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纯文字版
关于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团组和人员审批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为适应我市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加快经济发展的需要,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因临时出国赴港澳团组和人员审批问题的通知》(省府粤府[1986]96号、粤府[1988]98号和粤府[1988]159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属我市审批的项目
(一)洽谈签订利用外资(包括三来一补、合资经营、合作经营)项目的协议、合同,或为签订协议、合同而必须进行的市场调查和可行性研究。
(二)为履行业经批准(包括上级批准和市批准)的协议、合同而必须进行的设计联络、监造、订购、催交、验收设备和材料,接受技术、业务培训。
(三)为本市出口设备进行维修和提供服务。
(四)利用地方留成外汇进行有关外贸易考察、推销、订购活动,开展与工业、企业有关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事项。
(五)处理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债权、债务事项。
(六)处理和开展旅游业务。
(七)我市派员参加(非市单独组团)在国外或港澳地区举办的经济技术展览会、贸易洽谈会、展销会以及类似性质的推销会。
(八)派出劳务人员由广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归口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九)本市所属的经济、科技、文教、卫生、社会科学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不含留学生、研究生、进修生、访问学者)出国赴港澳参加学术会、研讨会、讲学、技术交流活动等(赴港澳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前需征得新华社香港分社同意)。
(十)商谈华侨、港澳同胞捐资兴建学校、医院及其他公益事业事宜(但严禁募捐和变相募捐)。
(十一)其他对外经济贸易事项。
(十二)国务院部、委、办、局以及部管总公司组团,通知我市厅局级以下干部参加的,可由派人单位持组团单位的原批件或通知(复印件不办)直接办理政审和护照签证手续(如批件无具体名单的,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十三)三个月内二次往返港澳地区和半年内多次往返澳门的护照签证。
(十四)申请办理(或续办)半年内、一年内多次往返香港证件,在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内,由市人民政府审批。持多次往返证对象,主要是外经外贸企业和大的自营出口生产企业的商务人员。年出口创汇一百万美元以上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可凭开户外汇银行出具的证
明,确定一至二名中方人员申请办理一年内多次往返港、澳证件。
(十五)办理海员证(由市交通委员会政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十六)办理自费留学、旅游、探亲和出国赴港澳定居,仍由市公安局审批。
(十七)经有权机关批准驻外机构的人员定编数后,市人民政府可在指标内审批派往驻国外或驻港、澳机构工作的常驻人员。
(十八)派出体育的团组和人员,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赴港、澳地区的,审批前要征求省体委和新华社香港分社的意见。
(十九)市属单位组团出访,因考察任务需要有在我市内联企业工作的外省、市个别人员或外省、市驻广州办事处个别人员参加的,可根据对方的厅局级以上单位出具的委托审批证明。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十)市属单位组团出访,因考察任务需要有军队个别人员参加的,可根据军队干部分管权限的有权单位出具的委托审批证明,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需报省或报国家部、委、办审批的项目
(一)前入港、澳地区调查证取、处理案件的,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市单独组团在国外或港澳地区举办经济技术展览会、贸易洽谈会、展销会以及类似性质的推销会,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市属单位公派研究生、进修生、访问学者(含自费纳入公派范围的专业技术骨干人员),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报省科委科技干部局审批。
(四)同港英、澳葡当局官方往来,由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五)友好省州、友好城市之间往来,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六)如确有必要派贸易团组前往南朝鲜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报省外经贸委审核后,再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七)市属人员参加省属单位组团出访的,先由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八)市五套班子副职(副市长级)以上以及相当这一级职务的干部(包括离、退休干部)率团或参加出国赴港澳团组,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九)根据友好省州、友好城市协议和政府间协议派出的考察人员和初级技术进修人员,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报省外事办公室审批。
(十)派往未建交国家和地区(不含新加坡)的团组和人员,由市人民政府报外交部审批(报批件一式六份),同时抄报省人民政府备案。派出的人员要精干,人数控制在五人左右,一般应是商务人员。
(十一)干部办海员证,由市人民政府报交通部审批。
(十二)派出文化、艺术方面的出访团组,赴港澳地区的,应在上年的第二季度将下年度计划报省文化厅审核,由省文化厅征得新华社香港分社同意,并报文化部和省人民政府备案后,再批准派出。未列入计划备案的临时出访团组和人员,应征得省文化厅、新华社香港分社同意后方可
审批。
赴国外的文化、艺术团组和人员,经省文化厅审核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报文化部审批,同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十三)艺术表演团组出国、赴港澳地区进行商业性演出,需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十四)青、工、妇组团和在校学生出访,一律要由市人民政府报中央青、工、妇部门审批或由其转报中联部审批。根据中联部有关文件规定,目前不宜安排中小学学生组团出访。
三、注意掌握的原则
对出国赴港澳团组和人员的审核和审批,本着有严有宽的原则。对外经、外贸、工贸(农贸、技贸)、金融、信托、国际租赁以及生产企业的商务人员出访,适当放宽;对党政机关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出访,从严控制,对私事出访一律不得公派。具体按如下情况掌握:
(一)生产企业和贸易单位的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如洽谈引进资金、技术、考察、验收设备,采购原材料或商品,推销出口产品,参加技术交流和技术、业务培训,应由企业组团,由企业的有关人员出访。其中比较大型的项目洽谈、引进和重要的参展活动,可适当增派主管领导机关的
直接有关人员参加,以便协助决策。党政机关干部一般不要参加此类组团出访。
考察引进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已列入暂停进口的设备,省、市内已多起引进的同类设备和生产线,以及考察引进不属世界先进水平的单机设备的团组,不应安排出访。
(二)经过有权机关批准举办的综合性大型对外展销会、洽谈会,可按批准的人数,组成有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主管部门负责人、公司企业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参加的团组出访,以便现场决策、取得更好的效果。但要防止利用这种机会,安插无关人员参加。
(三)驻外机构的常驻人员要严格按照条件选派,对搞“照顾”的,或未设立驻外机构的,不予派出。
(四)因统战和侨务工作需要出访的,派出的人员要合适,要真正是做这方面工作、懂得政策的人。凡是亲友邀请,实为探亲访友的,不予公派。
海外同乡会、同学会、校友会、联谊会的周年活动,以及开业若干年纪念之类的活动,除个别特殊情况,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外,一都不要派人专程前往参加。
(五)科技、文教、学术和其他部门的专家、学者、教授,外出讲学和学术交流,必须任务明确具体,人员精干内行,按照原来已经批准过的计划或协议,或者虽无计划或协议,但有国际组织或国外对口学术机构邀请,经过批准,可以派出。无计划、无协议、亲友个人邀请的,不予派
出。
(六)文化、艺术、体育交流,属于国家或省安排的任务,又是直接参展、参演、参赛人员,可以派出。事前未经有权审批出国的机关批准,自行与国外、港澳有关单位达成协议,擅自决定派人出国赴港澳展出、表演、比赛或进行互访活动,不予派出。
(七)各级党政机关(主要是指县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出访,要从严控制。县以上党政机关的同级领导干部,不要两人以上同时参加一个团组。领导干部出访,出访任务必须符合自己的身份,不要降格以求。为了保证出访后续
工作的连续性,凡已脱离现职或即将脱离现职的各级领导干部和离、退休干部,除确因工作需要者外,一般不要安排出访。
(八)各区、县、局(总公司)以上领导干部,不要频繁出访,每年出访不要超过二次。党的第一把手一般不办多次往返港澳证件;行政一把手办多次往返港澳证件也要从严掌握,确因工作需要可办多次往返港澳证件。
(九)创汇较多的“三资”企业、十一个自营进出口企业,确因工作需要,每个企业可办二至三人三个月内二次往返香港、澳门证件。
(十)在内地举办各种学习班、讲习班后,要求派学员出国赴港澳实习、见习的团组,不宜派出。
(十一)未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自行同外商签订合同、协议,规定在国外、港澳召开董事会,从而以此为根据要求派人出国和赴港澳的团组,不派出(今后合资企业董事会原则上均应在广州或深圳召开)。
(十二)向华侨、港澳同胞进行募捐或变相募捐的团组,不派出。
(十三)赴港澳印刷、校对刊物和其他印剧品的团组,一般不派出。
(十四)在人员、单位、职务、职称上弄虚作假的,不顾身份与出访任务是否相符而降格以求的,以及利用职权要求下属单位安排出访的,或同一团组安排行政人员过多的,不应安排出访。
(十五)经组织、人事部门政审,按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82]26号、省委粤组字[1984]15号、粤组字[1988]5号和市府穗府[1984]57号文件规定不宜外派的人员不应派出。
四、报批的办法
(一)申报手续要完备。申报出访,必须同时提供四项材料:1、出访报告。要阐明出访任务,出访人参加出访的理由、当年出访过哪些国家和地区,费用来源(附有关函件),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2、填写《出访报批表》一式四份(除盖公章外,主批负责人要签名)。要用黑
色墨水一份一份如实填写,字迹要清淅;3、邀请信。去港澳的附原件,去外国的附英文邀请信的复印件及中文译件;4、与出访任务有关的项目批件、(协议)副本。由各部、委、办、厅、区、县、局、总公司、直属大厂主报市府。省府或市府在《出访报批表》上加上具审批意见后,退
回主报单位,由主报单位将批件复印,分送主管机关和外汇管理、政审、安全等部门,赴港澳的还要分送省委八办、香港越秀公司或澳门羊城公司,并持批件办理政审、护照签证、兑换外币、领取制服费等手续。
(二)审核、审批工作要严密。审核、审批出访,必须坚持“一支笔”审核和审批。市人民政府由办公厅负责经办,办公厅主任负责审核。市人民政府由一位常务副市长负责审批。市的各部、委、办、厅、区、县、局、总公司也应指定一、二位负责人主管出访审核工作,经办部门的名
称和审核、审批负责人及经办人的名单(含单位、姓名、年龄、职务、联系电话),请于今年十一月十五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审核、审批出访要严肃认真,坚持原则,该宽的宽,该严的严。对每批出访团组是否需要派出,人选、时间、前往国家是否适当,都要进行认真审核。出访时间
应以抓紧完成任务为原则,不宜过长。所去的国家和地区尽可能减少,严禁绕道旅行。
(三)我市十一个自营进出口企业和年创汇五十万美元以上的“三资”企业的团组、人员外派,可由企业直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申报和审批手续要提前办理。由于出国赴香港,我方要提交护照给对方签证,签证时间取决于对方(短的半个月,一般一个月,长的两个月以上)。因此,申报和审批出访,必须预留足够的签证时间。出访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性的出访必须提前三十天,非经济出访必须提前
四十五天将申请报告送达市人民政府,去两个以上国家和地区的,每个国家和地区还要增加提前二十天。没有预留时间,临时申请要求马上出访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五)去美国、加拿大、日本、联邦德国、英国、法国、瑞士、意大利、泰国、新加坡以及苏联、朝鲜、蒙古、古巴、东欧各国的团组和人员,由市外事办公室(因今年十月一日起承办护照、签证)在出国团组申办护照签证的同时,通知我驻上述国使馆并抄告外交部和省外事办公室,
所需费用由组团单位负责。通知内容为:派出单位、团组名称、人数、出国任务、派出时间、在国外期限、接待单位。遇有紧急情况或临时决定派出的团组,应在对外正式确认之前通知我有关驻外使馆并抄告外交部和省外事办公室。发出通知二十天后,仍未收到我驻外使馆答复,市外办才
发出国护照给外派人员,外派人员方可成行。如发现未经通知而自行去上述国家的,将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
市外事办公室向我驻外使(领)馆办理有关通知出国团组事宜时,要根据内容确定联系方式(明电、电传或密电),切实注意保密规定。
(六)在审批向未建交国家(新加坡除外)派出团组和人员时,必须报外交部审批。派往阿曼的团组和人员,需事先征得我驻阿曼使馆同意,然后有关团、组和人员方可成行。
五、必须遵守的纪律
(一)不得授意外国机构、外国人、外商指名邀请出访。不要有请必去。必须按出访任务由组织选派出访人员,个人不得争相出访。
(二)申请出访,必须如实申报出访任务,出访人员的单位、年龄、职务、职称和出访时间、地点,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才能办理出访手续,才能与邀方联系出访事宜。未批准前,不得告知出访人,不得由出访人或非经办人到审批机关催办审批事宜。
(三)出访前,必须在国内办妥出访国家和地区的签证手续,不准到了国外才办理到他国的签证。
(四)必须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出访,不得随意延长在外逗留时间,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要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凡未经国内主管部门批准而在国外擅自办理第三国签证、延长停留期限或绕道旅行的,除给予严肃批评外,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纪律处分,多开支的不予报销。
(五)要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携带秘密文件、出国批件、以及国家规定禁止携带的物品出国,不得在国外的公共场所谈论国家机密和内部问题。如需携带不涉及国家秘密和有关规定的合同出境,经批准,应另行印制信笺和改盖“批准合同专用章”。
(六)要掌握国家的国别政策,不得与规定不准接触的国家的有关人员接触。
(七)不准向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讨钱索物,不准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
(八)注意保管好护照,严防丢失。
(九)每个团组出访前要进行外事纪律教育。各团、组到达目的地后,要首先向我驻外使(领)馆或派出机构报到,并接受其领导下开展工作。考察回来后,各团、组应在十五天内进行总结、鉴定,并写出书面总结报告,分别上报主管部门,并抄报市府办公厅、市外经贸委。
六、其他事项
(一)持三个月内二次、半年内和一年内多次往返港澳证件人员,每次返回广州,须将护照交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每次出访需经本主管领导同意后,才能领出护照成行。
(二)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22号、省府粤府[1988]159号文件精神,我市准备(方案另定)选择一些大中型外资企业和外向型企业,试行由企业自行审批出访人员。即:由试点企业选定几个商务人员(与外商合资、合作企业应在中方人员选派),经市人民政府审批
后,本年内这些商务人员再次出访已建交国家或港、澳地区的,由企业自行审批,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三)申请出国赴港澳签证注意事项
1、凭审批机关的出访任务批准件、政审批件(按干部分管权限出具批件)、邀请信和光纸大一寸相片,到省外事办(今年十月一日起到市外事办)办理护照签证的有关手续。
2、关于邀请信。去外国的,邀请信一般要提供英文的(附中文译件),且必须由出访国本土的邀请单位发出,通过第三国发出的无效。邀请信上必须写明邀请人姓名、单位及其详细地址、电话号码、被邀请人姓名、访问目的、停留时间以及出访的大概日期、费用由谁负责等内容。
3、填表要求。各类表格上所填写的邀请信人名、单位、地址、电话号码、访问目的等内容一定要与邀请信上的一致。
填在表格上的其他内容(如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等)也应一致。属于再次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的,出生年月日必须与以前提供的相一致,如不一致,外国签证机关将退回申请。
4、办理护照签证手续时,必须留够颁发护照和申请外国签证所必需的时间,不能过多要求办理急件或给予特殊照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穗府办[1988]26号文件中,已附有申请外国签证要求一览表,可供参考。
(四)外派人员的经费和用汇,可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市临时出国、赴港澳人员经费和用汇计划管理的暂行办法》执行(穗府办[1987]11号文)。
(五)外派人员在国外伙食费、住宿费、公杂费可按财政部、外交部(87)财外字第600号文件规定的预算标准执行。
1、各单位应本着“勤俭办外事”的原则,在保证需要的前提下,尽量做到少花钱,并把事情办好,为国家节约外汇开支。出国代表团、组要在预算标准内掌握开支,不得按预算标准包干(包括按天或按餐数包干)发给个人或者全额报销。
2、凡在我驻外机构住宿者,按其有关收费标准开支,据实报销;飞机上提供膳食或者房费中包函餐费的,不得再报销伙食费。
3、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国外杂费系指市内交通费、必要的小费和公用的邮电费等项开支。个人洗衣、理发、抽烟及个人其他费用均不得在公杂费中开支。住宿费回扣、公款存款利息收入,应全部上交国家,不得挪作他用或私分。
4、出国前,各单位应向出国人员讲明有关规章制度。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必须编制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支出明细表(具体表格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凭单据报销;对不能取得单据的,须凭支出证明单(超级市场取得的单据亦应填写支出证明单)报销。

各种报销凭证必须用中文注明日期、品名、用途及金额,并应由经办人和证明人签字,对支出数额大的还应由团、组有关负责人签字。
5、凡违反国家规定,虚报冒领、擅自实行包干或者变相包干所得的不正当收入及用其所购的物品,应全部退回;对所购物品退回有困难的,可按国内市场价格处理给本人。对于情节严重,违纪金额比较大的,除给予经济处理外,还应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6、附件(附后)未列国家和地区的预算标准,可比照生活水平相近的毗邻国家和地区的预算标准掌握。
(六)市人民政府过去发出的有关出国审批的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者,均以本通知为准。
(七)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实行。
附件: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国外伙食费、住宿费、公杂费预算标准
─────────┬────┬────┬────┬────┬────
│ │每人每 │ 每人每 │ 每人每 │
国家和地区 │ 币别 │天伙食 │ 天住宿 │ 天公杂 │ 合 计
│ │费标准 │ 费标准 │ 费标准 │
─────────┼────┼────┼────┼────┼────
亚 洲 │ │ │ │ │
蒙 古 │ 美元 │ 12│ 40│ 10│ 62
朝 鲜 │ 朝元 │ 30│ 55│ 15│ 100
日 本 │ 日元 │6000│8000│3000│ 17000
缅 甸 │ 美元 │ 10│ 12│ 5│ 27
巴 基 斯 坦 │ 美元 │ 18│ 35│ 7│ 60
斯 里 兰 卡 │ 美元 │ 12│ 20│ 3│ 35
孟 加 拉 │ 美元 │ 20│ 52│ 7│ 79
伊 拉 克 │ 美元 │ 22│ 65│ 16│ 103
南 也 门 │ 美元 │ 20│ 20│ 15│ 55
北 也 门 │ 美元 │ 22│ 30│ 15│ 67
伊 朗 │ 里亚尔 │4500│5000│1300│ 10800
科 威 特 │ 美元 │ 37│ 54│ 18│ 109
印 度 │ 美元 │ 20│ 38│ 6│ 64
越 南 │ 美元 │ 5│ 6│ 4│ 15
马 来 西 亚 │ 美元 │ 15│ 30│ 8│ 53
菲 律 宾 │ 美元 │ 12│ 40│ 8│ 60
泰 国 │ 美元 │ 14│ 20│ 12│ 46
新 加 坡 │ 美元 │ 22│ 43│ 15│ 80
阿 富 汗 │ 美元 │ 10│ 15│ 5│ 30
尼 泊 尔 │ 美元 │ 20│ 28│ 5│ 53
黎 巴 嫩 │ 美元 │ 25│ 40│ 10│ 75
─────────┴────┴────┴────┴────┴────
接上表
─────────┬────┬────┬────┬────┬────
│ │ 每人每 │ 每人每 │ 每人每 │
国家和地区 │ 币别 │ 天伙食 │ 天住宿 │ 天公杂 │ 合计
│ │ 费标准 │ 费标准 │ 费标准 │
─────────┼────┼────┼────┼────┼────
塞 浦 路 斯 │ 美元 │ 20 │ 20 │ 10│ 50
约 旦 │ 美元 │ 22 │ 23 │ 12│ 57
土 耳 其 │ 美元 │ 15 │ 20 │ 10│ 45
叙 利 亚 │ 美元 │ 15 │ 32 │ 15│ 62
香 港 地 区 │ 香港元 │100 │150 │ 30│ 280
非 洲 │ │ │ │ │
马达加斯加 │ 美元 │ 17 │ 14 │ 4│ 35
喀 麦 隆 │ 美元 │ 28 │ 28 │ 10│ 66
多 哥 │ 美元 │ 20 │ 24 │ 12│ 56
科 特 迪 瓦 │ 美元 │ 25 │ 36 │ 8│ 69
摩 洛 哥 │ 美元 │ 25 │ 25 │ 12│ 62
阿尔及利亚 │ 美元 │ 25 │ 35 │ 10│ 70
卢 旺 达 │ 美元 │ 25 │ 30 │ 5│ 60
几内亚共和国 │ 美元 │ 30 │ 35 │ 10│ 75
埃塞俄比亚 │ 美元 │ 15 │ 30 │ 5│ 50
莫 桑 比 克 │ 美元 │ 15 │ 25 │ 10│ 50
肯 尼 亚 │ 美元 │ 16 │ 26 │ 10│ 52
利 比 亚 │ 美元 │ 25 │ 29 │ 15│ 69
扎 伊 尔 │ 美元 │ 25 │ 40 │ 14│ 79
赞 比 亚 │ 美元 │ 15 │ 35 │ 15│ 65
几内亚比绍 │ 美元 │ 18 │ 28 │ 6│ 52
突 巴 斯 │ 美元 │ 23 │ 25 │ 7│ 55
布 隆 迪 │ 美元 │ 30 │ 35 │ 15│ 80
桑 给 巴 尔 │ 美元 │ 20 │ 23 │ 6│ 49
莱 索 托 │ 美元 │ 18 │ 20 │ 12│ 50
─────────┴────┴────┴────┴────┴────
接上表
─────────┬────┬────┬────┬────┬────
│ │ 每人每 │ 每人每 │ 每人每 │
国家和地区 │ 币别 │ 天伙食 │ 天住宿 │ 天公杂 │ 合计
│ │ 费标准 │ 费标准 │ 费标准 │
─────────┼────┼────┼────┼────┼────
津 巴 布 韦 │ 美元 │ 14 │ 20 │ 10 │ 44
尼 日 利 亚 │ 美元 │ 30 │ 50 │ 20 │100
毛 里 求 斯 │ 美元 │ 14 │ 15 │ 9 │ 38
索 马 里 │ 美元 │ 18 │ 25 │ 8 │ 51
苏 丹 │ 美元 │ 20 │ 30 │ 20 │ 70
贝 宁 │ 美元 │ 13 │ 16 │ 7 │ 36
马 里 │ 美元 │ 24 │ 48 │ 10 │ 82
乌 干 达 │ 美元 │ 20 │ 35 │ 10 │ 65
苏 里 南 │ 美元 │ 30 │ 34 │ 10 │ 74
塞 拉 利 昂 │ 美元 │ 14 │ 20 │ 20 │ 54
吉 布 提 │ 美元 │ 30 │ 26 │ 10 │ 66
塞 内 加 尔 │ 美元 │ 30 │ 33 │ 8 │ 71
加 蓬 │ 美元 │ 25 │ 35 │ 10 │ 70
中 非 │ 美元 │ 23 │ 20 │ 12 │ 55
布基纳法索 │ 美元 │ 25 │ 31 │ 7 │ 63

毛里塔尼亚 │ 美元 │ 20 │ 43 │ 15 │ 78
尼 日 尔 │ 美元 │ 18 │ 15 │ 12 │ 45
赤道几内亚 │ 美元 │ 25 │ 25 │ 15 │ 65
加 纳 │ 美元 │ 15 │ 20 │ 12 │ 47
坦 桑 尼 亚 │ 美元 │ 20 │ 18 │ 10 │ 48
刚 果 │ 美元 │ 25 │ 30 │ 5 │ 60
埃 及 │ 美元 │ 14 │ 25 │ 14 │ 53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美元 │ 13 │ 50 │ 7 │ 70
博 茨 瓦 纳 │ 美元 │ 15 │ 35 │ 10 │ 60
利 比 里 亚 │ 美元 │ 20 │ 35 │ 10 │ 65
─────────┴────┴────┴────┴────┴────
接上表
─────────┬────┬────┬────┬────┬───
│ │ 每人每 │ 每人每 │ 每人每 │
国家和地区 │ 币别 │ 天伙食 │ 天住宿 │ 天公杂 │ 合计
│ │ 费标准 │ 费标准 │ 费标准 │
─────────┼────┼────┼────┼────┼───
佛 得 角 │ 美元 │ 23 │ 30 │ 7 │ 60
科 摩 罗 │ 美元 │ 10 │ 15 │ 5 │ 30
欧 洲 │ │ │ │ │
罗 马 尼 亚 │ 列伊 │180 │360 │ 20 │560
南 斯 拉 夫 │ 美元 │ 20 │ 40 │ 5 │ 65
阿尔巴尼亚 │ 美元 │ 15 │ 30 │ 10 │ 55
保 加 利 亚 │ 美元 │ 20 │ 40 │ 10 │ 70
苏 联 │ 美元 │ 20 │ 50 │ 15 │ 85
波 兰 │ 美元 │ 15 │ 32 │ 5 │ 52
民 主 德 国 │ 马克 │ 50 │120 │ 30 │200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 马克 │ 50 │100 │ 30 │180
捷 克 │ 美元 │ 20 │ 40 │ 10 │ 70

匈 牙 利 │ 美元 │ 15 │ 40 │ 10 │ 65
英 国 │ 英镑 │ 15 │ 25 │ 10 │ 50
荷 兰 │ 盾 │ 60 │ 80 │ 30 │170
瑞 典 │ 美元 │ 22 │ 45 │ 13 │ 80
丹 麦 │ 美元 │ 30 │ 55 │ 12 │ 97
挪 威 │ 美元 │ 30 │ 55 │ 15 │100
意 大 利 │ 美元 │ 30 │ 35 │ 9 │ 74
比 利 时 │ 美元 │ 25 │ 50 │ 10 │ 85
奥 地 利 │ 先令 │300 │400 │200 │900
希 腊 │ 美元 │ 16 │ 38 │ 5 │ 59
瑞 士 │瑞士法郎│ 60 │ 70 │ 30 │160
法 国 │法国法郎│170 │250 │ 80 │500
冰 岛 │ 美元 │ 30 │ 50 │ 15 │ 95
─────────┴────┴────┴────┴────┴───
接上表
─────────┬────┬────┬────┬────┬────
│ │ 每人每 │ 每人每 │ 每人每 │
国家和地区 │ 币别 │ 天伙食 │ 天住宿 │ 天公杂 │ 合计
│ │ 费标准 │ 费标准 │ 费标准 │
─────────┼────┼────┼────┼────┼────
西 班 牙 │ 美元 │ 17 │ 28 │ 5 │ 50
卢 森 堡 │ 美元 │ 25 │ 45 │ 10 │ 80
爱 尔 兰 │ 美元 │ 26 │ 32 │ 10 │ 68
马 耳 他 │ 美元 │ 26 │ 29 │ 10 │ 65
葡 萄 牙 │ 美元 │ 15 │ 30 │ 10 │ 55
芬 兰 │ 美元 │ 25 │ 30 │ 15 │ 70
美 洲 │ │ │ │ │
美 国 │ 美元 │ 20 │ 40 │ 10 │ 70
加 拿 大 │ 美元 │ 26 │ 30 │ 10 │ 66
墨 西 哥 │ 美元 │ 20 │ 30 │ 10 │ 60
巴 西 │ 美元 │ 12 │ 18 │ 6 │ 36
牙 买 加 │ 美元 │ 20 │ 28 │ 5 │ 53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 美元 │ 30 │ 48 │ 12 │ 90
厄 瓜 多 尔 │ 美元 │ 13 │ 15 │ 10 │ 38
委 内 瑞 拉 │ 美元 │ 15 │ 23 │ 9 │ 47
阿 根 廷 │ 美元 │ 25 │ 50 │ 10 │ 85
智 利 │ 美元 │ 15 │ 27 │ 7 │ 49
哥 伦 比 亚 │ 美元 │ 18 │ 25 │ 7 │ 50
巴 巴 多 斯 │ 美元 │ 25 │ 40 │ 15 │ 80
圭 亚 那 │ 美元 │ 25 │ 40 │ 16 │ 81
古 巴 │ 美元 │ 25 │ 25 │ 10 │ 60
秘 鲁 │ 美元 │ 15 │ 25 │ 10 │ 50
玻 利 维 亚 │ 美元 │ 20 │ 20 │ 10 │ 50
尼 加 拉 瓜 │ 美元 │ 25 │ 30 │ 10 │ 65
大洋洲及太平洋岛屿│ │ │ │ │
─────────┴────┴────┴────┴────┴───
接上表
─────────┬────┬────┬────┬────┬────
│ │ 每人每 │ 每人每 │ 每人每 │
国家和地区 │ 币别 │ 天伙食 │ 天住宿 │ 天公杂 │ 合计
│ │ 费标准 │ 费标准 │ 费标准 │
─────────┼────┼────┼────┼────┼────
新 西 兰 │ 美元 │ 20 │ 30 │ 15 │ 65
西 萨 摩 亚 │ 美元 │ 20 │ 30 │ 15 │ 65
斐 济 │ 美元 │ 24 │ 40 │ 15 │ 79
巴布亚新几内亚 │ 美元 │ 25 │ 40 │ 10 │ 75
澳 大 利 亚 │ 美元 │ 25 │ 30 │ 10 │ 65
─────────┴────┴────┴────┴────┴────





1988年10月14日
检索更多更新的法律法规请到: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购买法律图书请到: 《法律图书馆》--网上西湖法律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