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纯文字版
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治安联防有关问题的请示》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治安联防有关问题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治安联防有关问题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自一九八二年我市组建治安联防队以来,广大联防人员与公安干警并肩战斗,开展治安巡逻,每年都抓获一大批违法犯罪分子,破获一大批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打击现行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做了大量工作,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已成为一
支不可缺少的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力量。但是,近年我市治安联防队伍出现了人员减少的情况。主要原因是:有的单位抽出的人员不符合治安工作要求,又不能及时调换;有的单位未经公安机关同意,擅自调回人员;有的单位在福利、待遇、补助、奖金等方面与其他职工不一视同仁,致使
被调人员情绪不稳,工作不安心;还有的单位既不抽人,也不出资,并说这是“乱摊派”。由于存在着上述问题,影响了我市治安联防工作的加强和落实,削弱了城市治安巡逻堵卡工作,使一些偏辟地区处于失控状态。
根据中央和市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为了加强治安联防队的工作,现将有关问题的意见请示如下:
一、继续执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我市治安防范工作的报告〉》(津政发〔1982〕190号)和《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巩固和加强治安联防队的请示〉》(〔1986〕144号)文件,按照规定的抽人比例和条件,从企事业单位抽调治安联防队员。
二、治安联防队员在派出期间,其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不少于在原单位的相同工种职工的待遇;误餐、夜餐补助费,凭派出所开具的证明,由派出单位按现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三、各企事业单位因故抽不出治安联防队员的,要按应抽人员的人数出资(每人六十元),由街道或派出所雇人。
四、治安联防队所需办公用费,继续由各区财政审定拨付。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1988年10月7日
检索更多更新的法律法规请到: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购买法律图书请到: 《法律图书馆》--网上西湖法律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