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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互换大使馆馆舍的协议


(签订日期1988年1月14日 生效日期1988年1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也方)就互换大使馆馆舍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方将坐落在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东三街5号,地皮面积4500平方米,建筑面积1626平方米,即民主也门驻华大使馆租用的现馆舍同也方将坐落在亚丁·胡尔迈克萨区安达鲁斯花园街145号,地皮面积5763平方米,建筑面积3106平方米,即中国驻民主也门大使馆租用的5幢现馆舍互相交换作为各自使馆馆舍之用。

  第二条
  一、中方将在三里屯东三街5号院内为大使增建300平方米住宅,中方负责设计、施工,费用由中方承担。建筑物标准相当于新建楼房标准。增建的房屋经北京市规划部门批准之日起二年内交付使用,交付使用的日期最迟不超过本协议生效之日三年。
  二、中方为也方提供的三里屯1号楼1单元33号、2单元53号、3单元33号三套公寓房,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免缴五年租金。
  三、中方将为也方现馆舍内部作必要的维修一次。

  第三条 中方将在亚丁·胡尔迈克萨区安达鲁斯花园街145号院内自费翻建办公和宿舍用房,也方将提供必要的方便,其所需进口建筑材料和有关设备、物资等,也方海关给予免税的待遇。

  第四条 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中、也双方馆舍院内地面上的建筑物即为双方各自的财产。各自房屋和设备的维修事宜均由双方自理,并应保持房屋表面的整洁美观。
  双方将对方馆舍的地皮无偿提供给对方使用,期限为九十年,所有权仍归驻在国。期满时,如双方均未提出终止本协议或另订协议,期限可顺延九十年。

  第五条 双方均不得将上述地皮及其上面的建筑物改作第一条规定以外的用途,也不得租借或转让给第三方。

  第六条 一方因城市规划改变或其他特殊需要可以收回上述地皮,但应根据本协议无偿提供给另一方面积相当的、适于建使馆的地皮。由于收回馆舍地皮而给另一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由该一方与另一方协商后给予合理补偿。

  第七条 双方对各自馆舍进行改建、扩建、增建或重建,应事先征得驻在国政府有关部门的同意。

  第八条 双方对上述地皮及其地面建筑物给予免征各种捐税的待遇。

  第九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九十年。
  本协议于一九八八年一月十四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
   政 府 代 表          政  府  代  表
     齐怀远                沙伊迪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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