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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粮食管理稳定粮食市场的决定》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国务院关于加强粮食管理稳定粮食市场的决定》(国发〔1988〕67号)指出:“粮食问题关系国民经济的全局,粮食价格是农产品价格的核心,对整个市场、物价影响极大”。为贯彻国务院决定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的粮食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代国家储备的粮食及平价粮食周转库存,粮权属于中央,必须服从中央统一调度,各区、县(含粮食局直属单位)无权动用。各地区、各部门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有粮不调或以国家平价粮卖议价,违者要追究区、县长及有关人员的责任。议价粮食调拨,要按照商业部、铁道部、
交通部《关于加强粮食运输管理的联合通知》(〔88〕商储〔粮〕联字第9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议价购入的粮食,主要用于安排好本市议价粮食市场。
二、根据国务院决定,大米由粮食部门统一收购和经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插手经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部队等单位所产的大米,应按政策规定交售给国家,不得自行销售。国家合同定购和议价收购的稻谷任务,各郊县要保证完成。
三、市粮食局要在有关部门的配合支持下,尽快组建粮食批发市场,形成有计划、有组织、有领导的正常流通渠道,搞好议价粮油经营,支持我市工农业生产的发展。
四、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级粮食部门,对城乡居民平价口粮、食品糕点和酿造用粮,要按计划保证正常供应。对饲料用粮要依照有关政策规定,按标准、按计划供应。要强化粮食销售的计划管理,建立健全粮食收购、调拨、加工、销售的责任制度。从一九八九年一月份起,对各区、
县居民的口粮定量和行业用粮、集体食堂及粮油复制品用粮,要核定基数,确定合理的周转库存,包干到区、县,确保居民口粮供应,严格控制其他销售。要认真执行粮食供应政策,坚决落实对城镇居民限供当月粮的规定,不许超当月定量持票购粮;对工种粮的上本购粮也要加强管理。居
民定量供应品种,比例和标准,决定权在市,各区县无权自行变更。饮食、食品、酿造行业结余粮油要据实上报,不准自行销售、私分或“以生卖熟”。粮食部门经营平、议价粮油要严格分开,不允许私自动用平价粮油进行议价销售,违者严肃处理。
五、市有关部门,特别是粮食部门,要继续努力,相互配合,筹措资金,落实货源,搞好运输,全面完成粮食调拨和进口粮接转任务。同时,要努力完成一九八八年国家下达我市的“议转平”粮食调拨和地方粮食进口任务。
六、加强粮食市场管理,整顿粮食流通中的混乱现象。为稳定市场、稳定粮价,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转发市粮食局、工商局、公安局<关于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的几项规定>》(津政办发〔1988〕103号),切实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对内外勾结、倒买倒
卖粮食、粮票或“以生卖熟”及以其他方式坑害国家、危害群众的,要坚决打击。大米(包括稻谷)、小麦、玉米、大豆的调出,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有关政策,持市粮食局的批件,办理运输手续,否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承运。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粮食部门的领导班子要保持相对稳定。各级领导都要顾全大局,遵守纪律,服从中央和市对粮食的统一调度,认真做好工作,瞻前顾后,妥善安排,保证人民生活安定,保证改革和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1989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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