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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九年至一九九0年文化交流计划
(签订日期1988年11月17日 生效日期1988年11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执行一九五九年二月二十一日两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就一九八九年至一九九0年文化交流计划,达成以下协议:
一、科学、教育
1.双方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院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科学院履行已商定的科学合作计划。
2.双方协助两国农业科学院的合作。
3.中方在计划期间派遣四个教育部门代表团访朝。朝方表示接受。每个代表团各由四人组成,访问十二天。
4.朝方在计划期间派遣四人组成的师范教育代表团访华十二天。中方表示接受。
5.朝方在计划期间派遣四人组成的教育部门出版工作者代表团访华十二天。中方表示接受。
6.朝方在计划期间派遣四人组成的师范基础技术专业代表团访华十二天。中方表示接受。
7.朝方在计划期间派遣四人组成的高等教育代表团访华十二天。中方表示接受。
8.朝方在计划期间派遣四人组成的平壤农业大学教师代表团访华十二天。中方表示接受。
9.中方在计划期间每年向朝方派遣留学生、进修生和研究生七十人。朝方表示接受。
10.朝方在计划期间每年向中方派遣留学生、进修生和研究生一百六十人。中方表示接受。
11.中方在计划期间派遣六名讲学教师。朝方表示接受。关于这一具体问题由有关单位另行商定。
12.双方协助两国教育部门进一步加强友好联系和合作。
二、文化、艺术
13.双方在计划期间互派五至七人组成的文化工作者友好参观团访问十至十二天。
14.双方在计划期间互派五人组成的对外文化工作者代表团访问十至十二天。
15.中方在计划期间每年派遣艺术团参加“四月之春友谊艺术节”十四天。朝方表示接受。
16.朝方在计划期间派遣五十人组成的万寿台艺术团访华三周。中方表示接受。
17.中方在计划期间派遣十人组成的文联代表团访朝十四天。朝方表示接受。
18.朝方在计划期间派遣十人组成的文艺总同盟代表团访华十四天。中方表示接受。
19.中方在计划期间派遣五人组成的音乐家协会代表团访朝十四天。朝方表示接受。
20.朝方在计划期间派遣五人组成的音乐工作者代表团访华十四天。中方表示接受。
21.中方在计划期间派遣五人组成的杂技家协会代表团访朝十四天。朝方表示接受。
22.朝方在计划期间派遣五人组成的杂技工作者代表团访华十四天。中方表示接受。
23.中方在计划期间派遣五人组成的电影家协会代表团访朝十四天。朝方表示接受。
24.朝方在计划期间派遣五人组成的电影艺术工作者代表团访华十四天。中方表示接受。
25.中方在计划期间派遣五人组成的电影代表团访朝十四天。朝方表示接受。
26.双方协助两国创作和艺术团体进一步加强友好联系和合作。
27.双方协助两国创作和艺术团体交换定期刊物、文艺作品、乐谱、美术复制品等资料。
28.双方协助两国新闻电影制片厂交换新闻电影素材。
29.双方协助两国电影发行机关履行交换影片合同。
30.双方协助中国国家图书馆和朝鲜人民大学习堂交换社会、政治、科技书籍和有关图书馆工作经验的资料。
三、新闻、出版、广播、电视
31.双方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华通讯社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中央通讯社履行相互合作协定。
32.双方协助两国广播电视部门履行广播电视合作协定。
33.中方在计划期间派遣三人组成的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代表团访朝十四天。朝方表示接受。
34.朝方在计划期间派遣三人组成的外国文综合出版社代表团访华十四天。中方表示接受。
35.双方在计划期间互派五人组成的出版代表团访问十四天。
36.双方在计划期间互派五人组成的印刷代表团访问十四天。
37.中方在计划期间派遣五人组成的中国国家图书馆代表团访朝十四天。朝方表示接受。
38.朝方在计划期间派遣五人组成的人民大学习堂代表团访华十四天。中方表示接受。
39.双方在计划期间根据协商相互推荐、翻译、出版对方的优秀文学作品。
40.双方协助两国出版印刷部门交换有关印刷出版方面成就和经验的资料。
四、卫生、体育
41.双方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保健部履行商定的卫生合作计划。
42.双方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体育指导委员会履行商定的体育团体交流计划。
五、展览及其他活动
43.朝方在计划期间举办为期两周的中国图书展览。为此,中方派遣二人组成的图书展览工作者代表团访朝三周。朝方表示接受。
44.双方在计划期间互为对方举办为期两周的美术展览,并互派两人组成的美术展览工作者代表团访问三周。
45.朝方于一九八九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四十周年举办中国电影周。
46.双方每年互为对方国庆举办电影招待会。
六、一般项目
47.未列入本计划而文化部门认为有必要交流的代表团(代表),可由双方另行商定派遣。
48.派出代表团(代表)的一方应在代表团(代表)出发一个月前将代表团(代表)组成、外文水平、逗留期限和访问计划以及出发前三周将代表团(代表)的准确行期和交通工具通知对方。
49.根据本计划发出的展品、解说词和资料应在展览会开幕两周前运抵接受一方。
七、财务规定
50.根据本计划交换的代表团(代表)、学者的往返国际旅费由派遣一方负担,接受一方则支付他们在本国逗留的有关费用(食宿费、国内旅费、文化及医疗服务费)和按本国现行规定的生活零用费。
51.根据本计划交换的留学生、进修生、研究生的往返国际旅费由派遣一方负担,接受一方则按本国现行规定支付他们教育和实习所需的费用和奖学金及医疗服务费。
52.未列入本计划而由双方商定互派的代表团(代表)的财务支出,以本计划第五十条为标准。
53.根据本计划交换展品的运费由发货一方负担,接受一方负担举办展览会所需的有关费用和回程运费。
如展品运往第三国,接受一方只负担到发货一方首都的运费。
本计划于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十七日在平壤签订,共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朝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英若诚 吴文汉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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