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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退役军人持有军车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有关问题的答复

[1989]公交管第166号

郑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你支队十月二十五日《关于退役军人持军照驾驶地方车辆肇事后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监理制度》(一九八八年八月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发布)中“军人驾驶员退出现役或军队职工驾驶员调离军事单位工作时,其驾驶证不再作驾证使用,只作技术证明”的规定,军队驾驶员退役后,应按规定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对未换领、仍持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的,可视为无证驾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但对于认定事故责任,还应视其违法行为与事故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何。对此,请你们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处理。

此复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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