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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停止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取业务活动经费问题的意见》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财政局《关于停止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取业务活动经费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照此执行。

关于停止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取业务活动经费问题意见
《国务院关于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决定》(国发〔1988〕69号)提出,“有些地方自行规定,按销售收入提取企业招待、交际应酬费,浪费很大,应一律停止执行。”根据这一精神,近几年由我市各部门下发的文件中,有关允许各类企业按销售收入(或销售额、交易额、
成交额、计划外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业务活动经费(包括业务洽谈费、交易费、业务活动经费、经理基金、厂长基金、招待费、交际应酬费,以及用于业务经营活动、交易活动的服务费、手续费、劳务补贴等)的规定,从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一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凡按全年销售收入
一定比例提取的,应按今年一月至十月份的销售收入计提,多提取的部分,一律按原资金渠道冲回。从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一日起,企业在经济业务交往中的正常招待费用,应按国务院的规定,在企业管理费用(商品流通费)中单独反映,但要从严控制,年终审计。



1988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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