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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退休养老基金收取办法等问题的复函

1989年4月28日,劳动部

四川省劳动厅:
你厅一九八九年一月六日关于退休养老基金收取办法的请示收悉。经商中国人民银行并请示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固定职工退休养老基金收取办法,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银行结算办法》和《银行结算会计核算手续》通知(银发〔1988〕391号)的有关精神,结合当地情况,暂由地方劳动部门与中国人民银行地方分行协商确定。你厅与省人民银行共同商议的解决办法,可以试行。
二、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收取办法,仍按一九八六年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执行。
三、最近,有些地区询问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收取办法是否改变。这项基金的收取办法,仍按一九八六年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执行。
附件:四川省劳动人事厅关于退休养老基金收取办法的请示

四川省劳动人事厅关于统筹退休养老基金由银行实行“代扣”结算办法的请示
劳动部:
四川省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统筹基金和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是由社会保险机构委托银行代收的。目前,这种银行结算办法遇到很大困难,严重影响各地统筹基金的正常运转。一方面,社会保险本来是强制实施的,但委托银行代收统筹基金的办法,手段缺乏“刚性,没有一定的“强制”作用,造成企业交纳统筹基金的极大随意性,交不交、交多少,社会保险机构都无法约束。最近,我们不断接到自贡、宜宾、绵阳、德阳、内江、乐山等不少地区来人来电告急,反映银行不代收,企业不交钱,开出的委托收款书累遭拒付,导致统筹基金失去收支平衡;另一方面,国务院一九八八年八月二十二日下发国办发〔1988〕40号文(《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银行结算报告的通知》)规定了废止“托收无承付”第六种结算办法,但又没有规定统筹基金应按什么新的结算办法征收。现在不少专业银行已停止为社会保险机构代收统筹基金,这对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影响极大。
针对这两方面问题,我们与省人民银行共同商议,提出如下解决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8〕40号文规定废止“托收无承付”办法的同时,在第十条又规定:“除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银行的监督项目以外,其它部门和地方政府委托监督的事项,各银行不予受理,既不代任何单位查询、扣款,也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根据这个文件的精神,鉴于社会保险机构征收统筹基金系由银行“代扣”的办法,是国务院授权银行的监督项目(国务院国发〔1986〕77号《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第五章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企业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转入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专门机构在银行开设的退休养老金专户”)。因此,在废止银行“托收无承付”结算办法后,对退休费用统筹基金实行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直接转入社会保险机构开户银行专户的办法,则是符合国务院规定精神的,仍应继续执行。
此事是当前退休费用统筹工作能否正常开展的症结所在,请求劳动部向人民银行总行反映,并尽快函复我省,以利统筹工作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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