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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天津商检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意见》
天津市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天津商检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业经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于一九八九年八月一日开始施行。为做好《商检法》的实施工作,结合我市口岸特点,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加强法定检验商品及对外贸易合同约定商检机构检验出证商品的检验。
出口商品的检验工作,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外贸经营部门在出口报关前,必须持有关单证或成交样品到商检局办理报验,未经报验和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一)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简称《种类表》)内的出口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二)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和检疫,以及出口动物产品的检疫;
(三)进口国政府规定必须凭我国商检机构证书方准进口的商品;
(四)贸易合同、信用证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
商检机构在加强对上述出口商品的检验中,要严格签证放行制度,对漏报漏验的不予补证放行。外贸经营部门要加强审核,防止漏报漏验。因漏报漏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有关外贸经营部门承担。
进口商品的检验工作,《种类表》内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到货后,收用货部门必须向商检机构办理进口商品登记。海运到货的在塘沽商检局办理,陆运、空运到货的在天津商检局办理。我市收用货部门接货后三日内,持必要单证到天津商检局办理
报验。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
凡属重要原材料、大型设备,以及货价较高、技术复杂或到货后难以进行检验的进口货物,订货部门应在外贸合同中订明可进行装船前预检验、监造或监装。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并组织实施。商检局根据情况可组团或派出人员进行装船前预检验或指定商检公司委托有信誉的国外检验
机构进行检验。
商检人员在实施强制性检验工作时,要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做到扦样公开,检验公开,出证时间公开,使检验工作置于社会有关部门的监督之下。商检人员对任何商品的抽验都要坚持亲自检验,坚决杜绝不检验就出证、以监督管理代替检验和盲目换证等错误做法。商检部门要建立工作
质量检查制度,定期检查工作质量,做到检验准确,出证及时。对做出成绩的个人要给予奖励;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验出证的,要追究责任,给予必要的处分。
二、做好进出口商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对市管五十六种重点出口商品(包括种类表内、外),商检局要采取逐批检验的办法继续管好,并定期公布商检合格率。
(二)对本市供货、出口数量较大、质量不稳定、外货经营部门要求商检机构检验的非法定检验出口商品,商检局可逐批检验或预验。
(三)原按行业系统成立的商检小组,经营部门要求继续保留的,可按商检局认可检验机构条件考核确认后,承担指定的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外贸部门在其检验合格的基础上收购。
(四)对易于掺假作伪的我市出口商品,由天津商检局会同工贸主管部门提出商品名单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商品目录,列为商检局监管商品,加强抽查。抽查不合格的不准出口。对传统名优出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即使外商确认也不予放行。任何部门、任
何个人都没有对不合格商品的特放权。
(五)非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收用货部门要依照外贸合同和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商检局有权派员监督验收或按“进口到货流向单”抽查检验。
(六)储运部门要加强管理,提供符合储存进出口商品的储存条件,做到合理堆码、有利安全、分清批次,坚持不同商品不同堆放,严格避免错发错运,做到货证相符。对储存条件不符合要求、未领取市口岸委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的厂、库,商检局拒绝验货。
(七)凡天津商检局认可的检验机构,每月必须向天津商检局报送工作月报,年终报送工作总结;国家商检局认可的检验机构除日常重要业务活动须及时向天津商检局通报外,凡向国家商检局报送的汇报、总结等有关业务报告,均应抄报天津商检局。
(八)经商检局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包括散装商品),商检局可根据需要,采取封识管理,进行监管。
(九)自八月一日起取消进出口商品全面申报制度。
(十)依照《商检法》第八条规定,我市生产、经营、收货、用货、仓储、运输、保险、外汇管理以及经商检局认可的检验机构等部门,要继续向商检局提供有关进出口商品信息、索赔、理赔及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情况。商检局收集整理后及时向领导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提供综合
信息。
三、巩固和发展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外贸经营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在货物装运出口前到商检局申请报验:
1.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
2.装运出口粮油食品、冷冻品等易腐烂变质食品的船舶和集装箱装运技术条件的检验。
(二)针对天津口岸进口到货不断出现以次充好、以少报多、以低价报高价等外商的不法行为,商检局在做好一般鉴定业务的同时,要根据外贸有关方面的申请,办理进口设备价格评估、海损鉴定、涉外财产损失鉴定等新的业务。
(三)天津商检公司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竞争能力和服务水平,主动配合外贸公司办理对发展中国家出口商品的签证工作,积极承揽国外委托检验业务。凡是进口国政府规定由国外检验机构指定我国商检公司检验出证的出口商品,外贸经营部门出口前必须向天津商检公司申请检验。

四、做好乡镇企业出口产品和三资企业产品检验工作。
(一)乡镇企业出口商品凡属《种类表》内的,由商检局进行逐批检验,不合格不予放行。对出口产品质量较好而其他条件达不到“质量许可证”要求的乡镇企业,允许试生产一年,在此期间商检局积极提供技术指导。一年后仍达不到要求,停止生产“实施质量许可证制度”内的出口
商品。
(二)乡镇企业仓储条件较差的,必须积极完善仓储条件。经检查能做到维护商品质量保证商品安全的,允许储存出口商品一年。属于口岸委发放经营许可证范围的,按市口岸委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对三资企业继续实行“五优先”,即优先接受报验、优先检验、优先发证放行,优先办理质量许可证和卫生注册证书,优先签发普惠制产地证。
(四)对三资企业和“三来一补”的进出口商品,依据国家商检局一九八八年九月二日颁布的《三资企业和“三来一补”贸易方式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商检局要抓紧对新列入《种类表》商品开验前的准备工作。对暂时不具备检验条件的,由商检局及有关部门制定相应措施,以保证对《种类表》内的新商品顺利开验。



1989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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