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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行业管理的意见》
湖南省政府



近几年来,在中央改革、开放方针的指引下,我省旅游事业有了较快的发展。基础设施逐步改善,旅游企业不断增多,不断扩大,服务水平日益提高,旅游客源逐年增长,经济效益越来越好。但是,当前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全省从上到下还没有形成一个健全有力的行业管理体
系,以至不少地区旅游资源开发和建设缺乏统一规划;旅游设施建设不能适应旅游发展的实际需求;部分旅游经营单位经营作风不正,违法乱纪现象时有发生;一些涉外宾馆、饭店,旅行社缺乏基本条件,服务质量低劣等。这些问题不仅严重妨碍了我省旅游事业的健康发展,而且对我省经
济环境和经济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根据1988年全国旅游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88〕80号)精神,现就加强全省旅游行业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转变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能
省旅游局和各地、州、市、县(县级市、区)已经建立或根据需要将要建立的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是各级政府主管旅游事业的职能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旅游行业实施归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行使旅游行业管理职能。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都要认真实行政
企分开,抓好旅游行业的宏观管理和微观指导,指导、协调和监督。

二、明确旅游行业管理的范围
旅游行业管理的范围包括:经营国际、国内旅游业务的各类旅行社、旅游涉外定点宾馆、饭店(餐馆);旅游服务公司;旅游车、船公司(队);定点旅游产品经销商店;对外开放的旅游风景区和游览点;旅游院校(系、科)和科研单位;我省派驻国外和港澳地区的旅游办事机构;省
外、国外在湘开设的旅游办事机构等。上述单位的隶属关系均不变,但旅游局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实行行业管理和检查监督。各级旅游管理部门对各类旅游企业要一视同仁。所有旅游企事业单位都要接受行业管理和监督。

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实行旅游行业管理的职责
1.贯彻执行并组织实施国家、省关于旅游业发展、旅游管理的方针、政策及法规;
2.依据国家旅游发展的总体规划和本省、本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的远、近期规划,统一制定本省、本地区旅游事业发展的长期规划和近期实施计划,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3.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省、本地区旅游资源的调查评价、申报工作,提出分期开发利用和保护资源的意见,参与审定旅游业的新建项目,宏观调控旅游企业和旅游设施的布局及其发展规模。
4.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企业实行许可证管理,指导、检查和监督旅游经营单位的经营管理和服务质量,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提高旅游经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统筹安排和合理使用国家旅游局及省、地(州、市)政府拨贷的旅游专项经费,并多渠道筹集资金,会同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好本省、本地区的旅游景点开发建设。
6.统一规划和管理对外旅游宣传和旅游招徕活动,传递旅游经济信息,不断开拓客源市场。
7.省旅游局统一管理对外发放旅游签证通知,并由省一类旅行社组织外联客源。
8.规划、管理旅游专业人才和在职人员的培训,制定专业考核标准,协助有关部门对旅游专业人员进行考核和评定技术职称。
9.会同物价部门制定、调整、监督、检查旅游价格和收费标准。
10.统一管理国家旅游局和省统计部门下达的旅游统一报表和资料汇总工作。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从本地区的实际出发,搞好旅游业内部改革,加强行业管理,主动与其他各部门配合、协同工作,相互支持;努力加强旅游从业人员的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提高全省旅游队伍的素质,树立良好的行业风气,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增加创收、创汇能
力,为发展我省旅游事业,振兴湖南经济作出更大贡献。



1989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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