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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有关经费项目收支标准试行办法

1988年12月4日,国家教委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国家教委、财政部(87)教考字00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收入类
一、报名考务管理项目:
1.报名费:每人每门课2元
2.考务费:每人每门课3元
3.毕业生审定费:专科每人4元,本科每人5元
二、委托、验收和认定学历的考试费用项目:
1.受业务部门委托,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织协调的考试,由业务部门向全国考委支付一定的命题协调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部门向当地自学考试机构支付考试补助费。
支付考试补助费(含复考)计算的标准为:
①全年报考人数3001人次以上的(每人报考一门课为一人次),每人次9元。
②全年报考人数2001至3000人次的,每人次10元。
③全年报考人数1001至2000人次的,每人次11元。
④全年报考人数1000人次以下的,每人次15元。
参加委托考试的应考者应按当地规定交纳报名费,每人每门课2元,各地自学考试机构不得另收其它考试费用。
2.验收和认定学历的考试,被验收单位和被检查单位除应支付考试命题协调费外,还应向各地自学考试机构支付考试补助费,每人次8-10元(含报名费)。
省自学考试机构应将收取的部分考试补助费拨给地(市)、县(区)自学考试机构作为考务费用。

支出类
一、考务管理项目:
1.租借考试场地费:每天每室10-20元。
2.监考人员补助费:每天每人5-10元。
3.考场服务人员补助费:每天每人3-6元。
4.集中入闱期间直接参与试卷印制工作,以及考试期间负责试卷运输和保管等项工作的人员保密补助费:每天每人3-5元。
5.报名期间参与工作人员补助费:每天每人3-5元。
6.登分、统计等费用:
登分、统计、填写成绩单和合格(毕业、专业)证书等登统工作补助费,按每份试卷或每份单科合格证书付0.03-0.15元。
7.评阅试卷劳务费:
评阅试卷每份(按实考试卷计)0.4-0.8元。
从试卷送入评阅点到试卷经检查合格后交付给省自学考试机构止。
8.参加阅卷的工作人员(省自学考试机构选派的)补助费:每天每人3-5元。
9.参加毕业生审核工作人员补助费,每天每人3-5元。
第4、5、6、7、8、9款规定的补助费,由省自学考试机构统一组织集中食宿的,均不包括伙食和住宿费。
二、命题、审配(组)试题项目:
1.教师集中入闱命题、审配试题和组建题库补助费:
依据入闱时间长短每天每人5-10元(伙食和住宿费除外)。
2.分散征集试题,应根据试题题型和质量合理地付给教师费用,每题0.3-1元。
3.采用套题计算费用,每套试题(含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50-120元。
4.参加入闱命题工作人员和教师人数比例不应超过1∶5。如教师人数不足十人其工作人员不应超过三人。
工作人员除提供伙食和住宿外,每天每人补助费3-5元。

其 他
一、承担自学考试工作的学校及制订编写考试计划、大纲和教材所需经费项目:
1.根据(87)教考字001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普通高校承担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所支出的费用,一般应在上级核定的高等学校经费预算中列支。
2.制订各专业考试计划、编写大纲和课程教材应按有关规定支付费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机构确立的科研和实验费用,应根据工作量多少及有关规定核拨适量的经费。
二、课程实验(外语听说)、毕业论文答辩(设计)费用应根据当地学校的标准酌情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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