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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技术推广奖励试行办法
广东省农业委员会


(1989年11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农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大力推广、普及先进农业技术,促进农、林、牧、渔生产的发展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基层第一线直接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农业技术推广奖:
(一)积极引进推广动植物优良品种,在生产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推广农、林、牧、渔单项或综合增产技术措施,获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的;
(三)推广应用新技术对农、林、牧、渔产品进行综合利用,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产值,成绩显著的;
(四)开展农业技术承包,获得大面积增产,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五)积极开展农业技术培训、指导、咨询、在普及农业技术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对农业新技术试验、示范有所改进、创新,并在生产应用上取得显著效果的;
(七)在推广农业技术的组织管理和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的。
第三条 省级农业技术推广奖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奖励分为三等,分别发给奖状或荣誉证书和资金。一等奖奖金为五千元,二等奖奖金为三千元,三等奖奖金为二千元。具体评奖标准由省农业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下发执行。
在农业技术推广和普及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授予特等奖,其奖金可高于一等奖。
第四条 省级农业技术推广奖奖励所需经费,每年在省农业发展基金中拨给。
第五条 省设农业技术推广奖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级农业技术推广奖的审定、批准和授予工作。省农业技术推广奖评审委员会由农林牧渔业专家和有关领导组成,其日常工作由省农业委员会负责。
农、林牧、渔各厅局分别成立农业技术推广奖评审组,受理本行业的申报项目,经评审后报省农业技术推广奖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六条 省级农业技术推广奖申报程序:
(一)省直所属单位凡符合条件评奖的,可按行业分别向农、林、牧、渔主管厅、局申报;
(二)各市直属单位符合条件评奖的,可先送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审查合格的向省对口厅局申报,并报市农委备案;
(三)县以上单位符合条件评奖的,经县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报市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再向省对口厅局申报,并报县农委备案;
(四)中央驻粤单位和其他单位,亦按上述程序向所在地行业管部门申报。
省农、林、牧、渔主管厅局根据本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的评奖标准,对申报主项目进行评审,签署意见后报省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七条 省级农业技术推广奖每年评审一次,向省申报截止期为当年5月1日,以邮戳为准,过期不再受理。
第八条 凡已获得国家各种奖励以及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实质内容相同的项目,不得再申报农业技术推广奖。
第九条 自获奖项目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为异议期。在此期间无异议的,即行授奖;有异议的,由各厅局评审组提出处理意见,报省评审委员会裁决。
第十条 获省级农业技术推广奖的项目同时又获得其他科技奖励的,可按最高奖金额补领差额,但不得重复领取奖金。
第十一条 获省级农业技术推广奖的事迹记入获奖人业务考绩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聘任技术职务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申请省级农业技术推广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填报各种表格。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降低标准评。不准以任何藉口私分奖金。如发现与事实不符而获奖的,则取消其受奖资格,追回奖状、证书和奖金,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省农业委员会可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89年12月1日起施行。



1989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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