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纯文字版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营林业单位定权发证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三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积极开展森林定权发证工作,目前已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县基本完成了林业“三定”任务。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国营林业单位定权发证工作进展缓慢,已经定权发证的经营面积仅占总经营面积
的百分之一点八,给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带来困难,经常发生乱砍滥伐事件,使森林资源不断遭受损失。省人民政府要求各地对此必须引起重视,采取有效措施,继续做好国营林业单位定权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加快进度。做好国营林业单位定权发证工作是加强国营森林资源管理,保护森林资源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引起重视,当做一件大事,组织林业、民政和土地管理部门,确定领导,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切实抓好。省林业厅作为全省林业主管部门,对
全省国营林业单位定权发证工作要主动协调,加强指导。工作任务大的地市、县(市)要成立必要的领导机构,加强领导,监督检查。各地务必有今年内完成国营林业单位的定权发证任务。同时,对尚未定权发证的集体、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也要积极做好工作,在今年内全部定
权发证。
二、明确权属,及时发证。凡在林业“三定”中权属、四至已经明确而未发证的,立即发证。有遗留问题尚未弄清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及时查明情况,处理遗留问题,确认权属,然后颁发证书。有林权争议的,要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政策,先集中力量处理好林权争议,然后定权发证
。处理林权争议的分工是:县境内的林权争议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县际之间的林权争议由地区行署或市人民政府负责;地区(市)之间或省属国营林业单位与当地乡村集体之间的争议由省上负责。林权证统一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核发。跨地、县的国营林业单位,其经营的林地在哪个县
的区域内即由那个县发证。林权证由各地按全省统一式样自行印制(格式附后)。发证前,县人民政府应对现有经营单位,逐一核实经营范围和面积,层报省林业厅备案。
三、严格执行林权政策。各地开展定权发证工作,一定要坚决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一九八七年《关于加强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管理坚决制止乱砍滥伐的指示》和一九八七年《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集体林区森林资源管理坚决制止乱砍滥伐的通知》精
神,不准把国有山林划给集体或个人;过去已将国有山林划给集体、个人或被集体、个人侵占的,要限期全部收回。尚未落实经营管理单位的国有林地,应由林业部门指定管理单位,落实责任,认真管好。对于侵占、破坏、哄抢、盗伐国有林木的案件,必须坚决依法从速从重惩处。
四、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定权发证工作领导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县定权发证工作结束后,地、市要认真进行检查验收。具体标准是:①山林权属纠纷已经得到解决;②林权证填写正确、面积准确、四至界线具体明确、图表完备;③登记册
簿齐全,档案完备。④管理单位落实,责任明确。经验收不合格的要进行补课。未按规定开展定权发证工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省林业厅要派出工作组,对全省的定权发证情况进行抽查。
各地市定权发证工作结束后要向省政府写出报告。
附:国有林权证书
附:
┌────────────────────┐┌───────────────────────┐
│ ××县(市、区)人民政府 ││ ××县(市、区)人民政府 │
│ 国有林权证存根 ││ 国有林权证书 林权证第 号 │
├────────────────────┤│ ×××: │
│ 林权证字第 号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之规定,│
│经营单位 │ ││确定下列森林、林木、林地属国家所有,并由国家授│
├──────┼─────────────┤│权,由你单位经营管理。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 │
│林地座落 │ ││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特颁发此通证 │
├──────┼──┬──────┬───┤│(附1:5万地形图)。 │
│面积(公顷)│ │蓄积(m■)│ ││ 林权证字第 号 │
├──┬───┼──┴──────┴───┤├──────┬────────────────┤
│ │ 东 │ ││林地座落 │ │
│ 四 ├───┼─────────────┤├──────┼──┬──────┬──────┤
│ │ 南 │ ││面积(公顷)│ │蓄积(m■)│ │
│ ├───┼─────────────┤├──┬───┼──┴──────┴──────┤
│ │ 西 │ ││ │ 东 │ │
│ 至 ├───┼─────────────┤│ 四 ├───┼────────────────┤
│ │ 北 │ ││ │ 南 │ │
├──┼───┼─────────────┤│ ├───┼────────────────┤
│现有│ 面积 │ ││ │ 西 │ │
│ ├───┼─────────────┤│ 至 ├───┼────────────────┤
│ │ 主要 │ ││ │ 北 │ │
│林分│ 树种 │ │├──┼───┼────────────────┤
├──┴───┼─────────────┤│现有│ 面积 │ │
│ 备 注 │ ││ ├───┼────────────────┤
├──────┴─────────────┤│ │ 主要 │ │
│ ││林分│ 树种 │ │
│ │├──┴───┼────────────────┤
│ ││ 备 注 │ │
│ (盖章) │├──────┴────────────────┤
│ ││ │
│ ││ │
│ ││ (盖章) │
│ ││ │
│ ││ │
└────────────────────┘└───────────────────────┘



1989年3月31日
检索更多更新的法律法规请到: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购买法律图书请到: 《法律图书馆》--网上西湖法律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