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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邹家华同志讲话和《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和职责》的通知
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



现将国务委员、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邹家华同志在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第十二次全体委员会议上的讲话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印发的《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和职责》,供你们在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职责时参考。附:1.努力工作,开拓全国
安全生产的新
局面——邹家华同志在第十二次全
国安全生产委员会上的讲话(略);
2.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和职责。

附: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和职责

一、总 则
第一条 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国务院下设的非常设机构。
第二条 安委会的主要任务是在国务院领导下,研究、协调重大安全生产问题,指导全局性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组 成
第三条 安委会由国务院领导成员和有关部、委、局、直属机构的领导成员组成。主任由国务院领导成员兼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委员会成员单位的部长、副部长或主要领导成员兼任。
第四条 安委会的办事机构是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安委办设在劳动部。安委办主任由安委会副主任兼任。

三、安委会的主要职责
第五条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组织专家对重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对各部门、各地区提出解决问题的要求;向国务院反映重要安全生产问题的信息和对事故隐患的处理意见。
第六条 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对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以及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在国务院授权下,负责组织特大事故的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应采取的措施向国务院提出正式报告。
第八条 根据需要组织全国性的安全生产经验交流会、安全生产检查等活动。
第九条 定期听取各部门关于生产中长期存在的重大隐患和加强行业管理、实行宏观控制情况的汇报,提出切实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十条 完成国务院临时交办的工作。

四、安委办的职责
第十一条 负责安委会的日常工作。筹备安委会会议及安排重要活动。与各部门之间建立联络员制度,定期召开联络员联席会议。
第十二条 建立国家级专家组,为重大事故调查和安全评估聘任专家。
第十三条 定期按专业召开专家小组会议。要求被聘专家每半年提出一份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专家聘任期为三年,根据需要可连聘。
第十四条 建立重大交通运输及工厂、矿山事故档案库和数据库。
第十五条 贯彻并监督执行安委会的决议,向安委会报告执行决议的情况。
第十六条 办理安委会领导交办的事务。
第十七条 定期编辑出版安全生产内参。

五、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安委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汇报部门和地区的安全生产状况,协调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全国安全生产问题的趋势,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在特殊情况下,安委会主任可决定临时召开安委会会议。
第十九条 每次安委会全体委员会议之前,各成员单位应将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工作安排报送安委办。
第二十条 安委会所有成员单位都应认真贯彻安委会作出的决定,并报告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安委会文件须经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六、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成员名单
主 任:邹家华(国务委员)
副主任:李伯勇(劳动部副部长)
陈秉权(全国总工会副主席)
叶 青(国家计委副主任)
委 员:俞 雷(公安部副部长)
刘仲黎(财政部副部长)
张文驹(地质矿产部副部长)
于志坚(建设部副部长)
胡富国(能源部副部长)
罗云光(铁道部副部长)
林祖乙(交通部副部长)
张学东(机械电子部副部长)
姜燮生(航空航天部副部长)
王汝林(冶金部副部长)
谭竹洲(化工部副部长)
康仲伦(轻工部副部长)
王曾敬(纺织部副部长)
吴基传(邮电部副部长)
钮茂生(水利部副部长)
陈耀邦(农业部副部长)
徐有芳(林业部副部长)
张世尧(商业部副部长)
王 枫(广播电影电视部副部
长)
何界生(卫生部副部长)
汪祖辉(国防科工委科技部副
部长)
杨志元(国家建材局副局长)
阎志祥(中国民航局副局长)
姜圣阶(国家核安全局局长)
王荣生(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
副总经理)
李毅中(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
副总经理)
沃庭枢(中国有色金属总公司
副总经理)
孟广水(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副总经理)
钟一鸣(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总经理)
蔡诗晴(中国汽车工业联合会
副理事长)
秦道夫(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
经理)
张宝明(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
副总经理)
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劳动部。办公室主任:李伯勇(兼)副主任: 程映雪(中国劳动保护科学技
术学会秘书长劳动部
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
副局长)
石万鹏(国家计委生产调度局
局长)
李永安(全国总工会经济技术
保护部部长)
高 旭(公安部三局局长)
阚学贵(卫生部卫生防疫司副
司长)
张世德(劳动部矿山安全卫生
监察局副局长)



1988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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