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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实行政府首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的若干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为了加强地方各级政府首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责任,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特作如下规定:
一、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实行各级政府首长任期目标责任制。每届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制定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任期目标及其分年度实施计划,报上一级政府审查批准后实施。
二、地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人代表本届政府向上一级政府签订《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书》 (以下简称《责任书》)。政府首长应组织林业等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措施,做好《责任书》各项规定的实施工作。
三、《责任书》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严格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每年森林活立木蓄积消耗量不超过国家下达的限额;
(二)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超计划采伐;
(三)建立森林资源保护制度,严禁毁林开垦,制止乱砍滥伐,及时查处破坏森林资源案件。
(四)落实各项森林防火制度、措施,凉山州、攀枝花市森林火灾损失率控制在1‰以下,甘孜州控制在0.5‰以下,其余市、地、州控制在0.1‰以下;
(五)做好森林病虫害的防治工作,病虫害成灾率控制在3‰以下;
(六)完成任期内的绿化目标和年度植树造林任务,年造林成活率达到85%以上;
(七)奖励和处罚;
(八)根据实际情况需增加的其他内容。
四、县级政府每年年未应组织有关人员对《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政府。
五、每届政府在任期届满前半年,向上一级政府报送《责任书》执行情况报告,申请考核。上级政府应组织林业、监察、人事等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意见,对下一级政府首长实行奖励或处罚。
六、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政府首长,由省人民政府授予省级劳动模范称号,颁发荣誉证书,晋升一级工资。
七、因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擅自批准超限额采伐或超越职权批准采伐森林,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



1989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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