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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市饮食服务总公司、市物价局《关于征收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旅店业行业管理费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税务局 财政局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各区、县财政局、财政二分局:
现将市饮食服务总公司(88)京饮服总审物字第137号、市物价局京价(涉)字〈1988〉第136号《关于征收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旅店业行业管理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行业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在人员编制、行政领导和财务关系上没有分开而各自独立之前,行业管理费和业务管理服务费,管理部门不能重复提取,企业不能在费用中重复列支。
市、区、县饮、服、修、旅店公司所属企业凡向其主管部门交纳了业务管理服务费的,不得再向行业管理部门交纳行业管理费。
二、各企业单位按规定交纳的行业管理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户按规定交纳的行业管理费准予在计征所得税前列支。
三、行业管理部门征收的行业管理费在年终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抵减下年征收表)继续使用。
四、因交行业管理费而发生的罚款和滞纳金不得在费用中列支。



1989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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