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纯文字版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


(根据2001年2月9日发布的《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将本文废止)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全省认真贯彻了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通过财政体制改革,下放财权,给各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增加了一定数量的自有资金,增强了这些单位自我发展和自我改造的能力,有效地支持了生产和事业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各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逐年增
长。一九八七年全省预算外资金收入已达二十六亿九千五百八十三万元,占全省预算内财政收入的百分之九十五点七。这些预算外资金的使用,对促进我省发展生产、改善职工生活和补充预算内资金不足等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预算外资金收入,多年来都是由单位自收自支自行管理的,一九八六年国务院和省政府下达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后,在使用上虽有所约束,但由于管理办法不健全,当前在资金使用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有些地方、部门和单位用预算外资金乱上计划外基建项目,盲目扩大
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少单位对提留或收取的专项资金没有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请客送礼、滥发实物和奖金的问题比较普遍。对国家宏观控制影响较大,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基本建设战线过长,消费基金增长过猛,推动了物价上涨,直接影响到全面深化改革的顺利进行。
目前全省预算外资金收入数额已与预算内财政收入数额基本相当,是一笔不可忽视的地方财力。管理好了,就能正确引导其合理流向,促进生产和事业发展,缓解资金困难,减轻财政压力;同时有利于控制自筹基本建设规模和消费基金过快增长,控制物价上涨,稳定市场供应。因此,
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同加强预算内资金管理具有同等的重要性。
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精神,搞好社会财务的综合平衡,贯彻好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方针,现就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问题再作如下通知:
一、为了强化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引导使用方向,今后各地、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都不准用于向职工滥发钱物,不准用于请客送礼,不准用于搞违背产业政策的重复建设和盲目建设;在今后若干年内,也不准用于搞楼堂馆所,不准用于购置小汽车和某些豪华设备,不
准用于增加机构和人员。这六个不准,必须坚持贯彻。
二、各级事业、行政单位的预算外收入,在不改变资金所有权的原则下,一律实行财政“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管理办法。即由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专户,单位按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无条件地按月划解预算外收入资金,由财政专户储存。单位使用资金时,按季
报送分月用款计划,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后按月拨款,银行监督使用。至今尚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务于今年二月底前全部纳入管理,任何单位都不得例外。
三、企业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原则上都要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凡用于生产方面的,由企业自行决定开支。鉴于这两项基金是按照生产用和非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综合提取的,因此对用于职工福利设施方面的支出,可以在本年提取折旧基金的百分之三十、大修理基金
的百分之二十的政策比例以内掌握使用;企业提取的生产发展基金和后备基金用于非生产性支出的,必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一律不许动用。
四、各级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凡用预算外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的,不论资金数额多少,一律实行“先存后批,先批后用,存足半年”的管理办法。即由单位先编制基建用款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隶属关系,把资金存入同级财政部门在建设银行开设的“自筹基建资金”
专户储存。储存期间由财政部门审查资金来源,经审查同意并存够半年后,由建设银行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自筹基建计划监督拨款。某些项目因技术改造需要与基本建设结合进行的,可以将两种资金结合使用;以基建为主,按自筹基建资金管理办法办理。凡未经财政部门审查资金来源的,
计委不予下达计划,建设银行不能拨款。各单位一律不准私自在建设银行以外的各专业银行开立用预算外资金安排自筹基建资金帐户。否则,以违纪论处。
五、财政部委托我省代管的铁道部、机械电子工业部、核工业部、邮电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化工部、国家教委、船舶工业总公司、轻工业部、国家气象局等中央驻陕十一个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省属驻各地、市、县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一律由财政部门实行“专户储存”管
理。上述中、省单位驻西安市区内的由省财政厅直接管理;驻外地的,由省财政厅委托当地财政部门代管。各单位应主动配合,提供有关资料,积极协助财政部门做好代管工作,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管理。
六、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是落实治理、整顿指导方针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企业、事业、行政单位都要顾全大局,服从整体,遵守纪律,严格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如有不按规定使用资金以至擅自开支、铺张浪费的,一律按违纪论处,视情节分别给予没收资金、追究责任,以至
给责任者行政处分。各级审计、财政、银行和税务部门都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强化调控手段,加强管理监督,及时检查各单位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情况,今后每年开展的税收、财务大检查,要把预算外资金使用情况列入大检查的重要内容,统一检查。今后发现在预算外资金上弄虚作假,
隐匿不报,转移资金以及乱支乱用的都要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并按违纪论处。




1989年1月14日
检索更多更新的法律法规请到: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购买法律图书请到: 《法律图书馆》--网上西湖法律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