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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祝铭山同志在全国人民法院档案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1988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

法院档案工作座谈会今天就要结束了。这次座谈会开得很好,是一次有收获的会。我们在1983年底开了一次全国法院档案工作会议,以后再没有开。时隔五年,现在开这样一个座谈会,对同志们来讲,对最高法院负责档案工作的同志来讲,都是一次很好的机会。其一,是一次学习业务知识的机会。这次会议用比较多的时间学习了档案法,系统地学习了诉讼档案基本知识,学完了12万字的讲义。平常大家都很忙,学习时间很少,这次集中到北京,有组织地进行讲授和学习,对提高我们的业务水平,是大有好处的,对加强今后法院的档案工作会起好的作用。其二,是一次互相学习交流经验的机会。会议当中,各省、市法院都介绍了本地的档案工作情况和经验。各地都有一些经验,有的多一些,有的少一些。在会上相互交流情况和经验,这也是一种学习,可以起到相互促进的作用。其三,这次会也是最高法院办公厅档案处调查研究的机会。最高法院档案处的力量比较单薄,日常工作很忙,下去调查研究的时间很少很少,和同志们接触的机会也不多。这次会上,大家把法院档案工作的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都谈了,使我们对全国法院系统档案工作的成绩和问题,有了进一步的了解。
这是一次培训会,以会代训。所以会前,除了一本讲义外,没有准备什么文件。大家在会上提出的一些实际问题,会议本身还解决不了,需要在会后把这些问题梳梳辫子,分门别类,进行研究,有的还要进行一些比较深入的调查研究,有的还要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法院档案工作中一些比较重要的问题,需要召开类似1983年档案工作会议那样的会议,或通过其他形式去解决。这次会议主要是学习,只要大家确实感到学有所得,这就达到了预期的目的。现在看来,这个目的是达到了。
下面,就法院系统档案工作讲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第一,进一步提高对档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
我国的档案法已经颁布了。档案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它不是行政法规,是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档案法的颁布,从法律上明确了档案和档案事业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这对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利用,都将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也使我们法院系统的档案工作有了法律依据和法律保证。过去,档案工作无法可依,只有一些内部的规定;现在已有法可依,这是档案事业的一个很大进步。
大家知道,我们的各项事业都离不开档案,政治、经济、文化、科学等等,离开档案都是不可想象的。每项事业都会产生相应的档案,在日常工作上又都要利用这些档案。事业的发展,决定了档案工作也要发展。我们法院也是如此,有审判就有诉讼档案。不管刑事审判、民事审判、经济审判、行政审判、海事审判,都要形成档案。档案是人民法院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记录。审判工作在发展,诉讼档案以及和它相联系的文书档案也要相应地发展。现在,国家对审判工作的要求高了,无疑对档案工作的要求也就高了。可见,诉讼档案工作在法院工作中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是法院工作中的一项业务工作。
档案工作要为审判工作服务。档案是审判工作的依据。比如说,一审要依据侦查、起诉程序中形成的档案。二审还要依据一审形成的档案。在这里,案件事实不是现实的原始状态的,而是体现在档案中的过去的事实记录。以事实为根据,实际上是以体现在档案材料里的事实为根据。离开档案,就无从审查和认定案件事实。又比如,前几年复查历史老案工作,因为解放初期,档案工作没有走上正规,有些案卷材料很简单,不能全面地真实地反映案件事实,就给复查工作造成很大的困难。可见,如果没有档案工作,审判工作就无法开展。所以说,我们要搞好审判工作,就必须加强档案工作。
档案工作的重要性,还不仅限于对审判工作的作用。人民法院的诉讼档案和文书档案,还要为国家立法工作,为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提供材料和依据。
档案工作是具体的、平凡的、实实在在的工作,但它的意义重大。正因为如此,要强调重视这项工作,特别是各级法院的领导要重视。实际情况是,大多数领导是重视的,有少数领导重视不够。由于对档案工作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在实际工作中就没有把它摆在应有的位置上。讲重视不是停留在口头上,而是要切实解决一些问题,使档案工作能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和其他各项事业的需要。领导同志要多听听档案部门的汇报,研究一下怎么来加强档案工作,主管院长要亲自过问。
现在档案人员力量不足问题相当突出。有的省法院档案工作还没有专门机构,几十万卷档案只一两个人负责管理。这个问题必须解决。另外,还应当逐步解决档案工作必不可少的设备。为了搞好档案的保管和使用,真正发挥它的效益,必须花的钱一定要花,必须添置的设备应该添置。
有的地方的档案由于管理工作差或设备太简陋、太落后,造成了损毁,甚至是无法挽回的损失。例如,有的档案已经霉烂,抢救都很困难。我们不要等到需要抢救的时候再花更多的钱,那实际上是一种浪费。对档案工作要看得远一点,它不仅仅是眼前审判工作不可缺少的,我们的子孙后代也还要利用。把档案工作搞好,既是为当前工作服务,也是为今后的事业提供条件。
还应强调,领导同志要关心从事档案工作的同志,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他们,应该解决的问题要合情合理的加以解决;现在解决不了的,也应解释清楚。这样才能稳定这支队伍,并有所发展。
第二,加强档案工作的业务建设,做到标准化、规范化,逐步实现档案工作的现代化
按照档案法的要求,法院的档案工作是有差距的,而且差距还不小。认真贯彻档案法,有很多工作要做。档案工作很繁杂,但起码应当做到:收集要齐全,整理要系统,鉴定要准确,保管要安全,利用要方便,管理要科学。
1983年全国法院档案工作会议制定的“两个办法”、“一个规定”,经过5年的实践,现在看来,有些地方需要修改和补充;还应陆续制定一些其他的规定和办法,使档案法在法院系统加以具体化。这些规定和办法,也可以说是档案法在法院系统的实施细则。这件事做起来不是很容易的,需要上下级法院共同努力才能搞好。我们应当朝档案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现代化努力,但也不可能一口吃成一个胖子,特别是现代化,要逐步实现。什么是档案工作的现代化?当前的标准是什么?没有具体的规定,而且现代化的要求必然会随着社会的进步在不断向高水平发展。目前,应逐步普及计算机、缩微机的应用。现代化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可以提高档案工作的质量,可以使档案发挥更大的社会效益。现在我们的档案工作是落后的、原始的、手工的办法,订卷还是用锥子扎线绳穿。随着四化建设的发展,随着人民法院管理工作现代化的发展,档案工作现代化势在必行。
第三,加强法院档案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档案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编研工作能力
档案部门的同志,多年来在平凡的岗位上,辛辛苦苦,任劳任怨,埋头苦干,做了许多工作,为人民法院的档案建设做出了贡献,为审判工作出了力,理应受到称赞和表彰。目前工作条件很艰苦,待遇也不高,但是大家精神面貌很好,工作劲头很大。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逐步健全和档案法的颁布实施,随着审判业务的发展,对法院档案工作的要求会越来越高。对工作要求高了,对队伍的要求也就高了,因为工作是由人来做的。所以,在强调档案业务建设的同志,必须强调加强档案干部队伍建设,使这支队伍向专业化方向发展。
现在,有少数法院档案没有专人管理,这是不符合要求的,这样下去将来要误事。我们讲队伍不适应工作的需要,首先人员数量上不够。没有一定的数量,就谈不上质量,这里讲的是整体质量,不是指个别人。其次,档案干部队伍中,一部分同志文化素质偏低,档案专业知识不足。所以,队伍建设就要从两方面着手,一是满足数量上的要求,根据工作需要,应该配多少人,就应该把人配齐配足;二是满足质量上的要求,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档案干部在政治上要强,要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有为法院的档案工作长期做贡献的思想。档案干部业务素质要过硬,要勤于学习,不仅要学习档案专业知识,还要学习法律专业知识,并逐步了解和掌握与档案现代化有关的一些科学知识。要有一定的分析、研究问题的能力。过去,档案工作做得不活或者水平不高,主要是因为干部只能做一般的管理工作,而分析、研究问题的能力比较差。强调档案干部要有编研工作能力,并非过高的要求。只要同志们都加强学习,在实践中不断提高和锻炼自己,这个要求就能够达到。
法院干部培训工作近几年有很大的发展,但以往主要是对审判干部的培训,对其他干部的培训还没有跟上。我们提倡干什么学什么,积极开展对各类业务干部的培训。不要一提培训干部就仅仅是培训法官,对档案干部、文秘干部、司法统计干部、宣传干部等等,都要有计划地进行培训。开展起来可能有先有后,培训的形式也可能不一样,但都应当培训。培训工作要发挥各级法院的积极性,大家共同努力。这次座谈会就是一次培训会,今后我们还要抓培训,高级法院、中级法院也要抓。正象同志们提出的,要开展多层次地培训,这样才能解决大多数档案干部的学习问题。
这次会上的教材,经过加工、提高以后,争取作为法院档案干部学习的通用教材。各地自己解决教材,限于人手不够可能有困难,最高法院可以集中力量统一编写。今后,档案干部的培训要做到制度化、经常化。
第四,上级法院要加强对下级法院的业务指导
上级法院的档案工作有两项任务:一是做好本院档案管理和技术工作,二是做好对下级法院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
目前,最高法院档案处有点自顾不暇,对下级法院档案业务的指导工作做得不够。恐怕不少高、中级法院都有这个问题。缺乏指导,是当前我们档案工作一个很大的缺陷,上级法院不了解下级法院的困难和问题,下级法院的问题也不能直接、及时地反映到上面来,渠道不畅通。这个问题已经到应当解决的时候了。
法院的档案主要是诉讼档案,文书档案多数也与诉讼有关系。人民法院档案工作有自己的系统,有自己的特点。要把我们整个系统的档案工作都做好,没有上级法院的指导是不行的。各做各的,做好也罢,做不好也罢,没有监督,没有检查,没有指导,就不能做到普遍提高,就很难谈到“三化”。所以,中级法院特别是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都有责任对下级法院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帮助下级法院把档案工作搞得更好。
加强指导,首先要调查研究,没有调查研究,心中无数,就谈不上指导。通过调查研究,发现好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另外,指导要采取多种形式,象这次会上谈到的联查评比,或者不定期召开会议,或者发文件,等等。各高、中级法院还可以根据本地的情况,制定一些相应的规定,形成规范性的文件,下发执行。
我的话完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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