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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商业供应部关于科技合作的协议书
(签订日期1988年6月3日 生效日期1988年6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商业供应部在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四日达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之间发展经济和科技长期合作的议定书”,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二日达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之间科技合作议定书”和一九八六年九月十八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与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商业和供应部进一步发展合作的纪要”的基础上,怀着加深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并以进一步发展和加深商业领域科技合作的共同利益出发达成以下协议:
Ⅰ 两部将进行紧密的科技合作,以便解决双方感兴趣的任务。
科技合作的形式如下:
1.经验交流(包括专家和科研人员的互访和参加学术会议);
2.交换和培训专家;
3.根据相应的合同或工作计划,共同研究并解决商业领域的科技任务;
4.根据合同有偿地互相转让样品,材料试样;情报资料以及科研成果;
5.互相提供商业科技情报资料。
Ⅱ 每年十二月一日之前,两部对下一年双方感兴趣的科技合作领域、形式和工作计划达成一致的意见,需确保理想的范围,充分地利用最短的时间、最少的费用,以及为进一步发展商业所必需的科技工作。
Ⅲ 两部在其职责范围内的科技合作优先集中在以下范围内:
1.运用现代技术和工艺,尤其是微电子技术,全面强化商品流通过程,并使仓储网络经济合理;
2.使商品流通和饮食业的商业装备现代化,并有效地利用;
3.水果和蔬菜加工方面现代工艺流程的运用;
在两部互相协调下,可就合作的其他领域达成协议。
Ⅳ 两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之间科技合作的一般条件”(一九八七年五月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和科技合作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的纪要)派遣科研人员和专家。
互换科研人员和专家时,派遣部承担其专家来去的国际旅费。
接待部根据接待外国专家的国内规定无偿地提供食宿以及国内交通费。
Ⅴ 每年通过工作途径书面确定工作计划,包括具体的工作课题,负责的企业、机构和研究单位,专家人数和逗留天数达成协议。
派遣的专家超过达成协议的天数时,则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派遣一方负担。
Ⅵ 接待一方对协议范围来访的专家在患急病或发生事故时免费提供必要的医疗帮助。
Ⅶ 在科技合作范围内提交的文献资料,样品和情报资料,至今并未公开发表的,未经提供一方的事先同意下,不得向第三者转让或让它了解。
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外事局为一方,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商业供应部国际合作局为另一方,就本协议的实施进行协调。实施上述协议时所产生的问题由双方上述单位负责解决。
Ⅸ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一九九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在有效期结束前一年,就延长期重新进行协商。
在双方一致意见下,可对本协议从书面上进行补充、修改和精确表达。补充、修改和精确表达也是本协议的一部分。
X 本协议于一九八八年六月三日,在柏林以中、德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
商业部 商业供应部
张世尧 吕蒂希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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