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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程控用户交换机进网审批、检测的暂行规定
邮电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程控用户交换机是公用电话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证全程全网的通信质量,加强对程控用户交换机的进网审批和质量检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进网的程控用户交换机必须符合邮电部颁发的《电话自动交换网技术体制》、《用户交换机管理办法》、《程控用户交换机接入市话网的技术条件的暂行规定》及国标、部标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邮电部通信司主管程控用户交换机进网事宜,并委托邮电部通信计量中心、邮电部第一研究所和广东省邮电科学研究所负责程控用户交换机的检测工作。三个检测单位的具体分工另行规定。
第四条 凡接入公用电话网使用的程控用户交换机必须有邮电部通信司批准颁发的程控用户交换机进网许可证。批准的程控用户交换机型号由通信司不定期公布。

第二章 程控用户交换机申请进网办法
第五条 申请进网的程控用户交换机(包括国内研制生产的、从国外引进生产线生产的、进口散件或组件国内组装的),都必须是经过部级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主管部门鉴定合格的定型产品。
第六条 申请进网手续
(一)程控用户交换机经鉴定合格后,由生产厂家向邮电部通信司提出进网申请报告,附送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主管单位批准发给的产品鉴定证书和鉴定会主要文件。同时将上述报告、证书和文件的副本抄送邮电部指定的检测单位。
鉴定会的主要文件应包括:
1.用户单位进网试用该机型的试用意见(试用期应不少于半年);
2.研制报告及试生产报告;
3.检测报告及例行试验报告;
4.工艺、标准化审查报告;
5.鉴定会鉴定报告及结论;
6.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鉴定证书。
(二)由邮电部委托的检测单位对申请报告、文件、交换机的技术指标、基本功能等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不予检测,由厂家采取措施达到要求后,重新向邮电部委托的检测单位申请检测。经检测单位复审,符合要求的可按邮电部颁发的《程控用户交换机进网检测方法
》进行检测。
经检测全部项目合格的由邮电部委托的检测单位发给生产厂家检测证书和检测报告。
如经检测有不合格项目,检测单位发给生产厂家检测结果通知书及检测报告,由生产厂家采取措施提高质量后,再向邮电部委托的检测单位申请,对不合格项目及与此不合格项目有关的项目进行复测,经复测全部项目合格后,发给生产厂家检测证书和检测报告。
(三)程控用户交换机经检测合格后,由厂家持检测证书和检测报告到邮电部通信司办理进网手续。经邮电部通信司审查符合规定的,批准进网并发给程控用户交换机进网许可证(许可证样式,见附件)。
进网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四年。到期后,由邮电部指定的检测单位按规定再进行检测,合格后,由邮电部通信司重新颁发进网许可证。
(四)以前已通过部级或省级主管部门定型鉴定、经邮电部委托的检测单位检测合格的并将继续生产销售的程控用户交换机,可按规定补办进网手续,即由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向邮电部通信司提出补办进网许可证的申请报告,以及附送鉴定证书、鉴定会主要文件及检测证书和检测报告
,经审查全部符合要求的,核发进网许可证。
(五)根据程控用户交换机体积大小,可以由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送到检测单位检测,也可以由检测单位派员到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现场进行检测。
第七条 生产厂家、销售单位或用户单位直接从国外购买的原装程控用户交换机申请进网办法。
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直接从国外购买的程控用户交换机,其申请进网办法:由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向邮电部通信司提出进网申请报告,并附送该机在国外的生产厂家出厂的测试数据及有关技术资料。并同时将上述资料的副本抄送邮电部委托的检测单位。经检
测单位审查符合要求并经检测合格后,由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到邮电部通信司办理进网手续。
第八条 检测单位按规定检测方法对程控用户交换机进行检测,按有关规定向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收取检测费用。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程控用户交换机进网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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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网证书第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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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邮电部审查批准,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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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 程控用户交换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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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入公用电话网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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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证日期: 一九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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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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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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