可兑换半额,呈正十字形缺去四分之一者按半额兑换。
2.对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浸、部分变色等,能辨别真假者,亦可按上述标准给予兑换。
3.对于因遭火灾,虫蛀、鼠咬、霉烂等特殊原因而损失严重,剩余面积较少或因染污变色严重的票券,可由持票人所在地政府或其工作单位出具证明,经审查来源正当,能分清票面种类,能计算出票券的张数,金额,可予以照顾兑换(例如由于火灾等原因只剩余一小块经组织证明情况属实可予兑换全额)。对大宗火烧、虫蛀、鼠咬、霉烂券除需有兑换人所在单位证明外银行还必须认真调查。如情况属实,经兑付行领导在证明上签字盖章,方可兑付。对此项损伤券,为了在销毁时便于检查,应将原证明附上。
4.对企业误收的图案文字不相连接的拼凑票,可根据其中最大的一块按规定标准兑换,如两半张贴在一起,纸幅基本不短少者,可兑换全额。
5.凡在流通过程中磨擦受到损伤的硬币,只要能辨别正面的国徽或背面的数字,即可兑换全额。
凡经穿孔、裂口、破缺、压薄、变形以及正面的国徽,背面的数字模糊不清之硬币,如确非持币人损毁者,亦可按全额兑回。
6.兑付额不足一分者不予兑换,五分券按半额兑换者,兑给二分。
7.不予兑换的票券,如持票人不同意打洞,可不打洞,不予兑换的票券和硬币,均可退回原主。
8.对确系故意损毁人民币者,应将票币没收,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交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9.兑换的残券,应当着兑换人在票面上加盖“全额”或“半额”戳记。
附三:旧人民币,地方币收兑比价表
〔(72)财货字第49号〕
━━━━━━━━━━┯━━━━━━━━━━━━━━━━
│ 比 价
├──────┬─────────
地 方 币 名 称 │现行人民币 │ 地 方 币
──────────┼──────┼─────────
陕甘宁边区银行钞 │1.00元 │40 000万元
陕甘宁贸易公司 │1.00元 │ 2 000万元
商业流通券 │ │
西北农民银行钞 │1.00元 │ 2 000万元
晋察冀边区银行券 │1.00元 │ 5 000万元
(带冀热辽字) │ │
晋察冀边区银行券 │1.00元 │ 1 000万元
冀南银行钞 │1.00元 │ 100万元
北海银行券 │1.00元 │ 100万元
鲁西银行券 │1.00元 │ 100万元
华中银行券 │1.00元 │ 100万元
东北币 │1.00元 │ 9.5万元
中州农民银行钞 │1.00元 │ 3万元
铜元票 │3.00元 │ 1万元
河田币 │1.75元 │ 100元
豫鄂边区建设银行钞 │0.15元 │ 100元
新疆省银行银元票 │0.35元 │ 10元
南方人民银行钞 │0.25元 │ 10元
粤赣汀边区流通券 │0.25元 │ 10元
新陆券 │0.25元 │ 10元
紫金信用流通券 │0.25元 │ 10元
连和县人民信用流通券│0.25元 │ 10元
河源县人民信用流通券│0.25元 │ 10元
裕民券 │0.25元 │ 10元
大埔军民合作社流通券│0.25元 │ 10元
琼崖流通券 │0.25元 │ 10元
中华苏维埃银行钞 │1.05元 │ 1元
(福建省内) │ │
中华苏维埃银行钞 │0.15元 │ 1元
浙东币 │0.12元 │ 1元
大江币 │0.46元 │ 1元
江南币 │0.40元 │ 1元
淮南(淮上)币 │0.40元 │ 1元
江淮币 │0.40元 │ 1元
盐埠币 │1.20元 │ 1元
淮北币 │0.80元 │ 1元
江都币 │0.40元 │ 1元
如泰靖地方流通券 │0.40元 │ 1元
泰兴县地方流通券 │0.40元 │ 1元
南通县地方流通券 │0.40元 │ 1元
金坛县地方流通券 │0.40元 │ 1元
宜溧县地方流通券 │0.40元 │ 1元
高邮县地方流通券 │0.40元 │ 1元
淮安县地方流通券 │0.40元 │ 1元
茅东县地方流通券 │0.40元 │ 1元
苏中县地方流通券 │0.40元 │ 1元
东南县地方流通券 │0.40元 │ 1元
溧阳县地方流通券 │0.40元 │ 1元
广德印溪币 │0.40元 │ 1元
东台县地方流通券 │0.40元 │ 1元
海丰券 │0.05元 │ 1元
潮澄饶丰边区军民 │0.05元 │ 1元
合作流通券 │ │
苏维埃时期串文券 │1.00元 │ 3串
光洋代用券 │按甲类银元一│
│元牌价折算 │ 1元
人民币 │1.00元 │旧人民币1万元
━━━━━━━━━━┷━━━━━━┷━━━━━━━━━
注:(1)东北币包括内蒙币及东北区各地方币;
(2)热河券比价同东北币;
(3)太岳区经济局商业流通券同冀南币。
1972年1月28日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安全防护设施规范
〔(88)建总人字第69号文制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保证出纳、储蓄等业务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加强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银行系统所有开办现金出纳、储蓄业务的行(处)。
第三条 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的原则:因地制宜,讲究实效,安全可靠。
第四条 各级行(处)必须十分重视安全防护设施的建设。在建造营业用房时,主管部门要将营业用房、金库安全防护设施的设计图纸及四邻的平面图报送上级保卫部门审核并征求当地公安部门意见后施工。竣工后,须经上级保卫部门和当地公安部门验收合格方可启用。

第二章 规 范
第五条 金库
一、金库的位置要隐蔽,不宜临街。库房和出纳办公场地的距离要适宜,出入库要便捷、畅通、安全。
二、金库的框架结构要采用钢筋混凝土六面整体浇注,墙体厚度不低于0.2米。
三、金库门应采用各银行总行或省级分行指定厂家生产的专用金库门和门锁。
四、通气孔不得临街,离地面的高度不低于2.5米,通气孔面积不大于0.02平方米。内外要安装铁栏杆或铁篦,并装有防雨(雪)设施。
五、金库须具备防火功能。电源线路应敷设暗线,照明灯具应有防爆装置。并置备灭火器材等。
六、金库须具备防潮、防水功能。墙体和地面应铺设防潮材料或设置防潮、防水设施等。
七、金库须具备防盗窃、抢劫功能。应设置防盗窃、抢劫监控报警装置。报警装置的电源应为交直流两用。
八、守库值班室要专设。守库室的位置,必须使金库置于守库员有效控制范围之内。面积一般应在12平米以上。
守库室的窗户须安装铁栏杆、铁纱窗和防护板。门应是铁门或包铁木门,门栓要牢固,门上设看望孔。
守库室应备有交直流两用电源和照明设备。设置联防报警、通讯、消防器材。
守库室应尽可能设卫生设施。
九、用其它房屋改建金库亦应按本规范实施。
十、县(含县)以下行处确因条件限制不能按本规范改建的或属临时性金库,须报请上级保卫部门核准后,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板六面加固,安装铁门,门上配置二把防撬暗锁。库内放置保险金柜。现金等要入金柜保存。
临时性库房须由核准部门限定使用期限。
第六条 营业室、储蓄所
一、门窗须设置牢固的金属防护设施。
二、须设置封闭式柜台,高度不低于1.2米,宽度不低于0.6米,柜台应牢固美观。
三、柜台以上须设金属防护栏,栏杆应坚固、美观。栏杆的高度:房间高度在3米以下的应直通到房顶;3米以上的房间,栏杆高度不低于1.5米。栏杆的竖杆间距不大于0.15米。栏杆外的柜台部分,宽高不超过0.2米。
四、营业室的现金出纳办公场地应选在不宜被犯罪分子直接袭击的位置,不要靠近直接和外界相通的门窗。较大的营业室,现金出纳应和会计办公场地隔离。
储蓄所须设保险金柜。
五、营业室、储蓄所应设置联防报警、防抢报警、通讯和一定数量的防卫器材。并置备灭火器材等。
六、所有通向柜台内的门应牢固,安装门锁,营业时间一律上锁。
第七条 运钞车
一、在运钞时性能和工作状态应保持良好。
二、应具备防盗、防抢、防丢失等功能。
三、应配置通讯联络、应急报警、防火器材。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规范由总行负责解释,各级保卫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九条 各分行保卫处应根据本规范,会同有关业务、技术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规范自颁发之日起生效,其它与之不符规定废止。
附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守库员守则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忠于职守,树立为银行业务服务的思想。
二、热爱本职工作,熟悉本职业务,坚守岗位,认真负责,提高警惕、常备不懈,保守秘密,确保安全。
三、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上岗前及在岗时不得饮酒,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岗位,不得进行娱乐活动,夜间值班实行座班制。守库值班室内不得存放现金、票据以及其它公私财物;非值班人员不允许入内、留宿。
四、上岗时,必须集中精力执行任务,不得做与值班无关的工作,不得顶替出纳人员清点、搬运现金,不得携带、兼管、代管金库的钥匙。
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枪支管理使用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保管使用武器。
六、定期定时检查金库防盗报警、防火、照明等设备。熟练掌握各种设备的性能、使用方法和一般故障的排除。
七、遇有紧急情况临危不惧,沉着冷静,果断处理,密切配合,团结协作,保证完成任务。
八、双人守库,互相配合,共同负责,互相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附六: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押运员守则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忠于职守,树立为银行业务服务的思想。
二、热爱本职工作,熟悉本职业务,坚守岗位,认真负责,提高警惕,常备不懈,确保安全。
三、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在执行押运任务前及执行押运任务中,押运员不准饮酒,严禁携运违禁物品,不得搭运其它物品,不准搭乘无关人员。押运中不准睡觉、搞娱乐活动,中途不得随意停车办其它事情。不准在有押运品的车内吸烟。
四、严守秘密。押运时间、地点、路线、数量等情况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不得在电话及公共场合谈论有关押运事宜。
五、执行押运任务时要集中精力保证安全,严密监视现金搬运现场和路途的动态,不得参与清点、搬运现金等押运品。
六、执行押运任务时,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枪支管理使用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保管使用武器,要做到枪不离身。
七、押运途中,运钞车因故停驶,押运员不得离开押运物品,遇有紧急情况,要临危不惧,沉着冷静,果断处理,坚决保护国家财产安全。
八、押运人员和出纳、司机等人员既要分工明确,又要密切配合,团结协作,保证完成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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