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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预分利润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
财政部(86)财工字第22号《关于中外合营企业能否预分利润问题的规定》中指出:“中外合营企业在未进行年度决算以前,因企业盈利或亏损的最终结果尚不清楚,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全年帐目尚未审查并出具报告,企业一般不能预分利润。但对企业经营状况好
,没有到期债务,按规定预交所得税后仍有较多利润的,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预分一部分利润”。据此并根据我市的具体情况,现就外商投资企业预分利润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在未进行年度决算以前,一般不能预分利润。
二、对经营状况好,没有到期债务,以及按规定预交所得税和提取三项基金后仍有较多利润的企业,如中外双方确需预分利润,则必须提出申请,报财政部门审批。
三、经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企业可预分一部分利润。预分数额不得超过可分配利润的70%。
四、经批准预分利润的企业,应增设“1181暂付股东款”科目,其数额在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资产”部分反映。实际支付时,借记“暂付股东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即不影响利润表中“利润总额”项与资产负债表中“本年利润”项的对等关系。年度终了,经董事会决
定分配利润时,借记“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暂付股东款”科目。
五、1988年度已预分利润的企业必须补报申请,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按本通知第四条记帐。



1988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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