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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交通部关于加强公路建设用地计划管理的通知
国土局、交通部



随着国民经济建设事业的迅速发展,各项建设用地数量不断增加。为使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到实处,今后必须严格按照用地规划、用地计划和用地标准审批土地。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国家计委和国家土地管理局于1987年正式建立用地计划管理制
度,并于当年下达了建设用地计划。今年建设用地计划已正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从两年的实践看,在各有关部门的支持下,用地计划管理工作起到了保证建设、节约用地的作用。
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提出,明后两年改革和建设的重点是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为贯彻中央精神,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制度,切实保证必要的交通建设用地,特通知如下:
一、今后新建或扩建公路建设用地,均应事前申报用地计划。交通运输是国家建设重点,公路建设用地量大。列入国家基建计划内的骨干交通建设项目,土地管理部门应优先予以安排。未列入年度用地计划的公路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安排建设用地。
二、公路建设项目的选线设计,应贯彻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
三、省及省以下的交通行业安排的建设项目,中央与地方共同安排的建设项目,用地计划由地方各级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并向同级计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申报,同时抄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部属交通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编制用地计划报部,经部综合平衡后向国家计委和国家土地管理局申
报,同时抄送建设项目所在省的计划和土地管理部门。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或占用耕地1000亩以上,其它土地2000亩以上的建设项目,在申报用地计划时,要在分列表中逐项列出。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在安排计划时,对重要的公路建设用地应重点给予保证。
四、对年内的预备建设项目,在编报用地计划时,应予以说明,以便下达计划时,适当留有余地。基建计划正式批准后按申报程序向计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追加用地计划。
建设项目计划有变更时,应根据批准的调整计划申报用地。
五、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基建计划和用地计划审批公路用地,凡擅自改变公路线型、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不予批准用地。



1988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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