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纯文字版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扩大医疗卫生服务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
今年国务院批转了卫生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家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医疗卫生服务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对扩大医疗卫生服务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继续推行和完善院(站、所、校、下同)长负责制。一九八五年以来,我省在医疗卫生单位逐步实行了院长负责制,对促进卫生改革,加强医疗卫生单位的管理,收到了明显的效果。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完善办法,全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和任期审计制。
院长的产生,可采取民主推荐、组织考察,或主管部门公开招聘,或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等方式,由主管部门或干部管理部门任命。院长每届任期三至五年,政绩显著者可以连任。院长是本单位的法人代表,处于中心地位,对单位的行政、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院长
对单位的事业发展、经营管理、机构设置、业务建设、行政副职领导提名和中层干部任免、职工聘用和奖惩、经费包干使用和收益分配等,依法行使决策权和指挥权。同时,院长要发扬民主,健全决策程度和民主监督机制,自觉接受单位党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二、积极推行各种形式的承包责任制。实行承包制要结合卫生系统的特点和实际,积极分步骤地进行。地段医院、乡镇卫生院可以全面推行承包制。县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可以先搞试点,并认真总结经验,逐步扩大推行。医疗卫生单位在承包中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根本宗
旨,把社会效益和医疗质量放在首位,在定编定员的情况下实行包括工作数量、质量、医德医风和经费包干等内容的综合承包,并以合同形式确定主管部门与单位的责权利关系,使承包单位真正做到经费包干、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卫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对实行承包制的医疗
卫生单位给予积极支持,并按照承包合同进行严格的监督和检查。对那些借着承包,单纯追求经济效益乱开药,乱收费,把日用百货商品当药品销售等错误作法,一经查出应严肃处罚。
三、合理核定医疗卫生单位的经费定额和基数,实行经费包干。各级财政和卫生主管部门应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包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和财政收入情况,结合各类医疗卫生单位的性质和业务特点,以及医疗卫生单位正常支出增长、医用
商品价格变动等因素,合理确定经费定额和包干基数。包干基数不包括医疗卫生单位的基本建设和大型修缮购置专款及离退休人员经费。包干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如防疫、妇幼、药检、地方病、教学、科研等单位)实行“全额管理、预算包干、超支不补、创收结余留
用”的办法,由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按其承担任务核定业务经费和定编人头费(包括基本工资、福利和各种补贴)等项,实行全额包干。卫生学校按在校学生人数和国家规定的每生每年人均经费标准核定教学经费和定编人头费等项,实行全额包干。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县及县
以上医院)实行“差额管理、定项补助、超支不补、创收结余留用”的办法,按床位、门诊量等项核定补助经费。各级医院床位补助标准由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工资、福利、各种补贴等情况研究确定。
对医疗卫生单位收支后的结余部分和开展业务服务、预防保健有偿服务的收入全部留给单位,纳入单位统一财务管理,按规定分配使用,国家不因此减少或抵扣对其正常的经费补助。同时,随着各级财政收入的增长,应逐年增加卫生事业经费。
医疗卫生单位要管好用好卫生经费,在单位内部要打破平均分配经费的办法,实行经费与任务,经费与效益和事业发展挂钩分配,使有限的经费,取得更大效益。
四、为了鼓励医疗卫生单位以多种形式增加医疗卫生社会服务,适当改善卫生技术人员的生活待遇,在实行经费包干和按规定创收结余经费的前提下,医疗卫生单位奖金税的免税限额放宽为人均四个半月基本工资。
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有偿服务的收入,在扣除必要的物质材料消耗和适当的仪器设备折旧后,40-50%用于事业发展基金,50-60%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和奖金。
差额预算管理单位收支后的结余经费,其各项基金的分配比例,按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执行<医院财务管理办法>和<医院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执行。
为了保证和促进院长负责制及各种承包责任制的顺利实施,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可从所属单位年度卫生经费中提1-3%的经费,用于对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好的医疗卫生单位的奖励,此项奖励费只能用于发展事业;各单位可从纯收入中提取人均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院长基金,用于奖励有
突出成绩的科室和个人。
五、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在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和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由单位统一组织开展有偿业余医疗卫生服务。对业余服务要加强组织和管理,处理好本职与业余服务的关系,提高业余服务的质量,保障国家、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单位开展有偿业余医疗卫生服务
的收入(不含药品收入),在扣除必要的物质材料消耗费用和适当的仪器折旧费后,作为个人酬金全部由单位统筹合理分配,不计入奖金总额。对个人所得达到国家征税标准的,按国家规定,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医疗卫生单位在保质保量完成主管部门核定的工作任务后,有的项目可以组织卫生技术人员开展有偿超额劳动,其超额劳动部分的纯收入,用于个人劳务报酬的提成比例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并计入奖金总额。
六、合理调整医疗卫生收费标准,逐步做到按成本收费。城市医院在保质保量完成正常医疗任务的前提下,为满足疑难病症患者的需要,经申报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开设专家挂牌门诊;根据病人的特殊医疗服务要求,可以开展各种优质服务项目。允许在收费上适当高一些。部分有
条件的城市大医院可设立特诊室,向社会提供高技术、高质量服务,其挂号费允许实行高收费(公费、劳保医疗不予报销)。对外国人的医疗卫生收费标准,应予合理调整,适当提高。开展挂牌门诊、特殊医疗、优质服务项目,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由省卫生厅、省物价局制定并颁发执行。
卫生医用消耗材料和现行收费标准中没有包括的使用一次或几次的低值易耗品(如一次性注射器等),在医用商品价格变动较大时,按实际消耗计算收费。卫生医用消耗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范围、品种及收费标准的合理调整,由省卫生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改革医疗现行按行政级别划定普通门诊挂号、住院床位收费标准的办法,实行按医院的技术等级确定普通门诊挂号收费标准,按医院的技术、装备、房舍和管理等确定普通住院床位收费标准。今年上半年省卫生厅、省物价局进行调查研究,作好划定级次工作,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对现行医疗项目收费标准偏低的(如手术收费标准等),应予以合理调整;对利用新技术、新设备开展的医疗卫生服务项目,实行按成本(不含工资)收费。由省卫生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上述收费标准的调整,按国家物价改革统一部署有计划地颁发执行。
七、医疗卫生单位作为社会福利事业,不承担国家积累资金的任务。今后除医院和教学单位按现行有关规执行外,对预防保健机构(如防疫站、妇幼保健站、地方病或结核病防治所、药检所等)新建、扩建、改建的业务设施,由税务部门或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或减征自筹资金
(包括集资)建筑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增容补助费、城市综合开发费)、市政建设费、重点企业债券、设备进口关税等。医疗卫生单位不承担地方和各有关部门的集资、摊派、借贷等费用,不平调医疗卫生单位的固定资产。对医疗卫生单位业务用水、用电增容部分的水费和电度电
价按国家规价计收,超标部分实行优惠。
为了增加预防保健机构自我改造和发展的能力,对其开展预防保健有偿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各级卫生防疫和药品检验机构按国家有关法规,对违法单位或个人给予必要的行政罚款,其罚没收入如数上缴各级财政,由财政将一部分或大部分列支出返还给执法单位,用于改善
工作条件、加强业务建设和办案所需经费,不抵扣正常的经费补助。
医疗卫生单位在保证业务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组织富余人员举办为医疗卫生工作服务的第三产业或小型工副业,应按国家规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内部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条件的要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上交主管的医疗卫生单位,用于补偿和发展卫生事业。其中,全民所有制
企业或经营单位,自一九八九年至一九九一年免征所得税三年;新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或经营单位,纳税确有困难的,从投产经营取得收入的月份起,可免征或减征所得税一年。
医疗卫生单位从事旅馆、饮食、理发、缝纫、修理、加工、修缮、装卸等各种服务业务,需报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依法纳税。对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可给予定期免征或减征营业税照顾。
医疗卫生单位从事技术转让、咨询、培训等技术服务的收入,可免征所得税三年;集体医药科技机构,按《陕西省民办科技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中对民办集体科技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企业或经营单位免、减税期满后,经营仍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部门可酌情再给一定期限的免、减税照顾。
八、医疗卫生单位在按国家规定的岗位设置、人员结构和任职条件评定职称的限额之外,可在单位内部聘任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包括返聘和招聘离退休卫生技术人员),授予相应职务,给予相应报酬。其内部聘任的数额不超过本单位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限额指标的5-10%,
报酬从单位创收的纯收入中解决。
九、鼓励卫生技术人员从城市向农村流动。在职卫生技术人员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放活科技人员政策的若干规定》(陕政发〔1988〕147号),可以采取调动、借调、停薪留职、辞职、兼职和在职承包等形式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承包任职,按规给予相应的优惠待遇。
他们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不受影响,经本人提出申请,由原单位或接受单位负责评审任职资格,基层单位可不受指标限制聘任专业技术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到省上规定的六十二个山区县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工作,可以浮动一级工资。离退休卫生技术人员可受聘到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从事技术
工作,报酬由双方议定,原离退休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十、提倡和鼓励社会自愿集资办医。医疗卫生单位的卫生设施建设和大型医疗仪器购置,可以向银行申请低息贷款,也可采取同级财政和卫生主管部门协商适当贴息、医疗卫生单位还本的办法解决。医疗卫生单位也可以实行职工集资或入股的办法,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鼓励外国友人
和海外侨胞来我省捐献投资或合资兴办卫生事业。
十一、对贫困地区卫生事业发展采取扶持政策。各级政府对边远贫困地区要适当增加卫生经费和基建投资,把治病与治穷结合起来,改善农村医疗条件,加强人才培养,尽快改变边远贫困地区缺医少药的状况。对极少数特困户看病吃药有困难的,当地民政部门从社会救济款中给予适当
解决。
十二、要把卫生工作真正转入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轨道。围绕“二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战略目标,各级政府要把预防保健工作主要指标纳入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实行分层次分阶段的目标管理。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尽职尽责,做好工作,对于预防保健所必须的
人财物给予积极支持,各级财政每年应划拨一定的预防保健经费,由卫生主管部门集中掌握使用。
十三、扩大医疗卫生服务是深化卫生改革的一件大事,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协调各有关部门,积极支持医疗卫生单位搞好此项工作。各级卫生主管部门要本着既要放宽搞活,又要管住管好的原则,对医疗卫生单位开展扩大医疗卫生服务活动
加强具体指导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注意总结经验,兴利除弊,使之沿着正确的轨道健康发展。
医疗卫生单位在改革中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以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为根本宗旨,始终把社会效益和医疗质量放在首位,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开展扩大医疗卫生服务一定要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统筹兼顾,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证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医疗、教育、科研
等各项卫生工作任务的完成。同时,要注意关心卫生技术人员的身体健康,继续改善他们的生活待遇,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为发展我省卫生事业作贡献。
十四、各地可根据以上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厂矿企事业所属医疗卫生单位,国务院各部门及部队驻陕医疗卫生单位参照上述实施意见办理。
1989年4月5日
检索更多更新的法律法规请到: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购买法律图书请到: 《法律图书馆》--网上西湖法律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