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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签订日期1988年6月23日 生效日期1988年6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和发展两国在科学、教育、文化艺术、卫生、新闻媒介和体育等方面的友好合作关系,同意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文化艺术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作家和艺术家访问;
  二、互派艺术团体访问演出;
  三、相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四、互派人员进行访问考察;
  五、鼓励双方国家博物馆之间建立合作关系,并交换出版物;
  六、双方国家图书馆和档案馆之间建立合作关系并交换资料。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相互翻译、出版对方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交换文化艺术方面的书刊和资料。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加强两国体育机构间的联系和合作。根据需要和可能,双方互派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队进行友好访问和比赛,开展体育技术交流。

  第四条 缔约双方鼓励两国的有关主管组织或机构在电影、电视、广播、新闻及其他新闻媒介方面进行合作。

  第五条 缔约双方在卫生方面促进医学资料的交换和专家互访,并鼓励两国医学的教育和研究机构间的合作。

  第六条 缔约双方鼓励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发展关系:
  一、促进两国高等院校之间的合作;
  二、互派各级教师进行访问、讲学和交换资料;
  三、根据可能,相互提供本科生和研究生奖学金;
  四、互派专家和教育代表团进行专业考察、交流经验,并参加在对方国家召开的国际和国内科学会议和研讨会。

  第七条 缔约双方鼓励交换教育、文化和社会科学资料。为此,双方鼓励两国的有关主管机构和组织之间建立和发展关系。

  第八条 缔约双方同意通过签订文化合作执行计划实施本协定。

  第九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埃塞俄比亚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代表
      英若诚               特斯法耶·沙福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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