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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托幼办公室、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调整托幼园(所)收费标准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托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托幼园(所)收费标准的请示》,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有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托幼办公室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八八年八月十九日

关于调整托幼园所收费标准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根据全国幼教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托幼园所经济收支情况,为改善幼儿园所的条件,提高保教质量,我们会同市教委、教育局、财政局、物价局、总工会、荔湾区托幼办、荔湾区教育局联合组成调查小组,对我市部分托幼园所的收支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表明,我市一九八五年制
定的各类托幼园所收费标准(穗府办[1985]70号文),已不适应当前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如不重新调整收费,保教队伍难以稳定,园舍设备得不到改善,必将影响在园、所幼儿的保教质量。因此,在调查的基础上,我们重新调整广州市各类托幼园所的收费标准和报销办法,具体
意见如下:
一、各类园、所按月收费的项目统称为保育费、杂费和公立园的学费(各项收费或报销标准参照附表)。其中单位报销一栏均在单位福利费或福利基金项下支出。
二、非“三免”或已办“三免”手续的独生子女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两个小孩无论进入那一类园、所,其杂费、膳食费均由家长自负。
三、公立园三岁以上的非“三免”独生子女的保育费、学费由家长自负,附设三岁以下托儿班的非“三免”独生子女的保育费(单位报销一栏)由父母双方单位各报销一半。已办“三免”手续的独生子女保育费、学费由父母双方单位各负担一半,家长不必自负。
四、民办园、所的非“三免”独生子女保育费(单位报销一栏)由父母双方单位各负担一半;已办“三免”手续的独生子女保育费(家长自负和单位报销)由父母双方单位各负担一半。
五、独生子女进入机关、厂企、院校对外开放的园、所:
1、父母双方不在该单位工作的非“三免”独生子女,其保育费(单位报销一栏)由父母双方单位各负担一半;“三免”独生子女的保育费(家长自负和单位报销)由父母双方单位各负担一半。
2、父母一方在该单位工作的非“三免”独生子女,该单位在收本单位职工幼儿保育费(家长自负一栏)时可适当少收,同时可向对方单位收回保育费(单位报销一栏)的一半;如果是“三免”独生子女则向对方单位收回保育费(家长自负和单位报销)的一半。可由园、所开收据交家
长对方单位报销。
3、各单位应积极办好本单位的托幼园所,并尽量动员职工子女在本单位托幼园所入托。但居住地点离本单位园、所较远或有特殊困难的职工,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批准其职工子女到附近园、所入托,其保育费则按本文有关规定报销。
4、如果父母双方单位都办有托幼园所,其子女的入园入托,由家长自己选择。其保育费(单位报销一栏)不再向对方单位报销。
六、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两个小孩并同时在园、所入园、托的,由父母双方单位各负担一个孩子的保育费(单位报销一栏)。如两个孩子中一个读书,原已明确由甲方单位负担的,则继续由甲方单位负担;另一个在托幼园所入托的,则由乙方单位负担保育费(单位报销一栏)。
七、父母一方去世,非“三免”独生子女的保育费(单位报销一栏)由健在一方单位负担;“三免”独生子女的保育费(家长自负和单位报销)和公立园的学费由健在一方单位负担。如重新组织家庭,非“三免”独生子女保育费(单位报销一栏)由父母双方单位各负担一半;“三免”
独生子女保育费(家长自负和单位报销)和公立园的学费由父母双方单位各负担一半。
八、父母离婚,非“三免”独生子女的保育费(单位报销一栏)由携带孩子一方单位负担一半,另一半家长自负;“三免”独生子女的保育费(家长自负和单位报销)和公立园的学费由携带孩子一方单位负担一半,另一半家长自负。如重新组织家庭,则按第七条规定办理。
九、父母一方无业或在农村、外地、港澳、海外、个体经营的非“三免”独生子女保育费(单位报销一栏)由在穗一方单位负担一半,另一半家长自负;“三免”独生子女保育费(家长自负和单位报销)和公立园的学费由在穗一方单位负担一半,另一半家长自负。
十、父母一方是现役军人,非“三免”独生子女保育费(单位报销一栏)由在穗一方单位负担;“三免”独生子女保育费(家长自负和单位报销)和公立园的学费由在穗一方单位负担。
十一、革命烈士子女进入托幼园、所,应优先录取,“三免”和非“三免”的独生子女以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两个孩子的保育费(家长自负和单位报销)和公立园的学费由健在一方单位负担。如果健在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园、所应免收其保育费(家长自负和单位报销)和杂费及公
立园学费。如重新组织家庭,则按第七条规定办理,杂费由家长自负。
十二、凡进入私办园、所的“三免”和非“三免”的独生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两个孩子,其保育费的报销办法可参照民办园所的标准执行。
十三、无论是“三免”或非“三免”独生子女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两个小孩,在寒暑假需留园、所的,全日制另收留园费每月十五元(半月收八元),寄宿制另收留园费每月二十五元(半月收十三元),由家长自负。
十四、凡进入省育才一、二院、省政府大院托儿所,部队园、所的,其收费和报销办法的解答不在本文范围之内。
十五、凡在广州市地区的各单位办的园、所,其收费标准及报销办法必须严格按本文规定执行。
十六、本规定自一九八八年九月一日起开始执行,市属各县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以前有关园、所的收费标准和报销办法与本文有抵触的,以本文为准。
广州市托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教育局
一九八八年八月二日

广州市(不含郊县)各类托幼园所收费标准
┌─┬─────┬───────────┬───────────┬─┐
│ │ │ 全 日 制 │ 寄 宿 制 │ │
│ │ 园、所 ├───────────┼───────────┤备│
│年│ │ (每月) │ (每月) │ │
│ │ ├─────┬─┬─┬─┼─────┬─┬─┬─┤ │
│ │ │ 保 育 费 │杂│ │ │ 保 育 费 │杂│ │ │ │
│龄│ ├─┬─┬─┤费│学│合├─┬─┬─┤费│学│合│ │
│ │ │家│单│小│∧│ │ │家│单│小│∧│ │ │ │
│ │ 类 型 │长│位│ │家│ │ │长│位│ │家│ │ │ │
│组│ │自│报│ │长│ │ │自│报│ │长│ │ │ │
│ │ │负│销│计│自│ │ │负│销│计│自│ │ │注│
│ │ │ │ │ │负│费│计│ │ │ │负│费│计│ │
│ │ │ │ │ │∨│ │ │ │ │ │∨│ │ │ │
├─┼─────┼─┼─┼─┼─┼─┼─┼─┼─┼─┼─┼─┼─┼─┤
│ │ │九│ │九│六│三│十│十│ │十│八│三│三│ │
│ │ 公立园 │ │/ │ │ │ │八│九│/ │九│ │ │十│/ │
│三│ │元│ │元│元│元│元│元│ │元│元│元│元│ │
│岁├─────┼─┼─┼─┼─┼─┼─┼─┼─┼─┼─┼─┼─┼─┤
│以│民办园、所│十│十│二│六│ │二│十│十│三│八│ │四│ │
│上│及机关、厂│ │二│十│ │/ │十│六│六│十│ │/ │十│/ │
│ │企院校园、│ │元│二│ │ │八│元│元│二│ │ │元│ │
│ │所对外开放│元│ │元│元│ │元│ │ │元│元│ │ │ │
├─┼─────┼─┼─┼─┼─┼─┼─┼─┼─┼─┼─┼─┼─┼─┤
│ │ │十│十│二│六│ │三│ │ │ │ │ │ │ │
│二│ 公立园 │三│四│十│ │/ │十│/ │/ │/ │/ │/ │/ │/ │
│至│ │元│元│七│ │ │三│ │ │ │ │ │ │ │
│三│ │ │ │元│元│ │元│ │ │ │ │ │ │ │
│岁├─────┼─┼─┼─┼─┼─┼─┼─┼─┼─┼─┼─┼─┼─┤
│ │民办园、所│十│十│二│六│ │二│ │ │ │ │ │ │ │
│ │及机关、厂│三│四│十│ │/ │十│/ │/ │/ │/ │/ │/ │/ │
│ │企院校园、│元│元│七│ │ │三│ │ │ │ │ │ │ │
│ │所对外开放│ │ │元│元│ │元│ │ │ │ │ │ │ │
├─┼─────┼─┼─┼─┼─┼─┼─┼─┼─┼─┼─┼─┼─┼─┤
│ │ │十│十│三│六│ │三│ │ │ │ │ │ │ │
│二│ 公立园 │六│六│十│ │/ │十│/ │/ │/ │/ │/ │/ │/
│岁│ │元│元│二│ │ │八│ │ │ │ │ │ │ │
│以│ │ │ │元│元│ │元│ │ │ │ │ │ │ │
│下├─────┼─┼─┼─┼─┼─┼─┼─┼─┼─┼─┼─┼─┼─┤
│ │民办园、所│十│十│三│六│ │三│ │ │ │ │ │ │ │
│ │及机关、厂│六│六│十│ │/ │十│/ │/ │/ │/ │/ │/ │/ │
│ │企院校园、│元│元│二│ │ │八│ │ │ │ │ │ │ │
│ │所对外开放│ │ │元│元│ │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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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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