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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



为了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有效地保护国家宝贵资源,加强对黄金矿产的开采管理,特通知如下 ;
一、国务院决定将黄金矿产列为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这是国家对黄金工业实行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在黄金行业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干部和群众学习、领会、宣传《通知》精神,提高认
识,统一思想,进一步明确黄金矿产是国家的宝贵财富,黄金资源属国家所有,是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任何个人和集体,任何单位和部门,未经国家黄金管理局及其授权机构的批准,都不得开采黄金;今后一律不得再向个体发放黄金矿产采矿许可证。
二、《通知》要求,停采清理个体采矿,取缔个体选冶、加工黄金,打击倒卖黄金矿产品(包括成品金、金矿石及其中间产品)的非法经营活动,查封所有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黄金选冶点。这是一项涉及面广、难度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要站在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高度,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处理好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在黄金资源的开发利用上必须增强法律观念,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妨碍或阻止国务院《通知》的贯彻落实。
省政府决定,按照《通知》要求,立即在我省对黄金矿产的开采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和综合治理。
三、清理整顿范围及做法
凡属个体采金者,一律立即停采清理。对无证开采者,要依法处罚;对持有黄金矿产采矿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负责限期收回并废止。坚决取缔个体选冶、加工黄金及倒卖含金矿产品等非法活动。
凡属小▲化池、小混汞板和溜槽等黄金选冶点,由当地清理整顿领导小组逐个进行清理审查,对产金不如数上交国家、浪费资源、污染环境者一律查封。
凡属疏于管理、生产秩序混乱、不承担国家计划的矿区也要进行清理整顿。
凡属持有黄金矿产采矿许可证正在开采的乡镇(含村办)集体黄金矿山,要按以下几方面进行核查清理:有无法人代表;有无可靠的地质资源;生产组织是否落实;采选是否配套;是否承担国家计划;产品是否全部销售给国家;是否具备环保安全措施;是否有较完善的生产、工艺条件
等。经核查后区别不同情况予以清理整顿。
凡属正在勘查的矿区,未经国家黄金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任何手段,从事采矿、选矿、冶炼活动。探矿工程中的副产矿石,要按省黄金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销售。
为了有效地改变我省目前一些产金地、县采选严重失调,资源争夺激烈和浪费损失大的状况,本着有利于加强管理、合理利用资源、组织规模经营、提高效益和使黄金生产持续稳定地得到发展的原则,各地、县可根据自己实际,对于已建成的脉矿,凡日处理量在二十五吨以下的,采取
联合、兼并等方式,使其采选配套,规模达到二十五吨以上;同时,应完善生产工艺和安全环保设施,成为生产正规化、科学化的黄金企业,具体办法请地、县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加以制定。
四、直属国营或地方国营企业的整顿工作都要纳入所在县的黄金整顿工作之中,按照地、县的统一部署和安排进行。企业应在自我检查、自我整顿、自我完善的基础上,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成立以公安、保卫部门为主体的自卫自护机构,加强护矿工作,维护正常生产。
(二)建立必要的护矿设施,实行专人管理。对生产黄金(特别是成品金)的关键部位,要采取封闭措施或实行监控手段。
(三)加强职工思想教育,杜绝内外勾结,对有内外勾结行为的,要从严从重处理。
(四)对偷盗企业生产设备、偷抢矿石、毁坏生产设施、破坏生产的,要及时向县公安部门、县黄金管理部门反映,以便尽快使不法分子受到制裁。
五、各级党政机关干部(包括乡、村)和黄金管理部门的职工,不准以任何方式入股办黄金企业,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上述情况的,应立即停止和退出,违者从严查处。
六、为了堵绝非法生产、经营黄金矿产和严厉打击黄金走私、贩私活动,未经省黄金工业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都不得向非法采金者提供地质资料、投资或贷款,也不得提供炸药、雷管、氰化物、水银等黄金生产物资;未经省黄金工业管理局的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经销金块矿
、金精矿等黄金矿产品;不准以任何形式、任何借口用黄金地质勘探资料入股,作为投资联营建矿。地质部门需要兴办黄金采选企业,应在提交地质报告后,按正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七、验收标准和验收办法
全省清理整顿工作要求在一九八九年五月底全部完成,并按以下验收标准和验收办法进行验收。
(一)验收标准
1、个体采金许可证已全部收回废止,并一律停止开采;无证开采者依法受到处罚。
2、个体选冶黄金矿产、加工经营黄金矿产品的已被全部查封取缔。小选厂、小氰化池、小混汞板和溜槽等黄金选冶点已逐个进行了清理审查,并按规定进行了处理。
3、整顿合格的企业应真正达到:有法人代表;有可靠地质资源;生产组织落实;采选成龙配套;承担国家计划;产品全部销售给国家;有较完善的生产工艺条件和安全环保设施;采矿回采率、矿石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基本达到设计要求。
4、黄金走私活动受到严厉打击;哄抢盗窃矿石和生产设备、材料的不法分子受到惩处。
5、正常稳定的生产秩序已经建立起来。
6、各项规章制度已建立健全,组织措施落实,清理整顿的成果得到巩固。
(二)验收办法
各县黄金清理整顿工作的验收,由地区审查批准;各地区清理整顿工作的验收,由省黄金清理整顿小组负责审批。
省黄金清理整顿小组将对重点县和企业的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抽查。
八、重新颁发采矿许可证
各黄金矿山清理整顿验收合格后,需重新颁发采矿许可证。
对大中型黄金企业,由省黄金工业管理局向国家申报领取采矿许可证;对小型企业,由省黄金工业管理局审核批准、省矿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九、为了巩固清理整顿工作的成果,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黄金行业的领导,各级黄金管理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黄金管理机构的自身建设要适应黄金行业勘探、开采、生产一体化的要求,要严格管理制度,相应制定一套包括地质资料、可行性研究、投资、贷款、建设施工、生产经
营管理,物资管理等内容的法规和制度,以利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发。
十、组织领导
陕西省人民政府决定,黄金整顿工作由省黄金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日常工作由省黄金工作领导小组生产办公室主持。
省政府要求,渭南、商洛、安康、汉中四地区和潼关、华阴、洛南、镇安、安康、汉阴、勉县、宁强、略阳、太白等十县(市),凡已成立黄金工作领导小组的,由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没有黄金工作领导小组的,由地、县领导组织黄金、矿管、工商、公安、银行、安全、环保、乡镇企
业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搞好这次清理整顿工作。
省政府希望,各级领导一定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妥善解决所存在的问题,引导清理整顿工作健康发展,同时,也希望各级有关部门能通力合作,密切配合,使整顿工作真正搞出成效。



1989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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