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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省监察厅直接行使行政处分权具体程序的请示》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监察厅《关于省监察厅直接行使行政处分权具体程序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为了加强廉政建设,及时有效地查处各类违法违纪案件,各市可参照这个精神,规定监察部门行使行政处分权的有关程序。

关于省监察厅直接行使行政处分权具体程序的请示
根据监察部、人事部《关于在惩戒工作中分工协作问题的通知》(监发〔1989〕13号文件)和监察部《关于监察机关直接行使行政处分权的程序问题的通知》(监发〔1989〕14号文件),现结合我省情况,对省监察厅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中直接行使行政处分权的程序问题
作以下规定:
一、省监察厅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中,对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人员,按下列规定行使行政处分权:
(一)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省政府各部门负责人,省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政府负责人,需要给予降级以下(含降级)行政处分的,由省监察厅提出处分意见,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监察厅下达处分决定,并分别抄报省人大常委会或抄送省辖市
人大常委会备案;需要给予降职以上(含降职)行政处分的,由省监察厅向省政府提出处分建议,按法定程序办理。
(二)对省政府任命的人员,需要给予撤职以下(含撤职)行政处分的,省监察厅提出处分意见,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监察厅下达处分决定。
(三)对省政府各部门任命的人员,省监察厅可以直接给予撤职以下(含撤职)的行政处分。
(四)对由省监察厅直接查处的市、县、区监察机关管理范围内的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属于由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人员,省监察厅可以直接给予降级以下(含降级)的行政处分;需要给予降职、撤职行政处分的,由省监察厅建议其所在政府提请人民代表大会罢
免或其常务委员会撤销其职务。属于由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人员,省监察厅可以直接给予撤职以下(含撤职)的行政处分。
对(二)、(三)、(四)款所列人员,需要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的,省监察厅提出处分建议,由其主管机关作出处理。
二、省监察厅作出的处分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人事部门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其中属于省委管理的干部,同时将调查报告、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检讨(一式二份)抄送省委组织部,归入本人档案。
三、省监察厅派出的机构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中,对担任处级职务的人员,需要给予撤职以下(含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提出处分意见,报省监察厅批准后,由派出机构下达处分决定;需要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的,经省监察厅同意后,由派出机构建议驻在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对科级以下(含科级)职务的人员,派出机构可以直接给予撤职以下(含撤职)的行政处分;需要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的,由派出机构建议驻在主管部门处理。
四、经省监察厅派出机构建议、由驻在主管部门给予担任处级职务的人员的行政处分,各市监察局给予本级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和下一级政府负责人,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的行政处分,应报省监察厅备案。备案报告须附处分决定(包括被处分人的简历,违纪事实、错误性质、处理意见)
、受处分人的检讨及其对处分结论的意见。报告一式两份,并注明“备案”字样。
五、各市监察局可结合本地情况,按本规定执行。



1989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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