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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进口生产用车辆申领许可证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对外经贸部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经贸部(89)外经贸管进字第8号通知中第(二)条的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属于许可证管理的车辆,应申领进口许可证,但“不包括生产用的货车、客货两用车、特种车”,对此,各地理解不一。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而进口的生产用车辆,根据《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和海关总署(88)署货字第11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
需进口料件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免领进口许可证,由海关实行监管。
二、其他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为生产内销产品和国内经营业务(如各类饭店、酒吧、餐厅、室内装修、承包工程等服务性企业)所需进口的生产用车辆,根据经贸部上述《实施办法》中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和(89)外经贸管进字第8号文第(二)条的规定,应申领进口许可证
,海关凭经贸部签发的许可证验放。
三、以往所发文件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1989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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