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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公安部、民政部、人事部、劳动部、商业部、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做好军队精简整编编余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
国家计委、公安部、民政部、人事部、劳动部、商业部、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



根据中共中央、中央军委的决定,人民解放军一九八五年进行了一次规模较大的精简整编,裁减员额一百万。目前整编任务已顺利完成,但尚有部分撤销、合并、缩编单位的编余职工还未进行安置。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发〔1985〕13号文件《关于支持军队体制
改革、精简整编的通知》精神,妥善解决好精简整编中编余职工的安置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军队精简整编是加强军队现代化建设和服从国家经济建设大局的重大战略决策。部队各级领导要认真做好编余职工的思想工作,教育他们顾全大局,服从组织分配,愉快地走上新的工作岗位。地方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周密计划,把安置军队编余职工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完成。


二、军队编余职工安置的对象和范围,是指军队在精简整编中由于单位撤销、合并、缩减编制而造成编余的且为一九八五年年底以前招收录用的全民所有制固定职工(包括在编、非编职工)。
三、对军队编余职工的工作安排,各地要根据工作需要和职工的具体情况妥善安置。全民所有制职工原则上仍安排在全民所有制单位,确无全民所有制单位接收的,也可安排在集体所有制单位,保留其全民所有制职工的身份。
四、安置的办法,在编职工可参照劳动部、人事部、民政部、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总参、总政、总后(1988)后司字第384号文件有关规定,先办理编内转编外手续,再进行安置;非编职工应按照先调剂后安置的原则,凡安置地军队企事业单位需要增人的,先在
编余职工中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的由各地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安置。
五、军队编余职工,凡符合离休、退休条件的,应办理离休、退休。并按照民政部、劳动部、总参、总政、总后民(1982)39号文件规定,符合离休条件的,交当地或接收地区的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符合退休条件的,交当地或接收地区的民政部门管理。对男年满五十周岁、女
年满四十五周岁以上的编余职工,可提前退养,本人享受退休职工待遇,待达到退休年龄后再办理退休手续。对体弱多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办理退职。凡移交民政部门的退休、退职职工,其退休待遇、安置办法、经费渠道,应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民政部、财
政部(82)财事字1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对犯有严重错误尚未作出结论的,待作出结论后再移交地方安置。
六、军队编余职工原则上就地就近进行安置;当地县、市安置确有困难的,也可到相邻县、市进行安置;对夫妻分居两地,或父母在异地身边无子女的,经军队军以上单位批准,也可以进行易地安置。编余职工的安置,由三总部、各大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的政治、后勤部门,按
照目前的分工,与调入安置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联系办理安置手续。对从外地进京、津、沪安置的要从严控制。移交的材料必须完备,要有军队师以上单位或地方劳动、人事部门的招收录用手续和历次调整工资材料。军队有关部门要把编余职工移交材料于今年十一月
底以前移交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
七、军队编余职工安置手续的办理,在编职员和在编工人改为非编职工进行安置,分别由军队师以上单位的政治部门和职工管理部门填写《在编职工转非编职工审批安置表》,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安置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进行安置;凭审批安置表
复印件,到当地公安、粮食部门办理落户和粮食供应关系手续。非编职员和非编工人的安置,由军队师以上单位的政治、后勤部门,按照目前的职工管理分工,填写《拟安置军队编余职工登记表》,经安置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审批同意后进行安置;其中异地安置的,凭登
记表复印件到公安、粮食部门办理户口、粮食迁移手续。
八、根据军队精简整编的要求,安置军队编余职工的工作原则上于一九八八年底完成,最迟不得超过明年三月底。各地区接收安置军队全民所有制非编职工的人数和工资总额,于一九八九年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局、人事局(劳动人事厅)和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
勤部分别汇总并分别上报国家计委、劳动部、人事部和总后勤部,由总后勤部将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指标划拨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地区接收安置军队在编职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汇总上报国家计委、劳动部、人事部,由国家计委、劳动部、人事部相应核增劳动工资计划和干
部指标。
九、对军队编余职工安置工作,地方劳动、人事部门和军队各级政治、后勤部门,要严密组织,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抓紧办理,保证按时完成。



1988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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