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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关于做好农村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管理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农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乡镇
企业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私营企业以及乡镇集体企业有了很大发展,在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安置剩余劳动力、积累资金、实现农民脱贫致富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了引导他们继续健康发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农业部一致认为:当前,各级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和乡镇企业管理部门有必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紧密配合,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做好有关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为农村乡镇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办理登记时,应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准确认定其经济性质,是什么性质就按什么性质对待,分别核发相应的营业执照,并进行监督管理。各级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应在管理好乡镇集体企业的同时
,对农村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对他们的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是个体工商户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规定,它挂靠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了便于个体劳动者协会开展工作,一九八三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文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个体工商户收取一定的管理费,拨给同级
个体劳动者协会作为活动经费。对此,各级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应给予支持。各级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可向农村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提供有偿服务,并按照有关规定,本着谁服务谁收费、不服务不收费的原则,合理收取服务费。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在对农村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进行管理中,要加强协作,共同做好工作。在实际工作中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顾全大局,互相协商,妥善解决。



1988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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